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已颁布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北京市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2014年1月16日

北京市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息的监测

  第三章  信息的报送

  第四章  队伍建设和保障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及时掌握相关信息,科学决策,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首都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处理、报送和发布等管理活动。本办法所指突发事件信息包括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全过程工作信息。

  第三条 市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市突发事件信息的综合管理工作,建立覆盖全市、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快捷畅通的突发事件信息管理体系,建立信息收集、分析、处理、报送、督办和反馈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县应急委、各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负责本系统、本地区和本单位突发事件信息的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本办法规定,向市应急办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第五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工作方针,强化突发事件信息初报、续报、核报和终报的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会同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制度,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报道突发事件动态及处置进程,发布权威信息。针对涉及突发事件的各种谣言、传言和虚假信息,要迅速公开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第七条 市应急办、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县应急委、市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应建立健全与国家有关部门,驻京部队,驻京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周边省区市及相关地区的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信息沟通、情报会商和资源共享,提高突发事件信息综合处理与分析研判能力。

  第八条 本市突发事件等级标准按照市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未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或预案中未规定事件等级标准的,由市应急办会同主责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事件性质和特点、发生地点、发生时间等情况,特别是事件潜在规模和影响,制定本领域、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二章  信息的监测

  第十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县应急委、市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应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原则,定期研究信息收集计划,制定报送要点,依照及时、准确、保密的原则,收集和汇总本系统、本地区和本单位突发事件信息;全面加强宣教动员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将110、119、122、120、999等紧急报警中心、12345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96310城管热线和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地铁运营等城市生命线类企业设为突发事件信息直报点,将各直报点单位接入本市值守应急系统。各单位或专业机构应充分发挥信息收集主渠道作用,第一时间收集报送突发事件、城市运行信息,以及涉及安全稳定和其他敏感信息。

  第十二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宣传、网信、公安网监等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新闻媒体对本市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渠道的舆情动态,快速核实、评估影响、及时回应,并向市应急办通报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需要收集的突发事件类信息包括:

  (一)自然灾害类: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地震灾害;泥石流、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大风、沙尘暴、冰雪、暴雨、雷电、雾霾天气等气象灾害;森林火灾;林木有害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类: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矿山事故;建筑工程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道路桥梁安全事故;火灾、煤气中毒事故;燃气事故;供、排水事故;供热、供电事故;通信线路及设施事故;地下管线事故;人防工程事故;有限空间事故;信息安全事件;核事件;辐射事故(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鼠疫、霍乱、SARS、流感、人感染禽流感、手足口等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件,职业中毒事件;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公共场所滋事事件;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金融安全和生活必需品、能源资源供给等经济安全事件;新闻舆论事件;重大刑事案件和涉恐事件;突发涉外事件等。

  (五)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可能影响安全稳定的敏感信息。

  (六)其他应向市应急办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需要收集的应急管理信息包括:

  (一)国家或本市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召开和应急管理工作重大决策出台后,各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工作建议。

  (二)党和国家领导同志视察,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检查、指导应急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时的重要讲话和活动情况,以及贯彻落实各级领导指示的有关情况。

  (三)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和宣教培训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等方面情况;应急体制、机制建设等方面情况。

  (四)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布置的有关应急管理工作任务和要求的落实情况。

  (五)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与控制、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情况,取得的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工作建议;本市各种可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的危险源情况,以及原因分析、整改措施、相关建议等。

  (六)应急技术系统建设相关工作情况;宣教动员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应急专业队伍、志愿者队伍和避难场所建设管理情况,应急物资、装备和其他应急资源准备工作情况。

  (七)涉及水电气热、能源保障、交通组织、通信安全、市场供应、市容环境,以及经济运行、金融安全等方面的城市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情况。

  (八)应急管理理论与实践研究情况。

  (九)针对国内外发生的可能对本市造成较大影响或有一定借鉴意义的突发事件或突出情况开展的综合分析研判。

  (十)与应急管理工作相关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

  (十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工作要求,需上报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县应急委、市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顾问组,加强对突发事件的性质、产生的影响、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处置措施等综合情况的分析研判,密切关注社会反映和舆情动态,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并报送市应急办。

  负责各类突发事件的主责部门应定期统计和汇总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研究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规律特点,研提对策建议,并报送市应急办。

第三章  信息的报送

  第十六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县应急委、市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获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后,应按照以下规定向市应急办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一)对于能够判定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等级的,以及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突出情况,应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最迟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详细信息最迟不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告。

  (二)加强信息续报和事件处置总结报告工作。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每30分钟续报一次该事件的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直到处置基本结束。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及时汇总综合情况,于10日内或按市应急办具体要求,报送应对工作总结报告。

  (三)对于暂时无法判明性质或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30分钟向市应急办报告,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等级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

  第十七条 重要事件、重点地区和特殊时期主要是指:

