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
8.1 基本要求
8.1.1 机动车的灯具应安装牢靠、完好有效,不得因机动车振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的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机动车振动而自行开关。开关的位置应便于驾驶人操纵。
8.1.2 机动车不得安装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装置。除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紧急制动信号、校车标志灯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外,其他外部灯具不得闪烁。
8.1.3 用户不得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也不得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8.2 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和最小几何可见度
8.2.1 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及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度应符合GB 4785的规定。总质量大于等于 4500kg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每一个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和制动灯,透光面面积应大于等于一个 80mm直径圆的面积;如属非圆形的,透光面的形状还应能将一个 40mm直径的圆包含在内。
8.2.2 摩托车的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安装应分别符合 GB 18100.1、GB 18100.2和GB 18100.3的规定。
8.2.3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应设置前照灯、前位灯(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后位灯、制动灯、后牌照灯、后反射器和前、后转向信号灯,其光色应符合GB 4785 相关规定。
8.2.4 机动车应装置后反射器。挂车及车长大于等于 6 m的机动车应安装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反射器应与机动车牢固连接,且后反射器应能保证夜间在机动车正后方 150m处,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汽车前照灯照射时,在照射位置就能确认其反射光。
8.2.5 宽度大于 2100mm的机动车均应安装示廓灯。
8.2.6 牵引杆挂车应在挂车前部的左右各装一只前白后红的标志灯,其高度应比牵引杆挂车的前栏板高出 300mm~400mm,距车厢外侧应小于 150mm。
8.2.7 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8.3 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一般要求
8.3.1 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侧标志灯、挂车标志灯、牌照灯和仪表灯应能同时启闭,当前照灯关闭和发动机熄火时仍应能点亮。汽车和挂车的电路连接应保证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侧标志灯和牌照灯只能同时打开或关闭,但前位灯、后位灯、侧标志灯作为驻车灯使用(复合或混合)的除外。
8.3.2 机动车的前、后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及制动灯白天在距其 100m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侧转向信号灯白天在距 30m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前、后位置灯、示廓灯、挂车标志灯夜间能见度良好时在距其 300m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后牌照灯夜间能见度良好时在距其 20m处应能看清号牌号码。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明显大于后位灯。
8.3.3 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的灯具的光色和亮度不应有明显差异。
8.3.4 机动车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任一条线路出现故障,不得干扰其他线路的正常工作。
8.3.5 驾驶区的仪表板应采用不反光的面板或护板,车内照明装置及其在风窗玻璃、视镜、仪表盘等处的反射光线不应使驾驶人眩目。
8.3.6 仪表板上应设置仪表灯。仪表灯点亮时,应能照清仪表板上所有的仪表且不应眩目。
8.3.7 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仪表板上应设置蓝色远光指示信号和与行驶方向相适应的转向指示信号。
8.3.8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均应具有危险警告信号装置,其操纵装置不应受灯光总开关的控制。对于牵引挂车的汽车,危险警告信号控制开关也应能打开挂车上的所有转向信号灯,即使在发动机不工作的情况下,仍应能发出危险警告信号。危险警告信号和转向信号灯的闪光频率应为 1.5Hz ± 0.5Hz,起动时间应小于等于 1.5s。如某一转向灯发生故障(短路除外)时,其他转向灯应继续工作,但闪光频率可以不同于上述规定的频率。
