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业协会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公开性文件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章程

  (2011年12月8日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其英文为CHINASECURITY&PROTECTIONINDUSTRYASSOCIATION,缩写为CSPIA。
  第二条 协会是由从事安全防范产品等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行、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自律”、“维权”、“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履行各项职能,保护会员利益。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及全行业同仁,为发展我国安防事业,建设规范的安防市场,推进对内、对外开放,促进安防行业在全国范围有序竞争,充分发挥安防技术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中的作用。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公安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是民政部。协会接受公安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行业情况,向政府提出行业规划和制订有关经济政策、法规的建议,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二)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进行业协会标准和提升企业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
  (三)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承担科研开发、技术评价和成果推广应用。引导企业科技创新,支持企业申报政府科技项目,引进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四)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安防企业资质认证和行业职业认证,建立安防行业诚信体系,拓展信用担保服务。
  (五)推行企业品牌战略,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
  (六)开展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搭建行业人才服务平台,促进行业整体素质提高。
  (七)举办讲座、讲学,组织出国考察,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和展销,开展国际技术交流和国际贸易活动。
  (八)发挥行业媒体导向服务功能,编辑出版协会的会刊,运行行业网站,促进本行业相关宣传媒体的交流与合作,开展法规与政策、产业与市场、企业管理等咨询服务,指导行业健康发展。
  (九)制订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并监督遵守。提倡行业诚信,推进企业诚信建设,协调企业间的纠纷,创建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十)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鼓励企业承诺社会责任,指导企业编制社会责任报告。
  (十一)协调行业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十二)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团体会员、荣誉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提出申请;
  (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五)遵守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行为规则;
  (六)从事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等安防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安防工程设计与施工、报警运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安防教育培训、咨询服务、检测与评价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可以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七)地方安防协会(学会)、同行协会(学会),可以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八)行业从业人员、专家与学者,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九)历届协会领导人和对本行业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知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聘请,可以成为荣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递交入会企业遵守行规行约的承诺书;
  (二)单位会员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团体会员交验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
  (三)秘书处审核;
  (四)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秘书长批准;
  (五)缴纳会费;
  (六)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协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不含荣誉会员);
  (二)对协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享受协会组织交流、转让的科研成果、经济信息和技术资料的权利;
  (四)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五)取得协会提供的资料及刊物的权利;
  (六)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并享受优惠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其他应予享受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提出发展本行业的建议;
  (四)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无故2年以上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有较高的领导才能和政治素养;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8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行为规则



  (2011年12月8日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防范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章程》,制定《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行为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安全防范行业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则的基本原则是:守法、诚信。
  第四条 本规则以宪法、法律、法令为依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是行业自律的基本环节和制度体现,是向社会和消费者作出的郑重承诺。它代表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全行业应自觉遵守。



  第二章 公平竞争



  第五条 重合同、守信誉,公平竞争,诚实守信。遵守市场规则,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六条 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价格政策,不以抬价、压价,拒售、倾销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同行和用户利益。在商品购销和项目投标活动中杜绝行贿和欺诈行为。
  第七条 必须全面真实地介绍所售商品的产地、性能、规格、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努力创建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不进行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不剽窃同行的技术和专利。


  第三章 保证质量提供服务


  第八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有关加强安全防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建立并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 提供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建立并完善质量投诉处理程序和理赔机制。


  第四章 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第十条 遵守经济贸易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市场经济秩序。
  第十一条 遵守税法和海关管理法规。不偷逃税款,不开虚假发票,不购销走私物品。
  第十二条 遵守国家保密法,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对从事工程设计和施工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并向甲方做出保密承诺。
  第十三条 遵守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法规,做到文明生产,保护环境。
  第十四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及常设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则。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监督执行。本规则接受用户和社会公众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理事会对执行本规则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定期评选自律模范若干名,发给证书和奖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背本规则的情况都有权向协会秘书处举报。对违背规则的行为进行规劝、公示,最终予以除名。触犯法律的协助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于2011年12月8日,经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理事会。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收费办法


  (2011年12月8日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章程》规定,本协会会员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为加强会费管理,合理收支,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结合会员组成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 会费标准

