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的申请与退出
第五条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重视企业诚信建设,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二)模范遵守协会章程,认真执行协会各项决议,自觉践行安防行业行为规则;
(三)认真履行会员义务,热心支持协会工作;
(四)具备一定的企业规模,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拥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五)在行业内具备一定知名度和认同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六)理事单位应具有一定的企业规模,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积极参与协会活动,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常务理事单位应具有较大的企业规模,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关爱协会工作并做出一定的贡献;副理事长单位应具有较大的企业规模,在行业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并对协会工作做出过较大贡献;
(七)加入协会一年以上的会员单位方可申请成为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成为常务理事单位一年以上的方可申请副理事长单位。但对协会有特别贡献的企业,其申请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可酌情缩短上述时间。
第六条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的申请程序:
(一)填写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或副理事长单位申请表,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秘书处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并向副理事长单位工作会提交报告;
(三)副理事长单位工作会审议考察报告,并决定是否提交理事会进行表决。副理事长单位工作会议休会期间,可采用通讯方式提交审议;
(四)增补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须经过理事大会表决,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通过。理事会休会期间,也可用通讯方式表决;
(五)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秘书处正式通知申请单位办理增补手续;
(六)新增补的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须交回原证书,秘书处换发新的证书,证书有效期两年;
(七)国外知名企业可直接申请担任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或理事单位。
第七条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代表人的确定和更换:
(一)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代表人,原则应为单位法人代表担任,或由法人代表指定的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
(二)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代表人发生变动后,应及时书面报告秘书处变更人选。
第八条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的退出:
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即可终止其相关资格。
(一)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副理事长单位工作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理事单位两年内不出席理事会,经告知不改变的;
(二)不履行该职务应履行的义务,不按时交纳会费,经告知不改变的;
(三)如发生上述应退出的情况,秘书处向副理事长单位工作会提出处理意见,经副理事长单位工作会审议并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在副理事长单位工作会和理事会休会期间,也可用通讯方式表决。
第九条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可自愿退出或降位:
(一)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因种种原因,难以承担原职务的义务时,可自愿申请退出或降位;
(二)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自愿退出或降位,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并交回证书;
(三)副理事长单位如愿意保留常务理事、理事或会员资格的;常务理事单位如愿意保留理事、会员资格的;理事单位如愿意保留会员资格的,交纳相应会费后,给予换发证书。
第五章 荣誉会员
第十条荣誉会员指经理事会聘请的历届协会领导人和对本行业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知名专家学者。
第十一条荣誉会员实行提名制。秘书处提出名单,交由理事会批准通过。
第十二条协会定期组织荣誉会员开展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资料下载: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组织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