8.3.9 客车应设置车厢灯和门灯。车长大于 6m的客车应至少有两条车厢照明电路,仅用于进出口处的照明电路可作为其中之一。当一条电路失效时,另一条仍应能正常工作,以保证车内照明。车厢灯和门灯不应影响本车驾驶人的视线和其他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8.4 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
8.4.1 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业作业车、车长大于 8.0m的挂车及所有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 40km/h的汽车和挂车,应设置符合GB 25990规定的车辆尾部标志板;半挂牵引车应在驾驶室后部上方设置能体现驾驶室的宽度和高度的车身反光标识,其他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设置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尾部标志板的除外)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的高度和宽度,对厢式货车和挂车应能体现货厢轮廓。
8.4.2 所有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大于等于车长的 50%,对三轮汽车应大于等于 1.2m,对侧面车身结构无连续平面的专项作业车应大于等于车长的 30%,对货厢长度不足车长 50%的货车应为货厢长度。
8.4.3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除应按 8.4.1、8.4.2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外,还应在后部和两侧粘贴能标示出车辆轮廓、宽度为 150mm±20mm的橙色反光带。
8.4.4 拖拉机运输机组应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在车身上粘贴反光标识。
8.4.5 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车除外)的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应符合GB 23254的规定,其中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应装备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式样见附录B,但对使用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车身反光标识设置符合GB 23254相关规定时,应视为满足要求。
8.4.6 货车和挂车(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车除外)设置的车身反光标识被遮挡的,应在被遮挡的车身后部和侧面至少水平固定一块 2000mm×150mm的柔性反光标识。
8.5 前照灯
8.5.1 基本要求
8.5.1.1 机动车装备的前照灯应有远、近光变换功能;当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远光应能同时熄灭。同一辆机动车上的前照灯不得左、右的远、近光灯交叉开亮。
8.5.1.2 所有前照灯的近光均不应眩目,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摩托车装用的前照灯应分别符合GB 4599、GB 21259、GB 25991、GB 5948及GB 19152的规定。
8.5.1.3 机动车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保持稳定。
8.5.2 远光光束发光强度要求
机动车每只前照灯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达到表 8的要求;并且,同时打开所有前照灯(远光)时,其总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符合GB 4785的规定。测试时,电源系统应处于充电状态。
8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 单位为坎德拉
8.5.3 光束照射位置要求
8.5.3.1 检验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时,前照灯照射在距离 10m的屏幕上,乘用车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应为 0.7H~0.9H(H为前照灯基准中心高度,下同),其他机动车(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应为 0.6H~0.8H。机动车(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除外)前照灯近光光束水平方向位置向左偏应小于等于 170mm,向右偏应小于等于 350mm。
8.5.3.2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装用的前照灯近光光束的照射位置,按照上述方法检验时,要求在屏幕上光束中点的离地高度应小于等于 0.7H ;水平位置要求,向右偏移应小于等于 350mm,不得向左偏移。
8.5.3.3 检验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时,对于能单独调整远光光束的前照灯,前照灯照射在距离 10m的屏幕上时,要求在屏幕光束中心离地高度,对乘用车为 0.85H~0.95H(但不得低于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对其他机动车为 0.8H~0.95H;机动车(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除外)前照灯远光光束水平位置要求,左灯向左偏应小于等于 170mm,向右偏应小于等于 350mm,右灯向左或向右偏均应小于等于 350mm。
8.6 其他电气设备和仪表
