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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节 上海市公安局技防办关于印发《本市技防设施使用年限的规定》的通知

    一、电视监控系统
    1.CCD摄像机使用年限为6年。
    2.电视监视器使用年限为5年。
    3.专用录像机使用年限为4年。
    4.家用录像机使用年限为2年。
    5.数字硬盘录像机使用年限为5年。
    6.室内云台使用年限为6年。
    7.室外云台使用年限为5年。
    8.视频矩阵控制主机使用年限为8年。
    9.视频切换器使用年限为4年。
    二、防盗报警系统
    1.入侵探测器使用年限为6年。
    2.报警控制器使用年限为6年。
    3.报警控制器备用电池使用年限为2年。
    三、紧急报警系统
    紧急报警按钮使用年限为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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