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1日吉林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提出了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一)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的要害部位;(二)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的要害部位;(三)研制、生产、销售和储存危险物品单位的要害部位;(四)能源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单位的要害部位;(五)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的街道、地下铁路、轻型轨道的要害部位;(六)重要科研单位、学校和幼儿园、医院、旅游景区、公园、机场、码头(港口)、边境口岸、车站、停车场的要害部位;(七)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客运车辆和客运轮船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的要害部位;(八)文化体育场所、广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会展场所、市政地下通道、步行街的主要公共通道和出入口;(九)大中型商业网点、大中型餐饮场所、影剧院、娱乐场所、旅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主要公共通道和出入口。同时也规定了部分场所和部位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该《办法》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维护与使用进行了限制,并指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施、设备的位置和用途;不得非法传播、复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
《吉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审议通过,有助于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使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提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效率,进一步保护人们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