8.6.1 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应设置具有连续发声功能的喇叭,喇叭声级在距车前 2m、离地高 1.2m处测量时,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为 7 kW以下的摩托车为 80 dB(A)~112 dB(A),其他机动车为 90 dB(A)~115 dB(A)。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还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其工作应可靠。
8.6.2 发电机技术性能应良好。蓄电池应能保持常态电压。电器导线应具有阻燃性能;客车发动机舱内和其它热源附近的线束应采用耐温不低于 125℃的阻燃电线,其他部位的线束应采用耐温不低于 105℃的阻燃电线,波纹管应达到GB/T 2408-2008的表1规定的V-o级。所有电器导线均应捆扎成束、布置整齐、固定卡紧、接头牢固并在接头处装设绝缘套,在导线穿越孔洞时应装设阻燃耐磨绝缘套管。电子元件应连接可靠,乘员舱外部的接插件应有防水要求。
8.6.3 摩托车应装有车速里程表。三轮汽车、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应装有水温表(蒸发式水冷却系统除外)、机油压力表或机油压力指示器、电流表或充电指示器;其他汽车应装有燃料表(气体燃料汽车为气量显示装置,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为可充电储能系统[RESS]低电量显示装置),并能显示水温或水温报警信息、机油压力或油压报警信息、电流或电压或充电指示信息、车速、里程等信息;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还应能显示气压。机动车装备的仪表应完好,规定信息的显示功能应有效、内容应准确。
8.6.4 专用校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车长大于等于 6m的客车应设置电磁式电源总开关;但如在蓄电池端对所有供电线路均设置了保险装置,或车辆用电设备由电子控制单元直接驱动且具有负载监控功能、电子控制单元供电线路和个别直接供电的线路均设置有保险装置时,可不设电磁式电源总开关。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还应设置能切断蓄电池和所有电路连接的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8.6.5 所有校车、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的货车应安装具备记录、存储、显示、打印或输出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等车辆行驶状态信息的行驶记录仪;行驶记录仪的显示部分应易于观察,数据接口应便于移动存储介质的插拨;安装数字式电子记录装置,其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19056 相关规定。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如行驶记录功能的技术要求符合本标准及GB/T 19056相关规定,应视为满足要求。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还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
8.6.6 汽车装备以及加装的所有电气设备不得影响本标准规定的制动、转向、照明和信号装置等运行安全要求。
8.6.7 无轨电车的特殊要求
8.6.7.1 周围空气相对湿度在 75%~90%时,无轨电车的总绝缘电阻值应大于等于 3MΩ ;相对湿度在 90%以上时应大于等于 1MΩ。
8.6.7.2 集电头自由升起的最大高度,距地面应小于等于 7m,且在最高点应有弹性限位。当集电头距地面高度在 4.2m~6.0m范围内时,集电器应能正常工作。
8.6.7.3 线网在标准高度时,集电头对触线网的压力应能在 80 N~130 N 范围内调节,行驶中集电头在触线上滑行不应产生火花;经分、并线器及交叉器等时,不应产生严重火花。
8.6.7.4 车门踏步和车门扶手以及人站在地面上能接触到的车门口周边的扶手,应和车体金属结构绝缘或用绝缘材料制成,使用 1000V兆欧表测量时绝缘电阻应大于等于 0.6 MΩ,或在车门打开操作时实现整车高压电路系统与供电线网的断路互锁。
8.6.7.5 各车门均应设有与车身导电良好的接地链。车门处于开启状态时,接地链应与地面可靠接触。
8.6.7.6 高压电气总成应具备过流保护、短路保护、过压保护、欠压保护等功能。
8.6.7.7 集电头应具备防挂线网防护或挂线后的防护装置。
8.6.7.8 集电杆与集电头之间的电气绝缘应具备面耐水性。自集电头沿集电杆向下至 2.5m处的集电杆表面,应具有绝缘防护层。集电杆与集电头之间应有带绝缘结构的安全绳,安全绳的牵引断裂负荷不低于 10 kN。
8.6.7.9 无轨电车在允许的偏线距离内行驶时,当集电杆拉紧弹簧断裂后,集电杆在车辆左右偏线位置自由下降,在其最低高度距地面2.5 m的位置应有限位装置。
8.6.7.10 无轨电车上的电源接通程序,至少应经过两次有意识的不同的连续动作,才能完成从“电源切断”状态到“可行驶”状态。
8.6.7.11 无轨电车应装备漏电检测报警器,车辆一旦到达漏电临界值,报警器能发出明显的光或声的报警信号。
9 行驶系
9.1 轮胎
9.1.1.1 机动车所装用轮胎的速度级别不应低于该车最大设计车速的要求,但装用雪地轮胎时除外。
9.1.1.2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的所有车轮及其他机动车的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其他车轮如使用翻新的轮胎,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9.1.2 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整车制造厂的出厂规定。
9.1.3 乘用车用轮胎应有胎面磨耗标志。乘用车备胎规格与该车其他轮胎不同时,应在备胎附近明显位置(或其他适当位置)装置能永久保持的标识,以提醒驾驶人正确使用备胎。
