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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关于开展全国报警与监控系统设施普查工作的通知

公科信传发〔2010〕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科技处:

  为进一步落实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应用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贯彻全国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座谈会关于“以先进科技手段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大力推进视频监控设施建设,积极整合各类视频监控资源,综合运用各类信息科技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打防管控方面的综合效能”的精神,夯实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基础,为下一步开展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与应用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今年全国公安科技信息化管理部门工作计划安排,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决定从2010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部署开展报警与监控系统设施普查工作。现就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以掌握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现状为目标,通过针对报警与监控系统设施的普查,建立健全报警与监控系统的长效管理机制。
  (一)通过对已建的报警与监控系统基本情况的数据普查,为分析和管理决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和正确、规范使用系统,确保系统防范效能正常发挥,为有效预防、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二)通过对在用报警与监控系统设备安装、使用、效能、维护等情况开展检查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的协同使用机制、绩效考核机制和运行维护保障机制,开展报警与监控系统应用技战法的研究和推广,创新警务工作机制,强化视频监控技术在公安机关侦查破案中的支柱性作用,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报警与监控系统的管、控、用水平。
  二、普查范围
  本次检查与普查范围为2010年10月1日前已经建成并正在使用的报警与监控系统,主要包括:
  1.《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的治安保卫单位建成的报警与监控系统。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须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歌舞娱乐场所建成的报警与监控系统。
  3.其他社会单位、社区和居民小区建成的报警与监控系统。
  4.报警服务企业运营的区域报警服务网络(包含固定目标和移动目标)。
  5.公安机关建设的用于监管、出入境、交通、社会治安管理等部门的视频监控系统。
  6.其它已经建成的报警与监控系统。
  三、检查与普查内容
  1.系统基本信息,包括使用单位名称、施工单位、系统造价等;
  2.系统构成信息,包括子系统用途、系统联网情况、摄像机数量、正常使用数量等;
  3.系统运行状况;
  4.效能发挥情况;
  5.系统建设质量、应用效益、保障机制及相关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等。
  四、职责分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技防)管理部门要立足本职,积极协调各相关警种(部门),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普查对象进行调查;不在各相关警种(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普查对象,由辖区公安机关组织当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属地原则进行调查。
  各级公安科技(技防)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普查工作的技术指导、数据统计汇总等工作,并负责建立报警与监控系统基础数据档案。
  工作基础较好的公安机关应成立报警与监控系统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担任组长,统筹领导普查工作,办公室设在公安科技(技防)管理部门。
  地市公安机关作为普查工作的主要承担者,要相应成立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明确并协调各相关警种(部门)的具体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
  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将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技防)管理部门的普查人员,就此次普查工作的内容、口径、软件使用等进行集中培训。
  各级科技(技防)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将普查工作的目标、内容、要求向相关警种(部门)进行传达,明确各相关警种(部门)工作分工。同时,各级科技(技防)管理部门要积极督促普查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公安部下发的文件和资料,视情开展培训,务必使普查工作人员了解、掌握普查工作所需的相关安全技术防范知识。
  (二)数据普查核对阶段
  报警与监控系统数据普查采用发放调查表的方式,普查工作人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向报警与监控系统使用、运行单位发放调查表,指导、督促报警与监控系统使用单位如实进行填写,并按时收回调查表。调查表收回后,普查工作人员应对填报内容逐项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填,审核通过后及时将数据录入“安防普查软件”。各级科技(技防)管理部门要实时掌握普查工作进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按期完成普查工作。
  (三)汇总统计阶段
  各级科技(技防)管理部门要及时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统计(详见“安防普查软件”使用帮助),连同检查工作总结由省级科技(技防)管理部门统一上报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科技(技防)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普查工作,积极协调相关警种、部门,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层层抓好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务求取得实效。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级科技(技防)管理部门要明确工作时限,把握工作进度,分阶段、高质量完成普查工作。各单位参加普查工作的民警要加强安全技术防范业务学习,领会工作精神,熟悉普查工作的方法、程序、要求,准确把握有关的政策法规。
  (三)确保数据质量。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数据普查和数据审核工作力度,对社会上已建的报警与监控系统进行普遍调查,防止出现少报、漏报、虚报现象,对调查数据层层把关,逐级负责,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四)完善基础工作。此次普查工作是报警与监控系统系统日常管理工作的前期数据摸底,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报警与监控系统系统的日常安全检查制度,确保系统正常使用并切实发挥防范效能;要及时掌握报警与监控系统相关数据的变动更新,做到动态管理。
  七、进度要求
  1.到2010年12月31日前,各地要完成对公安机关自建报警与监控系统的普查工作。
  2.到2011年5月1日前,各地要完成对社会单位建设的报警与监控系统普查工作。
  八、软件下载及说明
  1.“安防普查软件”下载地址:公安网科技信息化局主页“文件交换平台”中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指导处文件夹的“安防普查软件”;公安网科技信息化局主页专题栏目“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的工作动态栏目中的“安防普查软件”。
  2.调查表及用户手册可在“安防普查软件”中下载。
  3.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在部署普查工作时,可将“安防普查软件”下载到本地服务器,提供本地公安机关下载。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于10月15日前将普查工作联系人及时报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指导处。
  

    普查工作联系人:赵源
  电  话:010-66261720;13911836987
  数据填报工作联系人:刘庆伟
  电  话:010-88513732;13811815020
  

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资料提供: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技防管理工作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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