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章程》于2005年1月经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过去的六年多时间里,安防行业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形成了市场应用广泛、产业链相对完整、具有一定规模的高成长型行业。为适应行业发展需求,协会遵循“自律”、“维权”、“服务”的宗旨,积极开拓工作新领域,取得一定成绩。200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指明了协会未来的工作方向,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鉴于原章程中许多条款已不能适应协会所承担新的工作需要,因此修改章程势在必行。受第四届理事会委托,下面就修改《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章程》的几个问题作简要说明,请审议。
一、关于章程修改的主要过程
2011年5月,协会成立了章程修订小组,由靳秀凤秘书长直接领导,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启动了章程修订工作。修订小组认真学习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对协会宗旨、业务范围等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并参照民政部社团章程范本,对部分条款删繁就简,使之表述更加清晰。7月,经协会领导班子反复研究,初步完成章程征求意见稿,向各会员单位以通讯方式征求意见,同时在中国安防行业网上进行公示。在合理吸纳会员单位的反馈意见后,协会完成章程审议稿,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别上报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和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核。9月,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根据民政部反馈意见对章程进行了修改后,形成了最终审议稿,提交大会讨论。
二、关于章程修改的主要部分
(一)关于协会性质
根据民政部社团章程范本要求,对第二条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简化,修订为“协会是从事安全防范产品等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原第二条中关于安防行业范围的表述部分与第三章内容合并,在第九条中加以体现;关于协会作用的表述部分调整至第三条。
(二)关于协会宗旨
结合原第二条部分内容,对第三条进行了补充和修订。调整后,本条款明确指出了协会的工作宗旨和作用,即遵守“自律”、“维权”、“服务”的宗旨和发挥“桥梁”、“纽带”的作用。同时,还重新定位了安防行业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应发挥的作用。
(三)关于业务范围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07]36号)文件精神,结合协会工作,对“第二章第六条业务范围”做了适当删减和补充,使之更加准确地体现协会工作。其中,删除1个条款,新增2个条款,细化并补充了7个条款内容,具体如下:
1、删除条款
原第(四)款“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内容已在“第三条协会宗旨”中得到体现,故不再保留。
2、新增条款
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会自2005年起组织开展了安防企业资质认证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故补充条款为:“受政府主管单位委托,开展安防企业资质认证和行业职业认证,建立安防行业诚信体系,拓展信用担保服务。”此款被列为第六条第(四)款。
随着安防行业的国内外交流越来越紧密,相关贸易摩擦问题逐渐显露出来。根据国办文件精神,本次修订特增加第(十一)款,即“协调行业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3、细化和补充的条款
在原第(二)款内容基础上,增加了“推进行业协会标准和提升企业标准”的表述,更加完整地体现了标准体系建设工作;
对原第(三)款内容进行了细化,表述为“承担科研开发、技术评价和成果推广应用。引导企业科技创新,支持企业参与政府科技项目,引进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在原第(五)款内容基础上,增加了“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制定企业发展规划”等关于企业自身建设的表述;
对原第(六)、(七)、(八)款内容做了重新表述,使之更加准确反映协会业务工作,即“(六)开展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搭建行业人才服务平台,促进行业整体素质提高”;“(七)举办讲座、讲学、组织出国考察,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需要举办展览和展销,开展国际经济交流和国际贸易活动”;“(八)发挥行业媒体导向服务功能,编辑出版协会的会刊,运行行业网站,促进本行业相关宣传媒体的交流与合作,开展法规与政策、产业与市场、企业管理等咨询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在原第(九)款内容基础上,增加了“提倡行业诚信,推进企业诚信建设”的表述;
对原第(十)款内容基础上,增加了社会责任内容,即“鼓励企业承诺社会责任,指导企业编制社会责任报告。”
(四)关于会员
1、对第七条内容进行了删减,仅保留“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荣誉会员和个人会员”的表述。把会员构成与第二条内容合并后纳入第八条,使该条款更加明晰。
2、第八条补充后,明确了会员构成和安防行业范围。
3、根据协会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了会员入会程序,即在第九条中增加第(五)款“缴纳会费”。
(五)关于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1、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是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之一,因此,将原第三十一条“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调整至第十四条第(四)款“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2、完善第十八条第(六)款的表述,修改为“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3、将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的表述调整至第二十七条。
4、根据民政部的修改建议,对部分条款删繁就简,将原第十八条第(八)、(九)款合并为第(八)款;修改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一段为“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删减第二十九条第(三)款部分内容,修订为“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关于名誉会员
2005版章程增加了荣誉会员,但对其权利和产生办法没有做详细规定。为此,修订第十条第(一)款为“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协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不含荣誉会员)。”,增加第十八条第(九)款“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七)关于资产管理
进一步明确了财务审计机构的性质,修订第三十六条为“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现将《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章程》提交大会审议,特此说明。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