从11月1日开始,广西开始实施《自治区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下简称《规范》),这是交警部门为完善自身“电子警察”执法而作出的规范。11月3日,广西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就《规范》中一些与司机相关的问题做出了解答。 监控设备应设在明处 另外,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主要公路干道上,同向设置监控设备的间距原则上应大于10公里,城市道路上则视实际情况设置。 “电子警察”须公开执法 记者:在什么情况下监控设备记录下的视听资料和检测数据才能作为交通违法的证据? 交警总队:流动测速或运用照相、摄像设备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使用制式警车在道路上公开进行;执勤民警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警服,佩戴人民警察标志。 所记录的监控资料应当清晰反映机动车的类型、号牌、外观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等特征;动态违法行为监控资料的记录数量、时间应能反映交通违法行为的动态过程。 另外,交警部门在审核监控资料时,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的,那么该记录不能作为证据采用。这些情形是: (一)交通信号设置错误、不规范的; (二)新建、改建道路投入使用或调整交通信号,自使用或调整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没有提前公告、宣传相关管理措施的; (三)因交通警察指挥、警卫任务或交通事故等原因影响机动车驾驶人正常行驶等情形的; (四)未按本规范的规定将监控设备送检,或虽然送检但检验不合格的。 多种情形可撤销违法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