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已颁布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3〕443号
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管理,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我们制定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
  财政部
  2013年11月14日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
  (课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突出成果导向,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自主投入、积极参与科技重大专项,根据科技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验收、评估评审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四条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事后立项事后补助。

第二章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第五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目标任务,按照前补助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先行投入组织研发活动并取得预期成果,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评估和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六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主要适用于具有明确、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以及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一个或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项目(课题)。
  第七条 申请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组织完成项目(课题)的研发能力;(二)筹措全部(或70%及以上)项目(课题)的研发费用;(三)承担因研发失败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课题),由牵头组织单位按照前补助方式规定的程序立项、组织项目(课题)价值评估、提出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第九条 对于研发经费需求量大、风险程度高、承担单位经济实力较弱的项目(课题),可事先拨付不超过该项目(课题)中央财政核定专项经费总额30%的启动经费。
  启动经费拨付和使用的管理,参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前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余中央财政资金待牵头组织单位对项目(课题)进行验收、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报经财政部核批后,予以拨付,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任务合同规定完成时间到期后30日内,应当向牵头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按照任务合同约定的考核指标、验收方法等及时组织结题验收并在6个月内完成。
  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后,牵头组织单位应根据事先确定的预算方案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照年度预算编报时间要求及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项目(课题)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通过验收的,不予补助。
  第十二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要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课题)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应当按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应当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执行。

第三章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
  第十四条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是对单位已取得了符合重大专项目标要求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但未纳入重大专项支持范围的研究成果,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评估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十五条 申请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成果完全满足重大专项的任务要求,可验证和评价;
  (二)申报成果是申报单位已经完成的项目(课题);
  (三)申报成果是申报单位自主、可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果;
  (四)申报成果未获得过重大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采用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项目(课题),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参照前补助方式规定的程序进行成果征集、项目(课题)评估、技术验证和价值评估,结合项目(课题)的实际支出,提出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并将论证结果和预算安排建议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牵头组织单位提出的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应当按照年度预算编报时间要求将论证结果、公示结果及预算安排建议等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提出预算安排意见,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经核定拨付的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经费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获得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与牵头组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将其技术成果应用于解决重大专项相关问题。未按照协议要求解决问题的,收回补助资金。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组织后补助项目(课题)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验证费、价值评估费以及项目(课题)验收费等在牵头组织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后补助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后补助管理中,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将信用记录作为后补助项目评审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应当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项目(课题)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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