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已颁布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国家保密局关于增设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保密安防监控”单项资质的通知

(国保函[2006]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各人民团体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为加强涉密单位及涉密场所的安全保密管理,规范电子监控和出入控制系统的建设,经国家保密局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增设“保密安防监控”单项资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涉密单位及涉密场所从事电子监控和出入控制系统建设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保密局颁发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保密安防监控”单项资质。

    二、取得“保密安防监控”单项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涉密场所电子监控和出入控制系统的设计开发、工程实施和系统维护。

    三、“保密安防监控”单项资质的申报审批程序、条件、适用范围和管理要求等,按照《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中单项资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保密安防监控”单项资质自2007年1月1日起启用,启用前已签订有效合同的电子监控和出入控制系统建设项目,可履行至项目验收为止。

  国家保密局

  200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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