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已颁布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和技防工程设计、施工、检测、验收、运行等活动,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由技防、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在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中,公安技防、治安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法规,执行相关标准,积极推进全省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健康、全面发展。
  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技防产品生产企业和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二)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参与金融、文博、军工等重点单位技防工程的方案会审、竣工验收;会同建设单位组织对其它技防工程的方案会审、竣工验收;会同治安管理部门实施对技防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推广应用安全防范技术设施。
  (二)指导、检查和督促内部单位落实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建立、完善技防措施,实现人防、物防和技防的结合。
  (三)会同建设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金融、文博、军工等重点单位技防工程的方案会审、竣工验收;参与对其它技防工程的方案会审及竣工验收;会同技防管理部门实施对技防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技防产品管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技防产品管理范围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发布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执行。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
  分别实行安全认证和生产登记制度,对同一类技防产品的管理,不重复适用上述两种制度。禁止生产、销售未取得安全认证或生产登记批准的技防产品。
  第五条 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国家有关产品认证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省公安厅技防办核准,发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
  第七条 申领《批准书》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二)有固定的办公及生产场所,电子类产品的生产场所不小于200平方米;机械类产品的生产场所不小于700平方米。(三)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能满足相关要求。(四)设计、生产、测试及维修的仪器设备能满足相关要求。(五)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健全。(六)产品经型式检验合格。
  第八条 申领《批准书》的企业,需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提出申请:(一)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产品商标(复印件)。(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四)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市公安局技防办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第七条一至五项相关内容进行实地考核。
  第九条 市公安局技防办对考核合格的企业进行送检样品的抽封样。送检样品由企业送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申请企业在收到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后,将检测报告报所在市公安局技防办。
  第十条 市公安局技防办结合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考核情况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初审意见,合格的上报省公安厅技防办;不合格的,退回企业并书面说明理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合格的,做出核准登记决定,签发《批准书》;审核不合格的,做出不核准登记决定,并说明不核准登记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市公安局技防办,由市公安局技防办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一条 《批准书》有效期限为4年,持证单位应在期满前30日向市公安局技防办递交换证申请材料。期满不换证的,其《批准书》自行作废。
  第十二条 《批准书》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于每年1月至4月进行。获生产登记批准书至年检开始日不足6个月的企业免年检。年检时企业须填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年检申请表》,并递交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批准书》年检的内容包括:(一)企业注册资金、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项目的变更情况。(二)国家或行业监督抽查及整改情况。(三)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四)产品售后服务情况。(五)生产、销售业绩。(六)遵守技防产品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 年检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申请,经市公安局技防办初审后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复审。年检合格的,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在生产登记批准书正本上加贴标志,副本上加盖印章。年检不合格或逾期未年检的,其《批准书》视为无效。年检的初审或者复审,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 技防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技防工程管理执行《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等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 外资企业在本省承接技防工程,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按照本规程执行。
  第十七条 对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实行资格证管理制度。禁止未取得资格证的企业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
  第十八条 《浙江省技防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由省公安厅技防办负责统一审批发放。
  第十九条 新申请资格证的企业定为临时三级。临时三级相当于三级。临时三级企业一年后经考核合格,自动转为三级。
  第二十条 申领临时三级《资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超过50万元。 (二)具有初级技术职称以上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中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具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专业设计施工能力,并能严守工程有关机密。(三)具有必要的设计工具,能从事CAD设计绘图;具有成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常用的工程勘察、系统调试和检测仪器。(四)工作场地使用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具有单独的设计、施工准备等用房。工作场所整洁有序。(五)建立必要的技防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售后服务及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新申请资格证的企业需向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提出申请,并递交下列材料:(一)《浙江省技防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申请表》。(二)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设计施工技术人员身份证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聘用合同等复印件。(四)质量管理制度。企业递交申请材料时,需同时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原件经市公安局技防办审核后退回企业。
  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局技防办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考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报省厅技防办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公安厅技防办经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并发给《资格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市公安局技防办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已持有《资格证》的企业,符合晋升上一级资格条件的,可申请晋级。《资格证》实行逐级晋升原则。
  第二十四条 申请《资格证》晋级,由企业填写《浙江省技防工程设计施工资格晋级申请表》,向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提出申请。市公安局技防办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省公安厅技防办收到上报材料后,组织材料审查、考试及实地考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并发给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申领一级《资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1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超过200万元。(二)获二级资格两年以上,承担过5项以上经检测、验收合格的一、二级技防工程设计施工项目,且近两年技防工程总量在1600万元以上。(三)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5人以上,中级职称6人以上。工程技术人员专业配置合理,设计、施工和维护能力强,能严守相关工程秘密。(四)设计手段先进,能从事CAD设计和绘图,注重信息化应用。施工机械设备先进、成套,工程勘察、调试和检测仪器设备齐全。(五)工作场地使用面积200平方米以上,能满足单位机构设置和业务需要,工作场所布局合理、整洁有序。(六)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健全,并能严格执行。承建的工程售后服务及时,无违法违规行为,信誉良好。
