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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区公安机关社会管理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任务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公通〔2011〕119号



  各市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梁胜利同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区公安局长会议关于确保年底前如期完成5万个视频监控摄像探头建设任务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推动治安防控社会化和群防群治,不断提升社会治安动态防控能力,自治区公安厅制定了《2011年全区公安机关社会管理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任务推进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2011年全区公安机关社会管理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任务推进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扩大全区视频监控范围,强化社会治安技术防控能力,自治区公安厅决定,在原有视频监控系统基础上,今年全区要新增建设5万个视频监控摄像探头任务。为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开展“平安建设”的部署和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应用工作的意见》(公科信〔2010〕27号)及全区公安局长会议精神,通过如期完成5万个视频监控摄像探头任务,全面加强全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扩大全区视频监控网络的覆盖范围,充分发挥科技手段在打防控体系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全区公安机关社会治安动态防控能力,确保全区社会政治大局稳定和社会治安平稳。
  二、工作目标和建设任务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公安内部自建和社会力量建设,把视频监控摄像探头覆盖到全区的每个重点角落,织成一张天网,构建点线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结合、网上网下结合的社会治安信息防控体系,努力实现对社会治安动态防控的全方位、全天候、无缝隙、立体化的信息覆盖。
  (二)建设任务
  2011年年底前,全区要完成5万个视频监控摄像探头的建设任务。其中,公安机关利用国家财政经费投入建设的高清监控摄像探头任务数为2万个;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投入建设的监控摄像探头任务数为3万个(各市具体任务详见附件1)。同时,要建设配套的视频传输网络和监控系统平台,将今年和历年建设的监控系统图像在自治区、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实现互通、互调、互控。
  1.建设公安视频专网。在视频专网上建设治安监控报警系统自治区、市、县三级管理平台,将公安建设的监控报警资源、部分重点社会监控报警资源接入该平台,通过平台之间的联网,实现跨区域治安监控图像的调用及共享。从满足公安业务实际应用和高清视频监控发展需要考虑,高清监控点的接入带宽要求达到10兆以上,派出所到县公安局监控中心网络带宽要求达到100兆以上,县公安局监控中心到市公安局监控中心网络带宽要求达155兆以上,市公安局到自治区公安厅监控中心网络带宽要求达到155兆以上。各地在开展新建系统和老系统改造过程中,应按要求建设,满足全区范围联网应用的需要。
  2.整合社会各类视频监控资源,纳入公安机关管理。通过对互联网的监控资源进行整合,接入社会监控汇聚平台,在互联网内部署集中编解码器,实现对视频信号先解码再编码安全接入公安视频专网的治安监控报警系统管理平台。通过平台对社会各类监控图像进行调用,为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打击防范服务。
  3.在公安专网上建设图像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实现视频图像的深度应用。通过安全方式,将社会治安监控系统和重点单位、场所的监控资源汇入公安专网,在公安专网建设图像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在平台上实现跨区域跨警种的视频信息共享,使各类视频监控信息与警综平台、大情报系统、警用地理信息系统、移动警务等进行融合,为侦查破案、社会面的治安掌控、服务群众等提供服务。
  三、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经营、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参与视频监控系统建设。
  (一)各级公安机关职责
  自治区公安厅:建设公安厅图像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和治安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平台建设,制定出台技术规范,指导各市开展系统建设和联网工作。
  地市公安局:建设市本级图像信息综合管理平台、治安监控报警系统管理平台、社会监控资源会聚平台建设,并实现与公安厅平台互联互通;按照《全区公安机关社会管理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指导性意见》(试行)(桂公通〔2010〕257号)技术要求,建设公安视频专网链路,将本市所有监控图像上传至自治区公安厅;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县(区、市)视频监控系统和联网建设。
  县(区、市)公安局:建设本级图像信息综合管理平台、治安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平台、社会监控资源会聚平台,并实现与市公安局、自治区公安厅平台的互联互通;按照《全区公安机关社会管理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指导性意见》(试行)(桂公通〔2010〕257号)技术要求,建设至辖区派出所和到市公安局的公安视频专网链路,将本县(市、区)所有建设的监控图像上传至市公安局和自治区公安厅;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所辖派出所开展视频监控系统和联网建设。
  (二)各部门职责
  治安部门:系统建设的牵头部门。主要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合理布局公安自建的监控摄像探头,组织实施系统建设;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组织对社会各类视频监控资源进行整合;抓好系统建设的典型示范工作,总结经验在全区推广,组织完成系统建设规划、论证、验收等工作。
  科信部门:系统建设的技术指导部门。依据公安部的有关文件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负责系统建设规划、制定建设技术规范;建设图像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对进入公安信息网的监控资源进行整合,实现对监控图像的调控和应用;依据《全区公安机关社会管理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指导性意见(试行)》(桂公通〔2010〕257号),对公安机关组织或参与建设的监控系统技术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复,组织专家对系统工程的现场勘查、方案论证、竣工验收等工作。
  计装部门:制定公安机关利用国家财政开展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经费规划,建立全区系统维护运行和维修经费保障机制,对由政府出资建成的系统所需维护运行和维修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交管、督察、消防、边防等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负责指导本部门及所管辖行业的系统建设、联网整合、使用和管理等工作,配合完成系统联网工作。
  四、系统建设要求
  (一)系统平台和传输网络要求
  图像信息综合管理平台、治安监控报警系统管理平台的建设要遵照《全区公安机关社会管理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指导性意见(试行)》(桂公通〔2010〕257号)技术标准及要求开展;社会监控资源会聚平台的建设要参照《全区公安机关社会管理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建设技术指导性意见(试行)》(见附件2)和相关技术标准及要求开展。