  (一)副理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6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四)会员单位、团体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五)个人会员,每年交纳会费200元。

  第二条 交纳会费期限和办法

  (一)会员每年3月31日前交纳当年年费;
  (二)新加入协会的会员,自批准入会时交纳当年会费和入会手续费500元;7月1日以后批准入会的,按会费标准的50%交纳当年会费和入会手续费;个人会员免交入会手续费。
  (三)银行汇款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西三环支行
  帐号:110061307018010020150
  收款单位: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C座1401
  邮编:100089
  电话:010-68730588
  传真:010-68730788

  第三条 会费管理

  (一)按照章程规定,协会会费用于开展各项活动和秘书处的必要费用开支;
  (二)在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中,会员将享受优惠或免费服务;
  (三)协会严格按标准和时间收取会费,按国家相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合理支出。

  第四条 其他

  (一)根据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凡两年未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按自动退会办理;
  (二)本办法经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的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安全防范行业的专业技术服务组织。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的英文译名为The Expert Committeeon China Securityand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SPIA-EC。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围绕协会中心工作,为公安业务工作、为安防行业发展、为行业企业和用户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政府相关法规政策,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尊重科学、尊重人才,坚持理论、技术、制度、管理创新,发挥人才和专业优势,引领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C座1401。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协助协会提出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制订行业发展方针、政策和相关措施。
  第六条 受主管部门和协会的委托,组织专家开展课题研究,以及相关管理、技术文件的起草工作。
  第七条 经主管部门授权或技术机构邀请,组织专家参与、配合相关的标准化、检测、认证等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第八条 配合协会开展国内外专业技术合作与交流,拓展交流渠道,跟踪前沿技术动态,引进先进智力,提高行业创新能力。
  第九条 根据行业企业、用户及有关机构、社团的申请或委托,推荐专家参与研发、评价、推广、普及、咨询等方面的专业技术服务。同时,应制定管理流程文件,规范推荐专家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专家和从专家中产生的委员组成。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聘请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织机构由委员会和专业组组成。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组成。
  专家委员会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依据分类指导、对口服务的原则,按相关专业技术领域设置若干个专业组。专业组正副组长在专家中产生。必要时,可选派专家组成专项工作组,承办专项事务。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条件
  专家委员会专家条件由《专家管理办法》做出规定。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行业较高理论水平、技术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
  (二)熟悉本行业业务,热心公益事业;
  (三)有创新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专家每届任期五年,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应来自相关管理部门、协会会员单位、相关院校、科研单位、技术机构、中介组织等。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成员按照规定程序聘任:
  主任委员由协会理事长担任。
  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投票表决,获2/3以上票数的予以聘任。
  委员由正、副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投票表决,获2/3以上票数的予以聘任。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并聘任。
  专业组正副组长由秘书处提名,主任委员批准并聘任。
  专家由本人申请,秘书处审核,主任委员批准后聘任。
  接受聘任的委员、专家,均由专家委员会颁发聘书,并自动成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解聘
  对不适宜继续聘任的委员,经主任委员批准,予以解聘,也可自己提出辞职。
  专家的解聘须提交主任委员批准。