9.1.4 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危险货物运输车及车长大于 9m的其他客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
9.1.5 乘用车、摩托车和挂车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 1.6mm,其他机动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 3.2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 1.6mm。
9.1.6 轮胎胎面不得因局部磨损而暴露出轮胎帘布层。轮胎不得有影响使用的缺损、异常磨损和变形。
9.1.7 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得有长度超过 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
9.1.8 轮胎负荷不应大于该轮胎的额定负荷,轮胎气压应符合该轮胎承受负荷时规定的压力。具有轮胎气压自动充气装置的汽车,其自动充气装置应能确保轮胎气压符合出厂规定。
9.1.9 双式车轮的轮胎的安装应便于轮胎充气,双式车轮的轮胎之间应无夹杂的异物。
9.2 车轮总成
9.2.1 轮胎螺母和半轴螺母应完整齐全,并应按规定力矩紧固。
9.2.2 车轮总成的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的汽车应小于等于 5mm,摩托车应小于等于 3mm,其他机动车应小于等于 8mm。
9.2.3 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100 km/h的机动车,车轮的动平衡要求应与该车型的技术要求一致。
9.3 悬架系统
9.3.1 悬架系统各球关节的密封件不得有切口或裂纹,稳定杆应连接可靠,结构件不得有变形或残损。
9.3.2 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和断片现象,同一轴上的弹簧形式和规格应相同,其弹簧形式和规格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应紧固、无裂纹且不得拼焊。钢板弹簧卡箍不得拼焊或残损。
9.3.3 空气弹簧应无裂损、变形及漏气,控制系统应齐全有效。
9.3.4 减振器应齐全有效,减振器不得有明显渗漏油现象。
9.3.5 最大设计车速大于等于100km/h且轴荷小于等于 1500kg的乘用车,悬架特性应符合GB 18565 相关规定。
9.4 其他要求
9.4.1 车架不应有变形、锈蚀和裂纹,螺栓和铆钉不应缺少或松动。
9.4.2 前、后桥不应有变形和裂纹。
9.4.3 车桥与悬架之间的各种拉杆和导杆不应变形,各接头和衬套不应松旷或移位。
9.4.4 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随动转向或主动转向的功能。
10 传动系
10.1 离合器
10.1.1 机动车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工作时不应有异响、抖动或不正常打滑等现象。
10.1.2 踏板自由行程应与该车型的技术要求一致。
10.1.3 离合器彻底分离时,踏板力应小于等于 300N(拖拉机运输机组应小于等于 350N),手握力应小于等于 200N。
10.2 变速器和分动器
10.2.1 换挡时齿轮应啮合灵便,互锁、自锁和倒挡锁装置应有效,不得有乱挡和自行跳挡现象;运行中应无异响;换挡杆及其传动杆件不应与其他部件干涉。采用自动变速器的机动车,应通过设计保证只有当变速器换挡装置处于驻车挡(“P”挡)或空挡(“N”挡)时方可起动发动机(具有自动起停功能时在驱动挡 [“D”挡]也可起动发动机);变速器换挡装置换入或经过倒车挡(“R”挡),以及由驻车挡(“P”挡)位置换入其他挡位时,应通过驾驶人的不同方向的两个动作完成。
10.2.2 在换挡装置上应有驾驶人在驾驶座位上即可容易识别变速器和分动器挡位位置的标志。如换挡装置上难以布置,则应布置在换挡杆附近易见部位或仪表板上。
10.2.3 有分动器的机动车,应在挡位位置标牌或产品使用说明书上说明连通分动器的操作步骤。
10.2.4 如果电动汽车是通过改变电机旋转方向来实现倒车行驶,且前进和倒车两个行驶方向的转换仅通过驾驶人的一个操作动作来完成,应通过设计保证只有在车辆静止或低速时才能够实现转换。
10.3 传动轴
传动轴在运转时不得发生振抖和异响,中间轴承和万向节不得有裂纹和/或松旷现象。发动机前置后驱动的客车的传动轴在车厢地板的下面沿纵向布置时,应有防止传动轴滑动连接(花键或其他类似装置)脱落或断裂等故障而引起危险的防护装置。
10.4 驱动桥
驱动桥壳、桥管不得有变形和裂纹,驱动桥工作应正常且不得有异响。
10.5 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
车长大于等于 6m的客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当行驶速度超过允许的最大行驶速度(允许的最大行驶速度应小于等于 100km/h)时,能通过视觉或声觉信号报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及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具有限速功能,否则应配备限速装置。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应符合GB/T 24545的要求,且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不得大于100km/h,对危险货物运输车不得大于80km/h。专用校车应安装符合GB/T 24545要求的限速装置,且调定的最大车速不得大于80km/h。
10.6 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
低速汽车、轻便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等车速受限车辆应在设计及技术特性上确保其实际最大行驶速度在满载状态下不会超过其最大设计车速,在空载状态下不会超过其最大设计车速的 110%。