  (二)摄像探头建设的范围
  1.重要单位和部位,即党政机关、新闻单位、国家机关所在地和驻地;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及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场馆、场地、设施、建筑物及其周边地区;城乡结合部、社区和大型商贸市场、食品生产厂;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存放处和涉枪单位;停车场(库);其他社会治安重点保卫单位、地区和城市管理重点部位。
  2.公共场所,即大型活动场所、金融营业场所、重要城市设施、宾馆、饭店、餐饮、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广场、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住宅区、集市等涉及公众聚集的场所、涉及公共安全的地点和区域。
  3.道路交通,即高等级公路、城市主干路、重点路段和主要路口、卡口等。
  4.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高危行业,即邮政、电力、煤炭、水利、通信网络运营部门、供水、供气、油库、加油站、广播电视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设施,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及其他交通枢纽。
  (三)时限要求
  6月底前,各市、县(市、区)完成新增摄像探头和系统平台建设方案的设计工作,并报自治区公安厅技防办审批。
  8月底前,各市、县(市、区)完成所有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9月底前,各市、县(市、区)完成新建摄像探头任务数的30%。各市公安局完成治安监控报警系统管理平台建设并与自治区公安厅平台联网对接。
  10月底前,各市、县(市、区)完成新建摄像探头任务数的60%。各市公安局完成图像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并与自治区公安厅平台联网对接,各县(市、区)公安局完成治安监控报警系统管理平台并与自治区公安厅、市公安局平台联网对接。
  11月底前,各市、县(市、区)完成新建摄像探头任务数的90%,各市完成对社会监控资源的整合和会聚平台建设,各县(市、区)公安局完成图像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并与自治区公安厅、市公安局平台联网对接。
  12月底前,各市、县(市、区)完成新建摄像探头任务数的100%。各县(市、区)完成对社会监控资源的整合和会聚平台建设。所有市、县(市、区)通过公安视频专网和公安网,能将今年和历年建设的所有图像上传至自治区公安厅。
  五、方法步骤
  (一)制订方案。各地在原有视频监控系统的基础上,制定视频监控系统新增摄像探头和三大平台建设的需求分析报告、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
  (二)方案审批。各地要严格按照《全区公安机关社会管理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指导性意见(试行)》(桂公通〔2010〕257号)要求,对系统建设的构架和设备进行选型,通过现场勘查、方案论证后确定建设方案,并将建设方案经市公安局技防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公安厅技防办审批。
  (三)实施建设。系统建设方案批准后,各市、县(市、区)必须按照建设规划的要求,依据建设方案,全面开展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建设过程中,要严密组织,精心施工,严把技术质量关,争创全优工程。
  (四)检查验收。各地建设的视频监控系统完工后,市公安局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技术人员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工程的性能、运行情况等进行初步验收。由法定授权的检测机构检测后报自治区公安厅终验。自治区公安厅将适时组织工作组,对视频监控摄像探头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定期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将此项任务完成情况列入今年信息化绩效考核内容。
  六、工作要求
  (一)努力推动社会管理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上升为党委、政府工程。各地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将社会管理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作为“十二五”期间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实。要推行由“政府出资、企业承建、公安使用”的模式开展建设,全面落实经费保障工作,强力推进本地区社会管理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按照自治区公安厅的统一部署,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由本级局长担任组长,在认真总结系统建设经验基础上,从实战出发,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做到统筹兼顾、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二)认真做好宣传和动员工作,积极调动社会各界共同建设。各地要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党委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要求为依据,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思路,深入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参与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形成全社会支持、参与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标准、落实责任。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公安厅等有关规范建设。要建立和落实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单位责任制。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把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单位,落实到责任人。对建设成果突出、应用成效显著单位要进行大力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和安全事故,或阻碍、干扰视频监控系统施工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规范管理,促进应用。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监控资源的管理和使用,不断完善日常检查、绩效考核、奖惩激励、效益评估、监控资源管理数据库等管理机制,建立可视化指挥、图像研判、警视联动等监控报警应用与管理机制。要调配和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到该工作岗位,加强对系统的管理。同时,要不断推动视频监控的深入应用。
  (五)切实做好建设情况的报送工作。各地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将充实后的组织机构、工作方案及联络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于2011年5月25日前上报自治区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从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各市要在每个月的5日前报送上一个月的工作进展情况;2012年1月5日前各市要将本地开展此项工作的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
  附件:1.《2011年全区社会管理视频监控摄像探头建设任务分配表》(略)
        2.《全区公安机关社会管理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建设技术指导性意见(试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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