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已颁布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视频图像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

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局,各驻企业公安分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局直属各单位:

   自2006年9月《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实施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市局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开展视频图像监控系统信息系统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监控镜头总量比《管理办法》实施前接近翻了两番,全市范围内包括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娱乐场所的出入口以及居民小区等在内建设的监控镜头已达到14.8万个。二是初步建成了以市局一级视频图像监控系统为中心,区县局二级视频图像监控系统为骨干,城市(镇)派出所三级视频图像监控系统为基础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目前全市共有35个分局、区县局建成了视频图像监控系统,共有123个派出所建有监控室。三是全市公安机关以《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为契机,积极推动社会治安动态防控网络建设,大胆改革创新警务机制,提高了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
    虽然全市视频图像监控系统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但目前还存在联网整合力度不够、信息利用率低、系统建设匆忙上马、规划不科学、论证不充分、图像传输及存储质量达不到公安业务要求等诸多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系统的整体效益,特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须遵循“总体规划、分步建设、逐级管理、统一调度、资源共享”的原则。
    二、“一小时经济圈”内的各区县局视频图像监控分中心应实现与市局视频图像监控中心的互联互控,达到相互切换、控制前端图像监控镜头的要求,实现图像资源共享。其他区县公安局视频图像监控分中心应能与市局视频图像监控中心双向传输图像,有条件的尽可能与实现互联互控。
    三、市局科技通信处是全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局和市局业务单位的图像监控系统建设进行规划指导、运行管理和技术方案审批。
    四、各单位在新建、扩建或改建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前,应根据《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视频图像监控系统技术建设指导书的通知》(渝公发[2006]92号)(以下简称《技术指导书》)、《管理办法》以及《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DB50/216-2006)(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技术方案,并将技术方案报市局科技通信处审批。派出所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图像监控系统技术方案必须报所属分局、区县(自治县)局信息通信管理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监控系统项目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报批的技术方案实施视频图像监控系统建设。
    五、按照《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在设备安装前,应对监控系统中所采用的摄像机进行随机抽样检测,视频图像监控系统建设完成后,必须请检测机构对整个监控系统的系统功能、前端设备、传输、显示及存储等技术指标进行全面检测。以前已验收但未经检测的监控系统,须重新申请检测。目前,公安部科技局已授权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为安防工程检测机构。
    六、各单位视频图像监控系统检测费用应纳入系统建设经费预算。
    七、各单位图像监控系统须由检测机构出具合格的测试报告后方可组织验收。分局、区县(自治县)局和市局相关业务单位的建设项目验收,应当有市局科技通信处专家参与。
    八、图像监控系统验收必须具备完整的档案资料。档案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技术方案审批文件;项目建设的技术方案;项目建设的施工文件;项目建设有关修改、调整纪要;主要设备技术资料及系统的操作说明;检测机构出具的系统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竣工报告;验收报告;其他应该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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