  (一)重要事件是指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危害,影响首都安全稳定的事件。包括公共卫生与食品安全事件,涉外事件,民族宗教事件,以及涉及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事件,涉及重要人物、知名人士或具有特殊身份人员的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在重点地区的过激上访行为和群体性事件,媒体、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等。

  (二)重点地区是指本市重要政治、外交、商贸、文化、体育等机构、场所、地区。包括党政军首脑机关所在地,天安门地区;在京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在京办事机构,外国人聚集区;重大国事活动、外事活动及重大文艺、体育、商贸等活动现场,重点繁华商贸区和文化、体育中心;国家重点高校、科研机构;重要旅游景区、景点,四星级以上宾馆饭店、万米以上大型商市场;重要交通枢纽和地铁、长途汽车站;核、生、化、爆等重点涉危险源单位;水、电、气、热、油、通信等重要单位和设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他重点地区、机构、设施等。

  (三)特殊时期是指法定节假日、重大历史和政治事件纪念日,政治敏感时期,党和国家及本市举行重要会议、重要活动期间,在京举办的重大国际性政治、商贸、文艺、体育等活动期间,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发布期间;各类突发事件易发期等。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内容应包含“时间、地点、原因、事件类别、人员伤亡情况、损失情况、影响范围、危险程度、发展趋势、潜在次生灾害、处置措施”等要素,以及签发人、信息提供者或单位、联系方式等辅助性信息。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在向市应急办报送信息时,应同时通报属地区县政府和有关单位。各区县、市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在向市应急办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同时向负责此类突发事件处置的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相关信息。事件的主责部门负责核实、确认并报告事件的性质、规模、影响等。

  第二十条 市应急办接报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县应急委、市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报送的相关信息,对于符合信息报送要求的,迅速按报送程序向市有关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对于情况不清、要素不全的信息,督促各信息报送相关单位立即核实补充完善信息内容;对于事态紧急、性质严重的信息,要迅速报告,并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法定节假日、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根据工作安排,实行突发事件每日报告制度,各相关单位应按时向市应急办报送综合工作情况信息。

  第二十二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县应急委、市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向市应急办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须经本单位主管负责同志审核把关,因事态紧急可以由获悉突发事件的人员直接上报。

  第二十三条 市应急办依托本市应急和政务值班通讯录管理系统,收集整理全市各街道、乡镇主管应急管理负责同志的联系方式,建立与基层直接沟通机制。市应急办接报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可直接与属地相关负责同志进行沟通联系,及时核实和掌握现场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于市应急办要求核查的信息,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县应急委、市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要认真调查、核对,及时报送。暂时难以查清的,要在30分钟内报告初步情况,并进一步核报相关情况。需要文字信息报告时,应由专人负责信息整理、报送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信息,各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沟通、分别按规定时限报送。

  处置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时,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县应急委、市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到达现场后,应指定专人立即与市应急办沟通联系,负责动态报送事件处置信息。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信息,原则上应通过本市值守应急系统报送,并通过电话确认;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传真报送;紧急情况下,可先用电话、电台口头报送,再通过值守应急系统或传真报送。续报信息应包括突发事件现场照片、位置地图等图片信息和现场视频信息。应急管理类信息,原则上应通过政务内网报送。涉密信息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四章  队伍建设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县应急委、市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要明确本单位应急信息工作主管负责同志和具体负责同志,设立专职或兼职应急信息员,及时更新,并每年报市应急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应建立健全本行业、本系统应急信息报送网络和信息员队伍。各区县应急委应重点建设街道乡镇、社区村信息报送网络,在社区、农村、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基层应急信息员队伍,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拓宽信息报送渠道。

  第二十八条 市应急办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单位信息工作人员采取集中授课、以干代训等形式进行培训。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县应急委、市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要定期对本单位信息工作人员和本系统、本地区基层信息员进行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应急业务、公文管理、信息编写以及办公自动化等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 市应急办依托本市应急值守系统和政务内网建立完善集信息收集、传输、管理、发布于一体的值守应急与信息管理综合应用系统,实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信息传递的工作效率。

  第三十条 市应急办通过《值班快报》、《应急管理动态》等刊物和北京应急网网站,反映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应急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县应急委、市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应加强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建设,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基础信息数据库,确保人员、装备和经费落实到位。

  第三十二条 市应急办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工作督查督办制度,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工作安排与要求,做好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城市运行信息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办。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县应急委、市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市领导批示的办理和落实工作,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市应急办。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市应急办定期对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县应急委、市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信息报送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第三十四条 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列入应急管理重点检查范围,对一般的迟报、漏报现象,市应急办每月在《值班快报》(专刊)中汇总进行通报;对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过程中出现的突出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等问题,在报请市领导批准后,以市应急委名义对主责单位和属地区县应急委进行通报批评;对于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依法提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县应急委、市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要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要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领域、本部门、本系统的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专业信息报送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应于颁布10日内报市应急办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办法》(京应急委发〔201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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