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务院网站获悉,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7号令,《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自2012年4月5日起施行。
这部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行政法规,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依循以人为本的原则,确立了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为校车行驶画出清晰可辨的“安全线”。条例总共62条,分为总则、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
关于校车通行安全,条例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为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尽量使中小学学生上学不乘车或少乘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学生集体乘坐校车,交通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大量未成年人伤亡,损失太大。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关于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条例明确学校可以配备校车。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条例明确了政府保障的职责范围,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条例还明确了校车法律责任: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4月11日,工信部装备工业司发布《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和《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24406-2012)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
据介绍,新修订的两项标准考虑专用校车的设计、生产、使用等各阶段的特点,更加注重车辆的安全性能、车辆配置的人性化和车辆安全管理的可操作性。例如,标准在车身结构强度、碰撞防护结构、制动装置、司机视野、轮胎、安全带设置、应急逃生配置、座椅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均有提升。标准提出了专用校车的踏步(台阶)不能太高,必须设置上下车扶手、通道必须平整防滑、座椅和隔板必须软化处理、车内空气质量必须达标等一系列要求。
标准还对校车安全管理相关配置提出进一步要求,包括对限速装置、乘员数量限制、急救箱配备、照管人员座椅配置、灭火装置、专用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牌、停车提醒标示、行驶记录仪录像监控系统等都予以了明确规定。
《校车安全条例》及相关标准的出台,进一步确保学生的出行安全得到及时保证。使得中小学校车事故的问题的处理更加严格,从源头消除隐患,同时对于规范专用校车生产、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