注:实际最大行驶速度是指车辆在平坦良好路面行驶时能达到的最大速度。
11 车身
11.1 基本要求
11.1.1 车身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人有正常的工作条件和客货安全,其外部不应产生明显的镜面反光。
11.1.2 机动车驾驶室应保证驾驶人的前方视野和侧方视野。
11.1.3 车身和驾驶室应坚固耐用,覆盖件无开裂和锈蚀。车身和驾驶室在车架上的安装应牢固,不得因机动车振动而引起松动。
11.1.4 车身外部和内部乘员可能触及的任何部件、构件都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如尖角、锐边等)。
11.2 客车的特殊要求
11.2.1 客车的上部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专用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上部结构强度应符合GB/T 17578的规定。车长大于6m的专用校车必须为车身骨架结构,同一横截面上的顶梁、立柱和底架主横梁应形成封闭环(轮罩与顶风窗处除外),从侧窗上纵梁到底横梁之间的车身立柱应采用整体结构,中间不得通过拼焊连接;车长小于等于6m的专用校车未采用上述结构的,应采用覆盖件与加强梁共同承载。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及所有卧铺客车,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
11.2.2 客车车身及地板应密合并有足够强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应符合GB 13057的规定。
11.2.3 客车应设置乘客通道或无障碍通路,并保证在不拆卸或手动翻转任何部件的情况下,符合规定的通道测量装置能顺利通过。幼儿专用校车乘客区应采用平地板结构。
11.2.4 车长大于等于 6m的公共汽车的乘客门的一级踏步高应小于等于 400mm;如采用钢板悬架,则后乘客门的一级踏步高应小于等于 430mm。车长大于等于 6m的其他客车乘客门的一级踏步高应小于等于 430mm。对专用校车,在空载状态下,第一级踏步离地高应小于等于350mm(允许使用伸缩踏步达到要求),其他各级踏步的高度应小于等于 250mm。
11.2.5 车长大于 7.5m的客车和所有校车不得设置车外顶行李架。其他客车需设置车外顶行李架时,行李架高度应小于等于 300mm、长度不得超过车长的三分之一。专用校车如有行李舱体,则行李舱体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000mm。
11.2.6 专用校车前部应设置碰撞安全结构。若为前横置发动机,则发动机曲轴中心线应位于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若为前纵置发动机,则发动机第一缸和第二缸的中心线应位于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对车长大于6m的专用校车,若其前部碰撞性能不低于前两种结构,可以不限定发动机布置形式。
11.2.7 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的侧窗下边缘距其下方座椅上表面的高度应大于等于 250mm,否则应加装防护装置。
11.3 货运机动车的特殊要求
11.3.1 货箱应安装牢固可靠,货箱的栏板和底板应规整且具有足够的强度。
11.3.2 货箱或其他载货装置,其构造应保证安全、稳妥地装载货物。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保证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始终安全、稳妥地固定在车辆上。
11.3.3 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置乘客座椅。
11.3.4 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
11.3.5 货车驾驶室(区)最后一排座位后平面(前后位置可调座椅应处于滑轨中间位置,靠背角度可调式座椅的靠背角度及座椅其它调整量应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使用位置)与驾驶室后壁(驾驶区隔板)平面的间距对带卧铺的货车应小于等于 950mm,对其他货车应小于等于 450mm。
11.4 摩托车的特殊要求
11.4.1 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的前后轮和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前后轮中心平面允许偏差应小于等于 10mm。
11.4.2 摩托车外部不应有朝外的尖锐零件,车身上其他道路使用者有可能接触到的外部零部件布置应符合GB 20074的规定。
11.4.3 两轮普通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主车的客座应设座垫、扶手(或拉带)和脚蹬。两轮普通摩托车扶手应符合GB 20075的规定。
11.5 车门和车窗
11.5.1 车门和车窗应启闭轻便,不得有自行开启现象,门锁应牢固可靠。门窗应密封良好,无漏水现象。
11.5.2 除设计上专门用于运送特定类型的人员且使用上有特殊需求的乘用车外,乘用车应保证每个乘员至少能从两个不同的车门上下车;并且,当乘用车静止时,所有供乘员上下车的车门(安装的儿童锁锁止时除外)均应能从车内开启。
11.5.3 客车除驾驶人门和应急门外,不得在车身左侧开设车门。但对只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由于公交站台位置的原因须在车身左侧上下乘客时,允许在车身左侧开设乘客门;此类公共汽车不得在车身右侧开设乘客门。对既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同时又在普通道路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允许在车身左右两侧均开设乘客门,但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车身的强度和刚度达到使用要求,并且一侧乘客门开启时,另一侧乘客门应同时可靠锁止。
