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已颁布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公安机关又有4项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见附件)。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的决定,绝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对已取消的项目再进行审批或变相审批。同时,要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审改发[2003]1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公安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印)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公安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1

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及个体工商户核准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

2

租赁房屋登记核准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

3

防盗安全门生产登记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2000年第12号)

4

防盗保险柜(箱)生产登记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2000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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