  第四章 会议制度和重要事项决定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应每年召开会议,总结、部署工作,讨论重要事项并做出决定。必要时,可邀请专业组正副组长或专家列席会议。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委员会议或主任委员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需要审议的重大事项及相关文件,应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表决(包括会议审查和函审,也可结合进行),必须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后,方可做出决定和发布。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需要征求意见的重要事项及相关文件,应采取会议、函审或网络等方式在相关范围内征求意见后,方可做出决定和发布。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按协会财务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来自以下方面:
  (一)协会专项拨款;
  (二)社会、企业的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经费用于开展本《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办公经费由协会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经费的预、决算由秘书处提出,主任委员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专家委员会为完善自身组织建设,规范专家职务行为,发挥专家为行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家的资质与条件
  (一)从事安全防范及相关专业领域5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业务能力,有较高学术或技术水平,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技术和综合能力;
  (二)遵守专家委员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有良好的学术道德,敬业求真,开拓创新;
  (三)密切关注安全防范行业的发展,积极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四)承担专家委员会所委托的工作和参加相关会议;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六)所在单位支持认可。
  第三条 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向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对专家委员会的决定保留个人意见;
  (三)获得专家委员会提供的相关业务资料;
  (四)应邀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活动和会议;
  (五)依法获取相关报酬;
  (六)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七)其他合法权利。
  第四条 专家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章程》等规定;
  (二)承担专家委员会安排的工作,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与所承担业务相关且可公开的信息;
  (四)遵守政府、企业等相关方(服务对象)的保密制度;
  (五)不得从事有损专家委员会声誉的活动。
  第五条 专家的职责范围
  专家应根据专家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工作任务承担相应的职责,在授权的范围内参与相应的业务工作。
  (一)参与起草行业发展战略规划、行业政策及相关管理、技术文件;
  (二)参与相关专业课题(项目)的研究;
  (三)参与行业内标准化、检测、认证及相关专业技术服务;
  (四)参与国内外专业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五)参与相关研发、评价、推广、普及、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六)参与相关业务宣传活动;
  (七)参与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六条 专家的聘任与解聘
  聘任:
  (一)申请人向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按规定递交相应材料,填写《专家委员会专家登记表》;
  (二)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报主任委员审批;
  (三)申请人的申请被批准后,即被聘为专家委员会专家;
  (四)专家委员会向专家颁发《聘书》,作为证明专家身份的证件;
  (五)专家委员会将在聘专家名单和相关信息在协会网站公布。
  解聘:在聘专家因故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由秘书处提出,也可由本人提出,主任委员批准后解聘。
  第七条 专家日常管理
  (一)专家应妥善保管《聘书》,遗失须及时报告;
  (二)专家的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在一个月内提交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三)专家以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参与省部级以上项目,应事先征得专家委员会领导同意并备案;
  (四)专家参与专家委员会推荐的专家服务工作,应遵守《推荐专家服务管理流程》的规定;
  (五)专家不实行坐班制,因故不能参加相关活动时要请假。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推荐专家服务管理流程(试行)


  一、目的
  依据专家委员会《章程》和《专家管理办法》,为完善对推荐专家服务工作的管理,以达到规范服务过程、提高服务质量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流程。
  二、范围
  专家委员会所提供的专家服务范围主要包括:政府相关部门、社团、技术机构、协会会员、安防用户等单位所申请的咨询、论证、研发、评价、推广、培训等内容。
  三、责任
  专家委员会推荐的专家服务仅包括所推荐专家的身份、资质及参与事项,且在获得申请方(被服务方)的采纳后,承担与之相关的责任。
  被推荐参与服务的专家所提出的相关意见和结论由专家本人负责。
  四、受理
  专家委员会所提供的专家服务应是在受理后予以推荐。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申请专家服务,受理时至少应获得以下文件:

    (一)申请专家服务的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和法律地位,申请服务的事由和内容,申请服务的专业技术要求);
  (二)营业执照或相应的法定证照;
  (三)与申请服务相关的项目资料。
  五、审核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在接到申请专家服务的文件后,须对申请方提供的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提出受理意见并报批。
  六、审批
  专家委员会领导根据秘书处提出的受理意见,做出批准受理或不批准受理的决定。
  七、推荐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对经过审批的申请服务事项,按照其实际需求遴选专家,经专家委员会领导批准后,行文向申请方推荐。专家委员会不收取推荐费。
  八、监督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应对所推荐的专家服务进行监督,如发现责任范围内的问题应予以及时处置。
  九、反馈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在专家服务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收集相关反馈信息,进行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并形成文件与相关过程材料汇总存档。
  十、本流程由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体系文件目录

 

文件编号 文件名称
中安协资[2011]1号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中安协资[2011]2号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标准
中安协资[2011]3号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员管理办法
中安协资[2011]4号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管理办法
中安协资[2011]5号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信息管理办法
ZGX/GK201101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准则
ZGX/GK201102 安防工程企业委托资质评定须知
GK2011-02格式01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申请表
GK2011-02格式02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委托书
GK2011-02格式03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年审申请表
GK2011-02格式04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年审委托书
ZGX/GK201103 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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