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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是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的下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规范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技术咨询机构的作用,促进安全技术防范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下设战略、技术、标准化和培训四个专业组,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学术技术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
  其中,战略组负责有关安防行业发展战略、政策、行业管理等领域的研究、咨询服务,开展与国内外行业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技术组负责安全防范相关应用技术系统(如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入侵报警、电子巡查、防爆安全检查、系统集成等领域)的学术技术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标准化组:负责推动行业的标准化基础工作,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组织行业企业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引导行业企业制定实施标准化战略,提高企业的标准化水平;培训组负责利用业内外相关资源,建立行业培训体系,组织开展安全防范技术的职业培训、业务培训与资质培训咨询服务工作。
  专业组的组长在专家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负责落实本专业组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的任务与职责:
  1.跟踪分析国内外安全防范领域科学技术与应用的发展动态,研究制定安全防范行业发展规划,撰写安防行业发展报告。
  2.组织企业开展安全防范科技项目的研究与开发,提高安全防范科技应用水平,促进安全防范产业发展能力。
  3.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政法规政策,组织企业研究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
  4.积极推广安全防范技术与产品,促进行业和社会应用的有效结合。举办培训、研讨、技术讲座、管理科学讲座等活动,以适应各种不同的需求,推进安全防范科学技术的发展。
  5.开展安全防范理论研究,普及安全防范技术知识,提高社会安全防范意识,开发应用市场,规范行业发展。
  6.开展安全防范和相关技术领域的国内外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内外安全防范企业间的合作,收集和掌握有关信息,开展行业技术、经济、贸易咨询活动,并通过各种渠道及媒体为社会提供资讯服务。
  7.积极推进建立行业认证、评定和企业信用制度,开展企业培训、社会用户培训和行业技术咨询。
  8.协助政府部门对重点工程和示范工程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和咨询,参与安防工程项目技术评价工作。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1.遵章守法、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开拓创新、敬业求真。
  2.密切关注安全防范行业的发展,愿意并热心为安全防范行业服务。
  3.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业务能力,在安全防范及相关专业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调研、分析和综合能力。
  4.本人自愿,所在单位同意,遵守专家委员会有关规定,并能保证按要求承担与完成所委托的工作,按时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类审核咨询会议及评审工作。
  5.身体健康,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1.向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2.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3.优先获取安全防范行业所属机构的相关科技资料。
  4.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章程、管理办法。
  2.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对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履行事先承诺的工作时,应及时向专家委员会秘书处通告,并做好妥善安排。
  3.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的科技信息,推荐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
  4.积极为专家委员会刊物投稿,加强与社会各行业间的交流与沟通。
  5.在咨询活动中应保持严谨的科学态度,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6.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保密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
  7.专家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或专家委员会的专家身份,从事商业活动或有损专家委员会声誉的活动。
  8.专家个人经授权在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或专家委员会的专家身份开展工作时,不得超越政策规定谋求非法利益。
  第七条  聘任:
  1.本人向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和社会推荐,并填写《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登记表》。
  2.由专家委员会审核批准后颁发聘书,即被聘为专家委员会特聘专家,同时成为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个人会员。
  3.专家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不实行坐班制。
  4.专家委员会将专家名单和部分信息在协会网站和刊物上公布。
  第八条  解聘:
  1.专家聘期内不能履行专家的职责,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者,可由秘书长提名,主任委员批准,予以解聘。
  2.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专家委员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的专家,予以解聘。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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