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条例》第16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国家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级地方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该如何反应?
立即扑救、及时报告,这是现行《条例》给出的答案。
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捋清了火情报告、启动应急预案等程序,规定了预案的内容,并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职责,以及气象、交通运输、通信、民政、公安、商务和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责任。
同时,将从国家到地方各级的森林火险等级区划、森林防火规划和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提升到了法规的高度。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建立健全应急体系,在处置森林火灾时,才能做到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2006年1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这次《条例》的修订也据此对森林火灾的分类标准作出了相应调整,以适应《预案》的分级响应机制。现行《条例》中森林火警、一般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特大森林火灾的划分将改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据了解,根据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编制了全国森林防火规划,目前已报国务院待批。
责任追究,向外也向内
现行《条例》对于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行为处罚为警告或10元~500元的罚款。
修订后的《条例》对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给予警告外,还对个人处以200元?~5000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以2000元~10万元的罚款。
对比新旧《条例》,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无论是对于地方政府还是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的责任都更重了;违反条例规定所付出的成本更大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必须负责森林火灾的预防、管理、检查、监督、扑救和保障等,切实承担起《森林法》所规定的职责。因为责任如此明确,一旦出现森林火灾,追究责任谁都无法推脱。
都说"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儿",但修订后的《条例》不仅严于律人,也严于律己。不仅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的板子打重了,还制订了自我监督的条款。如按照第47条规定,如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不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等,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负责同志说,修订后的《条例》施行后,还有一系列的工作需要跟进。国家林业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紧研究制定森林火灾评估标准等。各地则要加大对修订后的《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力度,相应地修订本地《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对照新增或修改的规定,改进工作。在全国森林防火规划通过后,各地应结合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编制或完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办法。此外,在今后工作中,还要注意一些用语的变化。如修订后的《条例》不再说"森林防火戒严期"和"森林防火戒严区",而改称"高森林火险期"和"高森林火险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