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已颁布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本市技防设施使用年限的规定》的通知

  一、电视监控系统
  1.CCD摄像机使用年限为6年。
  2.电视监视器使用年限为5年。
  3.专用录像机使用年限为4年。
  4.家用录像机使用年限为2年。
  5.数字硬盘录像机使用年限为5年。
  6.室内云台使用年限为6年。
  7.室外云台使用年限为5年。
  8.视频矩阵控制主机使用年限为8年。
  9.视频切换器使用年限为4年。
  二、防盗报警系统
  1.入侵探测器使用年限为6年。
  2.报警控制器使用年限为6年。
  3.报警控制器备用电池使用年限为2年。
  三、紧急报警系统
  紧急报警按钮使用年限为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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