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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节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使用认证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认法[2007]15号


各认证机构: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面推行GB/T27030-2006《合格评定第三方符合性标志的通用要求》,进一步规范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加强对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和管理认证标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证标志备案的范围
  除国家推行的强制性、自愿性认证标志以外,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均应当依法向我委申请认证标志备案。
  二、认证标志备案式样要求
  (一)满足《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
  (二)满足GB/T 27030-2006《合格评定第三方符合性标志的通用要求》的要求,应当使用中文、英文、汉语拼音、图形、符号等标识出认证机构和认证所涵盖的方面(如安全、环境、性能认证等);做到可以追溯认证对象所符合的规定要求。
  (三)不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如CCC等;不得与国家推行的其他产品评价制度的标志相同或者近似,如QS等;不得使用认证领域通用的用语、符号、图案等,如认可、合格评定、注册等。
  (四)认证标志本体上标注的认证种类不得冠以“中国”“国家”、“世界”或者“国际”等字样。
  (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将“中国”或者“国家”中文或者英文字样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认证机构名称的英文翻译中不得带有“中国”或者“国家”的英文字样。
  三、认证标志备案政策要求
  (一)已通过备案的认证标志,我委将依据本通知要求重新核查。若不符合要求,我委将通知认证机构对备案的认证标志进行修改。认证机构应当于2007年3月31日前将依据本通知要求修改后的认证标志式样提交我委。
  (二)尚未向我委申请认证标志备案的,认证机构应当于2007年3月31日前向我委提出备案申请。
  (三)认证机构自行开展属于认证新领域的认证活动,其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认证技术规范应当按相关程序经我委备案后,方可申请认证标志备案。
  (四)通过备案的认证标志,我委将在官方网站上对外公告。
  四、认证机构在认证标志使用管理方面的责任
  (一)认证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和指导获证组织正确使用产品、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标志的要求、范围、方式等情况。
  (二)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标志管理制度,明确认证标志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发现获得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及时作出暂停或者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决定,并对外予以公布。
  (三)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对外公布认证证书到期而未申请复审的组织名单。
  (四)认证机构应当将有关组织被撤销认证证书和停止使用认证标志以及认证证书到期而未申请复审的情况按季度(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报告有关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监管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 
  五、加大认证标志行政执法力度,规范认证标志使用行为
  2007年上半年我委将联合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认证标志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伪造、冒用、非法使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六、其他
  (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因受加施载体尺寸限制等特殊情况,3㎝以下的产品认证标志可以不完全满足本通知的有关要求,但认证机构应当将该认证标志式样通过我委备案。
  (三)自2007年4月1日起,认证机构应当对新获得认证的组织或产品发放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认证标志。本通知下发前,认证机构已经印制完成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认证标志,允许继续使用到2007年12月31日。
  (四)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获得认证的组织或产品已使用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认证标志的,允许其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继续使用完毕。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监管机构联系方式
 

二○○七年三月五日
 
序号
单位名称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1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100029
84611177-6303
84628824
2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天津市南开区二马路265号
300100
022-27021036
27021039
3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91号
050091
0311-83990346
83990346
4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131号
030002
0351-3531927
3530219
5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1号
010055
0471-6962910
6610279
6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长兴街5号
110006
024-23243785
23243785
7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522号
130041
0431-8974362
8930863
8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哈尔滨市香坊珠江路100号
150036
0451-82301417
82300305
9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长乐路1227号
200031
021-54037636
54045500
10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南京市北京西路16号(苏兴大厦)
210008
025-85012042
83398368
11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
310013
0571-85129238
85129235
12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合肥市芜湖路139号
230001
0551-2889549
2889549
13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州市华林路147号
350003
0591-87825424
87830445
14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南昌市江大南路19号
330029
0791-8335456
8335456
15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济南市历山路146-6号
250014
0531-8267910
82679100
16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21号
450008
0371-65928602
65928630
17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号
430071
027-87831946
87811035
18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湖南省长沙市新建西路41号
410007
0731-5354422
5533057
19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563号
510220
020-84240869
84403466
20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海南海口市海府路59号省政府大院3号楼
570204
0898-65396470
65396475
21
广西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西南宁市星湖路26号
530022
0711-5313210
5360230
22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7号
401147
023-89232686
89232687
23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成都市东风路二段北二巷4号
610061
028-84403127
84404007
24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贵州省贵阳市头桥海马冲街45号
550003
0851-6509801
6509801
25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75号
650041
0871-3132996-1605
3132024
26
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拉萨市民族北路9号
850000
0891-6832261
6832261
27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省政府大楼八层
710006
029-87292831
87292831
28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208号
730030
0931-8822975
8822975
29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青海省西宁市南大街17号
810000
0971-8235948
8237172
30
宁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361号
750001
0951-6038036
6038036
31
新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32号
830001
0991-2844197
2312547
3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疆乌鲁木齐市东风路61号
830002
0991-8816129
2629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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