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9 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GA标志管理办法


    目的
    中国公共安全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GA标志”)是公安部主管部门批准,国家认监委备案的认证标志(国家认监委2006年2号公告发布),GA标志是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SP)承担中国公共安全产品认证的专有认证标志。标志的设计、制作、保存、发放及采用防伪技术等由CSP负责。本办法对GA标志做出相应规定,确保其规范使用。

    本办法由CSP制定与解释。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CSP公布的公共安全产品认证(以下简称“GA认证”)目录,并经认证合格产品所使用的GA标志。

    2 标志信息
    2.1 GA标志基本图案如下图,底色为白色,图案为蓝色(色号)。

    盾形外框形状应符合GA 244-2000标准的相关要求。图形比例为:B/A=1.22,B/B1=2.20,A/A1=1.76

    2.2含义:
    图案由盾形外框及字符“GA”组成。 “GA”既是“公共安全”的汉语拼音首字母,也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代号。
    2.3 标准GA标志的规格与形式
    2.3.1 标准规格标志由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统一印制,为方便在获证产品上加施GA标志,所印制的标准GA标志采用在长方形的纸张上印制标志基本图案形式(如下图)。

    2.3.2 标准规格GA标志共5种,规格标准见下表:

单位: mm                         

规格尺寸

1号

2号

3号

4号

5号

A×b

15.0×12.5

21.0×17.5

30.0×25.0

45.0×37.5

66.0×55.0

    2.3.3 标准规格GA标志的可追溯性(防伪特性)
    为保证GA认证的严肃性与规范性,每枚标准规格GA标志的下部均印有惟一的序列码,并加施防伪技术。
    2.3.4 GA标志防伪技术说明
    2.3.4.1标志中“中国公共安全产品认证”为紫外暗记,在紫外灯下可再现。
    2.3.4.2标志中字母GA中含有微玺暗记,具有特定的缩微信息,在30倍放大镜下可看到。
    2.3.4.3标志下部印有顺序码。
    2.3.4.4全息底纹在光线下前后左右晃动呈现有规律的变化。
    2.3.4.5放大镜下观察,全息图是由光点组成,在特定的位置可发现预设的缩微图案GA。
    2.4 标志信息发布
    2.4.1 CSP发布标志修改或变更信息。
    2.4.2 CSP定期发布标志使用情况信息。

    3 GA标志的申购
    3.1 CSP仅向持证人发放GA标志。持证人须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效单位证明文件,并填写《标志使用申请书》向CSP指定部门申购GA标志。
    3.2 持证人应提供上述书面文件办理申购。
    3.3 持证人申购GA标志,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标志使用和标志制作工本的费用。
    3.3 持证人应对申购的GA标志进行有效的控制,保存使用的相关记录以备监督检查。

    4 GA标志的使用
    4.1 持证人使用GA标志应遵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63号令)的相关规定。
    4.2 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在获证产品及其外包装上正确使用GA标志。
    4.3 持证人根据获证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使用方式:
    4.3.1 在获证产品的本体和/或包装上的显著位置上,加施CSP制作的GA标志。
    4.3.2 在获证产品的外包装及产品说明书上,可以采用印刷方式使用GA标志,其标志图案必须与标准规格GA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颜色应选择规定色号的蓝色或黑色。

    5 持证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5.1 建立GA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对GA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并存档;
    5.2 保证使用GA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5.3 只在证书所覆盖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加施GA标志;
    5.4 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GA标志,不得利用GA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
    5.5 接受CSP对GA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市场跟踪。

    6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使用GA标志
    6.1 CSP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该证书所覆盖的产品应停止使用GA标志;
    6.2 CSP撤销、注销认证的产品;
    6.3 认证产品发生变更或生产厂的质量保证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未经CSP确认;
    6.4 重大质量事故或投诉的,或政府行政管理或执法部门发现问题予以处罚的。

    7 违规处理
    7.1 持证人未能按规定有效控制标志使用的,CSP将暂停相关证书;滥用GA标志、超范围使用标志、未经CSP批准移交其他组织使用标志等情节严重的,CSP将撤销其认证证书。停止使用的标志应交回CSP。
    7.2 违反本办法标志使用规定的,CSP将责令纠正,给CSP造成损失的,将要求赔偿,直至依法起诉或向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7.3伪造和未经CSP批准印制GA标志的,CSP视其为侵权行为,将依法起诉或提交由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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