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已颁布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技术防范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三条 《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以及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日常安全检查。
  第四条 各类区域和场所安装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及区域联网应当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城市监控报警联网通用技术要求》(GA/T669-2006)等国家和行业相关的标准要求。
  第五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备案。
  《办法》实施以前已经建成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30 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所需材料:
  1.《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登记表》(附表一);
  2.使用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系统设计、施工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
  4.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5.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专家组评测报告;
  6.竣工验收报告。
  第六条 系统结构、主要设备等发生变化或系统停止使用的,使用单位填写《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于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报原备案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统一规范、合理布局的原则,整合本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资源。
  第八条 公安机关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进行检查。
  检查工作由两名以上公安民警进行,检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
  第九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检查程序
  1.向被检查单位发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检查通知书》(附表三);
  2.听取被检查单位介绍系统的基本情况;
  3.按照《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检查表》(附表四)的内容进行逐项检查、填写;
  4.形成检查意见,填写《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检查意见书》(附表五);
  5.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安全隐患或重大问题,要及时给予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依法向被检查单位发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整改通知书》(附表六),责令限期整改。
  对逾期或拒不整改的,按照《办法》的有关条款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条 根据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县以上公安机关经本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使用相关单位的视频图像系统资源或将该系统接入公安机关。
  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时,政府有关部门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审核,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查看、调用、复制相关单位的视频图像信息。
  调取、查看、复制图像信息时,有关部门应填写《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使用审批表》(附表七),并按《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应对办事程序进行公示,办理各项工作的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办理备案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印制备案表、通知书等工作表费用列入本单位行政经费。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登记表.doc
   
附表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变更登记表.doc
   
附表三:×××市公安局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检查通知书.doc
   
附表四: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检查表.doc
   
附表五: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检查意见书.doc
   
附表六:×××市公安局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整改通知书.doc
   
附表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使用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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