11.5.4 当客车静止时,乘客门应易于从车内开启。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乘客门向车内开启时,其结构应保证开启运动不致伤害乘客,必要时应装有适当的防护装置;紧急情况下,乘客门还应能从车外开启。车外开门装置离地高度应小于等于 1800 mm。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设置两个乘客门;但如其车身两侧所有应急窗均为外推式应急窗,也可只设一个乘客门。
11.5.5 客车采用动力开启的乘客门,在有故障或意外的情况下,仍应能通过车门应急控制器简便地从车内打开;车门应急控制器应能让临近车门的乘客容易看见并清楚识别,并应有醒目的标志和使用方法。公共汽车及车长大于等于 6m的其他客车,还应在驾驶人座位附近驾驶人易于操作部位设置乘客门应急开关。
11.5.6 机动车的门窗应使用符合GB 9656规定的安全玻璃。汽车和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的前风窗玻璃应采用夹层玻璃或塑玻复合材料,不以载人为目的的机动车(如货车)可使用区域钢化玻璃,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40 km/h时可使用钢化玻璃;其他车窗可采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中空安全玻璃或塑玻复合材料,但作为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车窗应使用厚度小于等于 5mm的钢化玻璃或每层厚度不超过 5mm的中空钢化玻璃。
11.5.7 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人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应大于等于 70%。所有车窗玻璃不得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等于 50%,且不得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
注:风窗以外玻璃驾驶人视区部位是指驾驶人驾驶时用于观察后视镜的部位。
11.5.8 对于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驾驶室(区)两旁应设置车窗,货厢部位不得设置车窗(但驾驶室[区]内用于观察货物状态的观察窗除外)。
11.5.9 装有电动窗的机动车,其控制装置应确保车窗玻璃在上升过程中能在任意位置可靠停住或遇障碍可自动下降。
11.6 座椅(卧铺)
11.6.1 驾驶人座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固定可靠,汽车(三轮汽车除外)驾驶人座椅的前后位置应可以调整。驾驶区各操作机件应布置合理,操作方便。
11.6.2 载客汽车的乘员座椅应符合相关规定,布置合理,无特殊要求时应尽量均匀分布,不得因座椅的集中布置而形成与车辆设计功能不相适应的、明显过大的行李区(但行李区与乘客区用隔板或隔栅有效隔离的除外)。
11.6.3 车长小于 6m的乘用车不得设置侧向座椅和后向座椅。
11.6.4 除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及设计和制造上有特殊使用需求的专用客车外,其他客车的座椅均应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的方向相同)。
11.6.5 客车的车组人员座椅如为折叠座椅,应固定可靠并用适当方式清晰标示该座椅仅供车组人员使用,且座垫深度和座垫宽均应大于等于 400mm;如位于踏步区域,车组人员离开座垫时座椅应能自动回到折叠位置,并确保此时座椅毗邻的通道(或引道)宽度符合规定。
11.6.6 幼儿专用校车和小学生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的座间距应分别大于等于 500 mm和 550mm;其他客车同方向座椅的座间距应大于等于 650 mm,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应大于等于 1200 mm。专用校车的学生座椅在车辆横向上最多采用“2+3”布置。
11.6.7 卧铺客车的卧铺应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卧铺宽度应大于等于 450mm,卧铺纵向间距应大于等于 1600mm,相邻卧铺的横向间距应大于等于 350mm;卧铺不得布置为三层或三层以上,双层布置时上铺高应大于等于 780mm、铺间高应大于等于 750mm。
11.6.8 校车应至少设置一个照管人员座位。对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当学生座位数大于等于 40个时,应设置两个或三个照管人员座位。对幼儿校车,当学生座位数大于等于 20且小于40个时,应设置两个或三个照管人员座位;当学生座位数大于等于40个时,应设置三个或四个照管人员座位。对专用校车及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照管人员座位应有永久性标识。专用校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应符合GB 24406的要求。
11.6.9 专用校车靠近通道的学生座椅应在通道一侧设置座椅扶手;扶手和把手应有足够的强度,其扶手应使乘客易于抓紧,每个扶手的表面应防滑。
11.6.10 正三轮摩托车的乘客座椅应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的方向相同),且与前方驾驶人座椅后表面(或客厢前表面)的间距应小于等于 1000mm。
11.7 内饰材料和隔音、隔热材料
11.7.1 汽车驾驶室和乘员舱所用的内饰材料应采用阻燃性符合GB 8410—2006规定的阻燃材料,其中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速度应小于等于 70mm/min。
