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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安部的有关管理规定和《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促进中国安全防范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安全防范行业内各方面专家的作用,经公安部主管部门和民政部批准,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安防协会)组建《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英文缩写为:CSPIA-CE。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是中国安防协会下属的分支机构,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民间社团,是全国性非赢利的顾问咨询性社团组织。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在业务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指导,在中国安防协会领导下,从事安全防范领域的业务技术咨询和顾问服务工作。专家委员会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社会治安稳定服务”的宗旨和“面向社会、服务社会、促进社会公共安全防范事业健康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是为了推进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科学发展而建立的全国统一授权和管理的专家平台,在指导思想上提倡服务意识、市场意识、法治意识和改革意识,通过开展多方面的专家服务工作,成为按市场经济规律运行的专家服务机构。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规定,结合本行业发展的实际,向公安部主管部门提出社会公共安全行业的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建议;有关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在政府决策中的顾问、参谋作用。
  第七条  根据中国安防协会的安排和授权,代表中国安防协会制定本行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开展与本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理论课题和实践课题的研究;代表中国安防协会制定本行业的相关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在本行业科学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第八条  接受公安部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中国安防协会在行业内组织实施“人才战略、专利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协助业内相关技术机构,建立和完善本行业的技术标准体系、技术法规体系和合格评定体系,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在行业标准化、产品质量认证与检验、安防工程验收与评估等方面的顾问咨询作用。
  第九条  根据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和公安部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行业的实际,建立和完善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培训体系,组织开展相关业务、技术的职业培训和专业培训,促进全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第十条  继续保持并不断拓展中国安防协会和业内相关技术机构的对外交流渠道,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在行业内的整体优势,形成智力合力,为提高本行业的整体竞争力服务。
  第十一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前提下,专家委员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接受国内外有关社会团体、企业、用户的委托,承担相关业务、技术的顾问、咨询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应以中国安防协会会员单位、业内相关技术机构、中介组织中的科技人员为主体,相关行政管理机构的科技管理人员应有代表参加。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委员和专家两部分人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中国安防协会秘书处提出,安防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一般设委员20人左右,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秘书长1人。聘请在本行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专家委员会顾问、名誉主任委员。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设置若干个专业组,分别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专业组的具体划分详见《专家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是专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中国安防协会,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中国安防协会的工作计划。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中国安防协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2/3以上票表决通过后聘任。
  秘书长由中国安防协会秘书长担任或由主任委员提名、主任委员办公会议通过后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主任委员批准后聘任。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秘书长提名,主任委员批准后聘任。
  专家委员会专家由本人申请或委员、专家推荐,秘书处审核,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批准后聘任。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由中国安防协会和业内相关技术机构、中介组织中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本行业业务,热心公益事业,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创新精神,有参政、议政能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业务水平)的科技人员或管理人员担任。
  专家委员会专家应由本行业产品研发、系统集成、工程服务、报警运营、教育培训、顾问咨询等领域中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业务技术,业绩突出,能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相关活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业务水平)的科技人员或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专家由中国安防协会聘任并颁发聘书。接受聘任的委员、专家,自动成为中国安防协会的个人会员。
  专家委员会委员中,不履行委员职责,经常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可由秘书长提名,主任委员批准,予以解聘。
  专家委员会专家中,不履行专家职责,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者,可由秘书长提名,主任委员批准,予以解聘。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  条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年初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年未检查、总结年度工作。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主任委员可随时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
  第廿条  专家委员会讨论重要事项、做出重大决定时,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讨论,以便决策。
  第廿一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或专家根据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安排或专家委员会的授权,可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项工作组,承办相关事务。
  第廿二条  专家委员会起草的重要管理文件或技术文件,应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的方式),必要时应在专家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文件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第五章  经  费


  第廿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中国安防协会的财务统一管理,按中国安防协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廿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1.由中国安防协会年度预算中专项拨款;
  2.社会、企业的资助;
  3.专家委员会承接相关研究课题的项目拨款;
  4.专家委员会承接咨询、服务的收入。
  第廿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专家委员会会议等活动费用;
  2.向委员、专家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委员、专家的劳务费支出。
  第廿六条  专家委员会经费的预、决算由秘书处提出,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每年向全体委员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中国安防协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廿七条  本章程自专家委员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廿八条  本章程由中国安防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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