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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A 164-1997《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要求》。 本标准与GA 164-1997的主要区别是: — 取消了对平均每次运钞额的规定内容; — 取消了对提款箱的技术要求条款; — 改变了对押运舱的强制要求; — 弱化了对防盗报警、通信、监视方面的技术要求; — 增加了试验方法方面的内容; — 强化了实体防护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文起、胡志昂、刘文玺、谢平、袁鹤、顾岩。
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条件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专用运钞车的防护级别、安全防护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金融、保安服务行业运输现金、金银、珠宝、有价证券、重要凭证及其他重要物品的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0409-2001 防盗保险柜 GB 17565-1998 防盗安全门 GA/T 73-1994 机械防盗锁 GA 165-1997 防弹复合玻璃 GA 374-2001 电子防盗锁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3.1 专用运钞车cash carrying vehicle 银行(含农村信用社)、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邮政储蓄机构、印钞造币企业承担金融护送业务的专业公司等单位,用于现金、金银、珠宝、有价证券、重要凭证及其他重要物品运输的专用车辆。 3.2 运钞舱cash carrying cabin 专用运钞车中装载现金、金银珠宝、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厢体内有提款箱固定装置的全封闭汽车厢体。 3.3 驾驶舱drive cab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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