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科技局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指导处 为了对安防这一特殊行业依法管理,公安机关历来重视推进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行业的发展,并注重对该行业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 1979年,公安部召开了专门工作会议,开始有计划地组织研究、开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并在重点单位、要害部门推广应用。 1984年,公安部在科技司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 1992年,公安部成立安全技术防范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科技的部领导任组长,下设办公室。 1998年,国务院关于公安部职能配置的方案再次明确,公安部科技司负责“指导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在此期间,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都相继设置了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部门,目前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专、兼职民警有1万余人;同时,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公安部已建立了专门的安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不少省市也成立了行业协会。为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公安部从1988年就已开始进行安全技术防范立法的调研、起草工作。 2000年,公安部与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制定并出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第12号令),规范了对全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但对安防系统建设和运营的管理全国没有统一的法规。为此,2002年专门成立了法规起草小组,结合20多个省市地方立法实践的经验,于2003年6月形成《安全技术防范服务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就其主要内容,广泛征求了公安部内相关业务局、地方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专家学者、从业单位、建设使用单位、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在此期间,起草小组认真研究了日本、英国、美国、新加坡等国的安全技术防范服务业的立法情况,多次召开有国内外专家参加的论证会,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安全技术防范服务企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安防条例》),2004年列入公安部重点立法计划。 2005年,起草小组就《安防条例》的有关内容又根据行业的发展情况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再次被列入2005年公安部重点立法计划。 2006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于12月26日将《安防条例》上报国务院法制办。期间,公安部有关部门主动听取国务院法制办对安防立法的意见与建议,2007年8月2日,公安部在向国务院法制办上报的“对《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函”(公[2007]319号)明确提出“《安防条例》的调整范围、内容与《保安条例》确有不同,仍宜单独制定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中的有关安防的内容主要应由《安防条例》调整”。9月27日公安部科技局、法制局的主要领导率领有关人员再次到国务院法制办,进一步汇报了安防立法的有关情况,专门听取了国务院法制办政法与社会劳动保障司的领导对安全技术防范立法的意见。现正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进一步开展调研活动,对法律的相关条文及内容修改与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