11.7.2 发动机舱或其他热源(如缓速器或车内采暖装置,但不包括热水循环装置)与车辆其他部分之间应安装隔热材料,用于联接隔热材料的固定夹、垫圈等也应防火。对公共汽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其发动机舱使用的隔音、隔热材料应达到GB 8410—2006的4.6规定的A级的要求。
11.8 号牌板(架)
11.8.1 机动车应设置能满足号牌安装要求的号牌板(架)。前号牌板(架)(摩托车除外)应设于前面的中部或右侧(按机动车前进方向),后号牌板(架)应设于后面的中部或左侧。
11.8.2 每面号牌板(架)上应设有4个号牌安装孔(三轮汽车前号牌板[架]、摩托车后号牌板[架]应设有2个号牌安装孔),以保证能用M6规格的螺栓将号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装在车辆上。
11.9 其他要求
11.9.1 乘用车应装有护轮板,挂车后轮应有挡泥板,其他机动车的所有车轮均应有挡泥板。
11.9.2 乘用车(三厢车除外)行李区的纵向长度应小于等于车长的 30%。
11.9.3 客车车内行李架应能防止物件跌落,其承载能力应大于等于 40 kg/m2。
11.9.4 客车台阶踏板(包括伸缩踏板)应有防滑功能,前缘应清晰可辨,有效深度(从该台阶前缘到下一个台阶前缘的水平距离)应大于等于 200mm。
11.9.5 对于可翻转驾驶室,应有驾驶室锁止附加安全装置(如安全钩),并且在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应有提醒驾驶人如何正确使用该操纵机构的文字。
11.9.6 自卸车等装有液压举升装置的机动车,应装备有车厢举升的声响报警装置和(车厢举升状态下)防止车厢自降保险装置;并且,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不会出现车厢自动举升现象。
12 安全防护装置
12.1 汽车安全带
12.1.1 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专用校车和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
12.1.2 所有驾驶人座椅、前排乘员座椅(货车前排乘员座椅的中间位置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客车位于踏步区的车组人员座椅以及乘用车除第二排及第二排以后的中间位置座椅外的所有座椅,装置的汽车安全带均应为三点式(或四点式)汽车安全带。
12.1.3 专用校车和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的每个学生座位(椅)及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均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12.1.4 汽车安全带应可靠有效,安装位置应合理,固定点应有足够的强度。
12.1.5 乘用车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当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汽车安全带时,应能通过视觉或声觉信号报警。
12.1.6 乘用车(单排座的乘用车除外)应至少有一个座椅配置符合规定的ISOFIX儿童座椅固定装置,或至少有一个后排座椅能使用汽车安全带有效固定儿童座椅。
12.2 车外后视镜和前下视镜
12.2.1 机动车(挂车除外)应在左右至少各设置一面后视镜,总质量大于 7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还应在右侧至少设置广角后视镜和补盲后视镜各一面。
12.2.2 机动车(不带驾驶室的摩托车除外)外后视镜的安装位置和角度,应保证驾驶人能在水平路面上看见车身左侧宽度为 2.5m、车后 10m以外区域及车身右侧宽度为 4.0m、车后 20m以外区域的交通情况;专用校车应保证驾驶人能看清乘客门关闭后乘客门车外附近的情况及后窗玻璃后下方地面上长 3.6m、宽 2.5m 范围内的情况,并且在正常驾驶状态下能通过内视镜观察到车内所有乘客区。对于汽车列车,当所牵引挂车的宽度超过牵引车宽度时,牵引车应加装后视镜加长架(延长支架)以保证其后视镜的视野仍满足要求。
12.2.3 汽车及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人的摩托车的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应符合GB 15084的规定,摩托车(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人的摩托车除外)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应符合GB 17352的规定,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应符合GB 18447.1的规定。
12.2.4 车长大于等于 6 m的平头汽车车前应至少设置一面前下视镜或相应的监视装置,以保证驾驶人能看清风窗玻璃前下方长 1.5m、宽 3m范围内的情况。
12.2.5 车外后视镜和前下视镜应易于调节,并能有效保持其位置。
12.2.6 安装在外侧距地面 1.8 m以下的后视镜,当行人等接触该镜时,应具有能缓和冲击的功能。
12.2.7 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安装有符合规定的辅助后视镜,以使教练员能有效观察到车辆周围的交通状态。
12.3 前风窗玻璃刮水器
12.3.1 机动车的前风窗玻璃应装备刮水器,其刮刷面积应确保驾驶人具有良好的前方视野。
12.3.2 刮水器应能正常工作。
12.3.3 刮水器关闭时,刮片应能自动返回至初始位置。
12.4 应急出口
12.4.1 基本要求
12.4.1.1 车长小于 6m的客车,在乘坐区的两侧应具有紧急时乘客易于逃生或救援的侧窗。
12.4.1.2 车长大于等于 6m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乘客门且在车身左侧未设置驾驶人门,应在车身左侧设置应急门。车长大于 7m的客车应设置撤离舱口。卧铺客车的卧铺布置为上、下双层时,侧窗洞口应为上下两层。