  第二十七条 申领二级《资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8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超过100万元。(二)获三级资格两年以上,承担过5项以上经检测、验收合格的二、三级技防工程设计施工项目,且近两年技防工程总量在800万元以上。(三)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4人,其中高级职称2 名以上,中级职称4人以上。工程技术人员专业配置合理,有较强的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和维护能力,能严守技防工程相关秘密。(四)具备先进的设计手段,能从事CAD设计绘图,企业内部注重信息化应用。施工机械设备先进成套,具备工程勘察、调试和检测设备。(五)工作场地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能基本满足单位机构设置和业务的需要,工作场所布局合理、整洁有序。 (六)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健全,执行情况良好。承建的工程售后服务及时,无违法违规行为,信誉良好。
  第二十八条 《资格证》实行年审制度。获证不满半年的免年审。年审于每年10月、11月进行,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其《资格证》视为无效。《资格证》年审的主要内容:(一)企业注册资金、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项目的变更情况。(二)技防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及售后服务情况。(三)技防工程业绩。(四)质量管理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等情况。(五)专职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六)遵守技防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企业申请年审,应当填写《浙江省技防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年审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递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变更情况等材料,报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市公安局技防办在受理企业申报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年审材料于10月底前报省厅技防办。省厅技防办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年审合格的,换发新证;不合格的,给予限期整改、降级或吊销《资格证》处理。
  第三十条 持证企业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年审不合格: (一)不符合《资格证》相应等级条件。 (二)技防工程缺乏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或虽有制度,但未落实。(三)企业在经营中有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四)近两年内一级企业累计技防工程量不足800万,二级企业不足400万,三级企业不足100万的。
  第三十一条 技防工程分为一、二、三级。持有设计施工资格证的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能力承接技防工程。
  第三十二条 一级工程为投资额100万元以上或风险等级为一级的工程。二级工程为投资额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风险等级为二级的工程。三级工程为投资额不到30万元或风险等级为三级或三级以下的工程。
  第三十三条 越级承接技防工程,须向工程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越一级承接技防工程。越级承接技防工程的企业应按该级别工程防护要求严格设计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未经审查同意越级承接技防工程的,视同无证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对申请越级承接技防工程的企业,主要审查技术力量、工程业绩及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基本符合上一资格级别的条件。审查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四条 技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应将工程等级与投标企业的资格进行核验。必要时,省、市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应予以协助。
  第三十五条 技防工程实行项目申报制。承担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企业,应在中标后向工程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申报工程项目。工程申报材料包括《安防工程申报表》、《工程初步设计方案》。承接技防工程的省外企业,除申报上述材料外,应在项目招标前,向工程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报送下列材料:(一)设计施工企业所在地省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二)技防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及售后服务措施。(三)设计施工企业给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治安、技防管理部门应参与建设单位主持的对一、二级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论证。论证会应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专家参加。对三级技防工程方案的论证可适当简化。
  第三十七条 技防工程采用的技防产品必须经安全认证或生产登记批准。
  第三十八条 技防工程调试开通后,应至少试运行1个月,并由建设单位做好试运行记录,写出试运行报告。试运行期间,设计、施工企业应配合建设单位建立值班、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设计、施工企业应当依据合同条款对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提供完整的系统操作手册与日常维护说明书。
  第四十条 工程竣工后,由设计、施工企业写出竣工报告。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企业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初验,写出工程初验报告。
  第四十一条 技防工程实行验收前质量检测制度。一、二级技防工程在正式验收前必须按《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标准的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未经检测合格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二条 技防工程竣工、初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填写《浙江省技防工程检测委托书》,并按《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要求附相关资料,报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审核。市公安局技防办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直接向检测机构委托检测;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建设单位补充材料。
  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受理检测委托后,应及时组织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坚持科学、公正、准确的原则,严格履行承诺,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
  第四十四条 技防工程检测情况实行报备制。检测机构应及时将检测情况报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技防工程验收由公安技防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单位组织安排。设计、施工企业应在技防工程验收5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报送工程验收图纸资料。
  第四十六条 技防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应根据要求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治安、技防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技防工程运行的监督管理,促进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系统日常维护,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四十八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依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无证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依照《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在技防工程中使用不合格技防产品的,依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必须安装技术防范设施的场所或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安装或安装后未制定并落实相应的规章制度的,依照《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所涉行政审批项目均不收取费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技防管理工作中,违规收费、有失职渎职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1.浙江省公安厅技防办 转发公安部关于执行《安全防范工程程序和要求》GA/T75标准的通知(浙公防办[199512号)
  2.浙江省公安厅技防办 关于对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落实资格证管理的通知(浙公技防[199513号)
  3.浙江省公安厅技防办 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申领程序的通知(浙公技防[199518号)
  4.浙江省公安厅技防办 关于深入贯彻执行《安全防范工程程序和要求》GA/T75标准的通知(浙公技防[199611号)
  5.浙江省公安厅技防办 关于安全防范工程资质管理的补充规定(浙公技防[199714号)
  6.浙江省公安厅技防办 关于印发《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从业等级划分条件》的通知(浙公技防[19997号)
  7.浙江省公安厅科技处 关于调整安防工程资格证管理制度的通知(浙公科[200211号)
  8.浙江省公安厅科技处 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方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科[200044号)
  9.浙江省公安厅科技处 关于贯彻执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方法》的通知(浙公科[200047号)
  10.浙江省公安厅技防办 关于《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发证工作的通知(浙公技防[200015号)
  11.浙江省公安厅技防办 关于执行《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的通知 (浙公技防[20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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