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专用校车国家标准《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标准号为GB24407-2012,标准属性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一、标准编制的原则
(一)标准的适用对象和技术要求要涵盖《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专用校车范围。
(二)专用校车的外观式样及外部文字应醒目且易于识别。
(三)专用校车的主被动安全性能要与乘坐对象的安全使用要求相符合。
(四)标准要兼顾安全与成本的关系,技术内容应具有一定的延续性,现行专用校车标准中证实有效适用的安全技术要求宜继续保留。
二、标准的结构
专用校车国家标准GB2 4 4 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共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专用校车类型划分、要求和试验方法、标准实施的过渡要求等6章及顶部结构强度试验方法、停车指示标志、驾驶人视野的试验方法等3个规范性附录。其中,“5要求和试验方法”是标准的主体部分,从外观标识和主要结构尺寸、动力性、乘员质量和最大乘员数、转向系统、制动系统、传动系统、行驶系统、前后保险杠、侧倾稳定性、车身结构、强度、出口及车内布置、信号系统、火灾预防和火灾控制措施、驾驶人视野、车内空气质量、行车信息记录及处理系统、专用校车后围板上的停车提醒标识等16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
三、标准的特点
对比分析《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09)及普通客车安全技术要求的相关规定,专用校车国家标准GB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细分校车种类。标准将专用校车划分为幼儿专用校车、小学生专用校车和中小学生专用校车,并规定三类专用校车的乘坐对象分别为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小学生和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小学生和初中生),既符合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运送幼儿、小学生应使用专用校车的规定,又充分考虑了农村地区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使用同一辆专用校车上下学的可能性,有利于在保证学生上下学安全的同时提高专用校车使用率。
( 二)外观标识明显。标准规定专用校车应喷涂符合GB24315-20 09《校车标识》规定的专用校车外观标识,安装符合规定的停车指示标志和专用校车标志灯,并规定专用校车应在车后围板外表面、后方车辆接近时可看到的区域清晰标示“请停车等候”和“当停车指示牌伸出时”等红色字样。从而为其他道路使用者清楚地识别、辨认车辆是否为专用校车,确认专用校车是否正在运送和上下学生,采取停车等候等相应的避让措施,保证专用校车优先通行提供了技术支撑。
(三)设置碰撞安全结构。考虑到我国道路交通构成复杂、混合交通现象普遍、正面碰撞交通事故多发的实际情况,为提高专用校车发生正面碰撞时的乘员安全性,标定专用校车前部应设置碰撞安全结构。若为前横置发动机,则发动机曲轴中心线应位于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若为前纵置发动机,则发动机第一缸和第二缸的中心线应位于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若大中型专用校车(指车长大于6米且小于等于12米的专用校车)前部碰撞性能不低于前两种结构,可以不限定发动机布置形式。同时,为降低风险,标准规定了专用校车的最大乘员数要求,具体为幼儿专用校车不得超过45人,小学生专用校车和中小学生专用校车不得超过56人。
(四)车内设施设置针对性强。考虑到幼儿、小学生等专用校车乘员活泼好动、自控能力不强等特点,为提高专用校车行驶过程中的乘员安全性,标准根据幼儿、小学生等各类乘员的体形特征和易受伤害的特性,提出了幼儿及学生座椅的布置(包括高靠背、座椅扶手、座间距、前方约束隔板等)、固定件强度、两点式汽车安全带配备等要求。规定幼儿座椅和学生座椅应软化且不得为折叠座椅。规定驾驶员座椅R点所处的横向垂直平面以前不得设置幼儿及学生座椅,规定车内外不得有容易卡住幼儿和小学生手指的孔洞。规定专用校车乘客区侧窗的结构应为高度方向上至少下部1/2封闭。同时,标准还规定了专用校车照管人员座位的设置要求,以期通过配备相应数量的照管人员保证行车过程中幼儿及学生安全乘车。
(五)主动安全性要求更严。为提高专用校车运行安全水平,标准对专用校车的主动安全性提出了比普通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更严格的要求。主要有:专用校车应安装限速装置,且限速装置在出厂时调定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80千米/小时。专用校车在乘员满载、行李舱(如有)空载的状态下,按GB/T14172测得的侧倾稳定角应不小于32度。专用校车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专用校车应安装前风窗除霜雾装置,设置的外后视镜和内视镜应保证车外视野和车内视野符合规定,并应安装后视系统以保证驾驶人在正常驾驶状态下能看清后风窗玻璃后缘正下方地面上长3.6米、宽2.5米范围内的情况。专用校车应安装符合规定的防抱制动装置,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前轮应装用盘式制动器,车长大于8米的专用校车应安装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
(六)被动安全性要求更高。为减轻专用校车一旦发生碰撞事故对乘员造成的伤害后果,标准提高了专用校车的被动安全性要求,对车身结构设计和强度、保险杠、出口数量和位置、急救箱配备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大中型专用校车应为车身骨架结构,同一横截面上的顶梁、立柱和底架主横梁应形成封闭环(轮罩与顶风窗处除外),从侧窗上纵梁到底横梁之间的车身立柱应采用整体结构,中间不得通过拼焊连接。若轻型专用校车(指车长大于5米且小于等于6米的专用校车)车身结构未采用上述结构,则应采用覆盖件与加强梁共同承载的结构。专用校车的顶部和上部结构设计,应保证专用校车能通过顶部结构强度试验和上部结构强度试验。专用校车应只有一个乘客门并位于右侧前后轮之间,车辆的左侧、右侧及乘客区的前半部和后半部、后围应至少各设一个出口。专用校车应安装前、后保险杠,并设计至少一个急救箱的安装位置和安装支架。
(七)强化防火安全性。为降低专用校车发生火灾燃烧事故的几率,减少一旦发生火灾燃烧事故后的损失,标准强化了专用校车的防火安全性要求,主要有:专用校车应在发动机舱安装自动灭火装置,其灭火剂喷射范围应包括发动机舱至少两处具有着火隐患的热源(如增压器、排气管等),启动工作时应能通过视觉或声觉信号向驾驶人报警。专用校车乘客舱内饰材料的最大水平燃烧速度应不大于70毫米/分、氧指数OI应大于等于22%。专用校车在驾驶人座椅附近应安装有清晰标示着操作方法的安全应急开关,并采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避免误操作。专用校车乘员舱内应配备灭火器,并保证至少一个照管人员座椅附近和驾驶人座椅附近各有一个至少2公斤重的ABC型干粉灭火器。
(八)车内空气质量要达标。为更好地保护专用校车乘员的身体健康,标准规定了专用校车车内空气质量的要求。具体为:专用校车车内空气中的成分应符合GB/T17729《长途客车内空气质量要求》的规定;若不能自然通风应安装强制通风装置,允许采用具有杀菌、消除有害气体功能的空气净化装置达到空气质量的要求。
(九)强化安全监管。为强化对专用校车运行安全监管,标准规定了专用校车应安装行驶记录装置和车内外录象监控系统的要求,具体为:专用校车应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并符合GB/T19056《汽车行驶记录仪》规定的行驶记录仪,行驶记录仪的显示部分应易于观察,数据接口应便于移动存储介质的插拔。专用校车应安装车内和车外录像监控系统,车内监控系统应能监控到驾驶人行为和车内通道的状况,车外监控系统应能监控到车辆前方和乘客门外的状况。此外,需要注意的是,GB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标准发布前已获得许可或通过认证的专用校车产品自2013年5月1日起才执行标准的相关规定。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第二十一条规定“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装置,并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据此,标准发布前已获得许可或通过认证的专用校车产品,在新车出厂时也应增加配备符合规定的专用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急救箱、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安全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