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已颁布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检测、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5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安全稳定地区,构筑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活动的决定》(内党发〔200512号),在2005-2009年全区开展平安建设。明确规定,大力开展技术防范监控建设是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为了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显著增强公安机关发现、控制、处置犯罪和突发事件能力,努力实现现有各种技防资源的综合应用和相关警务工作的有机联动,公安部在全国公安机关组织开展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3111”试点工程建设。公安部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是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牵头主管部门,承担着指导落实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组织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检测、鉴定和质量监督管理,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的使用实施监督和定期检查的职责。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管理是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重要载体,是安全技术防范在开展平安建设中的重要体现,是开展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工程建设的关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安全技术防范作用的发挥,关系到社会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今年春节前,我区发生的旭日干被绑架案、包头市金融网点被抢劫案等典型案例,既显示出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系统的有效作用,也不同程度地暴露出存在的一些问题。为了保障每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质量,充分发挥安全技术防范的重要作用,现将公安部印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工作手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加强全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查力度
  各级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查力度。重点是下列单位与场所:(一)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生产场所和储存库;(二)广播、电视、通讯、邮政等系统的要害部位;(三)民用机场、较大火车站、较大汽车站及道路交通的重要部位;(四)金融机构的金库及营业场所;(五)重要物资仓库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粮库、自来水厂、电厂及煤气、天然气加压站和储存站;(六)存放有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博物馆、纪念馆和展览馆等场所;(七)党政机关和国有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要害部门;(八)星级酒店、大型娱乐场所及商场、学校、大型社区以及其他人员聚集的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和其他主要通道;(九)存放国家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十)其他旗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对不符合要求和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单位,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依法处理。
  从现在开始盟市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组织建立实行日常检查制度,按公安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工作手册》要求建立检查台帐,重点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制度落实情况,系统防范效能情况,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情况等。
  二、规范管理,加大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监督力度
  各级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一是要按照自治区规定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施工企业进行审查,只有在自治区公安机关科技部门备案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企业方可承揽我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并对进入要害部位的施工人员进行审查和备案。二是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使用的技防产品要按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公安部第12号令)严格把关,选择符合国家强制性认证和经过公安部型式检验的正规产品,加大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环节应用产品的监督检查。三是要按照《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75-94)对每一项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根据风险等级和投资金额进行分级论证审查,分级管理,重点加强对安全防范工程的方案论证。四是要按照《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要求对每一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必须经公安部在我区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电子产品检验所进行技术检测,检测合格后,进行系统验收。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积极组织开展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加强检查与验收
  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是一项涉及公共安全技术和警务工作多个方面、辐射社会不同领域的系统工程,包括固定点报警与监控系统、移动目标报警系统、应急报警与监控系统、其他报警与监控系统等。既涵盖公安机关内部建设内容,又涉及社会面的建设内容,是当前我国城市公安机关处置各类社会突发事件,打击、预防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要求,是完善城市治安防范体系的客观需要。目前,按照公安部要求我区包头等地已启动开展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试点建设工作。为了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目的,各级公安机关必须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规划当地安全技术防范发展模式和建设方案,避免各自为政,造成投资浪费。各级公安科技管理部门要承担起主力军作用,对本地区的报警与监控系统进行综合设计、总体规划,明确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同时,要切实抓好科技管理职能向基层延伸工作,在旗县公安机关建立、健全管理组织机构,积极研究探索符合市场机制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运行、管理、维护体制和机制。使安全技术防范在各项公安业务中充分发挥作用,促进与公安业务的紧密融合,为积极构筑社会治安打防控体系建设,努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做出应有贡献。
  各地贯彻本通知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厅科技处。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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