12.4.2 应急门
12.4.2.1 应急门的净高应大于等于 1250mm,净宽应大于等于 550mm;但车长小于等于 7m的客车,应急门的净高应大于等于 1100mm,如自门洞最低处向上 400mm以内有轮罩凸出,则在轮罩凸出处应急门净宽可减至 300mm。
12.4.2.2 车辆侧面的铰接式应急门应铰链于前端,向外开启角度应大于等于 100°,并能在此角度下保持开启。如在应急门打开时能提供大于等于 550 mm的自由通道,则开度大于等于100°的要求可不满足。
12.4.2.3 通向应急门的引道宽度应大于等于 300mm ,不足 300mm时允许采用迅速翻转座椅的方法加宽引道。专用校车沿引道侧面设有折叠座椅时,在折叠座椅打开的情况下(对在不使用时能自动折叠的座椅,在座椅处于折叠位置时),引道宽度仍应大于等于300mm。
12.4.2.4 应急门应有锁止机构且锁止可靠。应急门关闭时应能锁止,且在车辆正常行驶情况下不会因车辆振动、颠簸、冲撞而自行开启。
12.4.2.5 当车辆停止时,应急门不用工具应能从车内外很方便打开,并设有车门开启声响报警装置。允许从车外将门锁住,但应保证始终能用正常开启装置从车内将其打开,门外手柄应设保护套,且离地面高度(空载时)应小于等于 1800mm。
12.4.3 应急窗和撤离舱口
12.4.3.1 应急窗和撤离舱口的面积应大于等于 (3×105)mm2,且能内接一个 400mm×600mm(对车长小于等于 7m的客车为 330mm × 500mm)的椭圆;如应急窗位于客车后端面,则能内接一个 350mm× 1550 mm、四角曲率半径小于等于 250mm的矩形时也视为满足要求。
12.4.3.2 应急窗应采用易于迅速从车内、外开启的装置;或在钢化玻璃上标明易击碎的位置,并在每 个应急窗的邻近处提供一个应急锤以方便地击碎车窗玻璃,且应急锤取下时应能通过声响信号实现报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身两侧的车窗如面积能达到设置为应急窗的要求,均应设置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
12.4.3.3 安全顶窗应易于从车内、外开启或移开或用应急锤击碎。安全顶窗开启后,应保证从车内外进出的畅通。弹射式安全顶窗应能防止误操作。
12.4.4 标志
12.4.4.1 每个应急出口应在其附近设有“应急出口”字样。
12.4.4.2 乘客门和应急出口的应急控制器(包括用于击碎应急窗车窗玻璃的工具)应在其附近标有清晰的符号或字样,并注明其操作方法,字体高度应大于等于 10mm。
12.5 燃料系统的安全保护
12.5.1 燃料箱及燃料管路应坚固并固定牢靠,不会因振动和冲击而发生损坏和漏油现象。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燃料箱,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
12.5.2 燃料箱的加注口及通气口应保证在机动车晃动时不泄漏。
12.5.3 机动车(摩托车及装用单缸柴油机的汽车除外)的燃料系统不得用重力或虹吸方法直接向化油器或喷油器供油。
12.5.4 燃料箱的加注口和通气口不得对着排气管的开口方向,且应距排气管的出气口端 300mm以上,否则应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料箱的加注口和通气口应距裸露的电气接头及外部可能产生火花的电气开关 200mm以上。车长大于 6m的客车的燃料箱的加注口和通气口应距排气管的任一部位 300mm以上。
12.5.5 汽车燃料箱各部分不得前伸至前置汽油发动机的前端面。车长大于 6m的客车燃料箱距客车前端面应大于等于 600mm,距客车后端面应大于等于 300mm。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其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
12.5.6 机动车燃料箱的通气口和加注口不得设置在有乘员的车厢内。
12.6 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的安全防护
12.6.1 气体燃料的供给系统应有有效的安全保护结构措施,以防止气体泄漏,每一个钢瓶阀出口端都应安装高压过流保护装置。
12.6.2 对于两用燃料汽车,应设置燃料转换系统并安装燃料转换开关。在燃料控制上,应具有当发动机突然停止运转时,即使点火开关打开也能自动切断气体燃料供给的功能。燃料转换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便于驾驶人操作,其挡位标记应明显,能分别控制供油、供气两种状态。气体燃料和汽油电磁阀的操作均应由燃料转换开关统一控制;当电流被切断时,电磁阀应处于“关闭”位置。
12.6.3 压缩天然气管路应采用不锈钢管或其他车用高压天然气专用管路,高压液化石油气管路应采用专用管路。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钢瓶。
12.6.4 钢瓶应被可靠地固定在车上,安装钢瓶的固定座应具有阻止钢瓶旋转、移动的能力,固定座应便于拆装工作。钢瓶安装在车上后,钢瓶编号应易见,钢瓶的强度和刚度不得下降,车架(车身)结构强度也不应受影响。
12.6.5 钢瓶安装位置应远离热源,必要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在任何情况下,钢瓶及其所有高压管路和高压接头与发动机排气管和传动轴的任何部位之间的距离应大于等于 100 mm;当钢瓶及其所有高压管路和高压接头与发动机排气管的距离在 100 mm~200 mm之间时,应设置固定可靠的隔热装置。
12.6.6 钢瓶应安装在通风位置或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阀门渗漏的气体不应进入驾驶室或载人车厢。
12.6.7 钢瓶与汽车后轮廓边缘的距离应大于等于 200mm。钢瓶安装在汽车车架下时,钢瓶下方和后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且钢瓶及其附件不得布置在汽车前轴之前。
12.6.8 钢瓶不得直接安装在驾驶室、载人车厢和货箱内。当不得不安装在上述位置时,应用密封盒、波纹管及通气接口将瓶口阀及连接的高压接头与驾驶室、载人车厢或货箱安全隔离。密封盒等隔离装置应有很强的防护功能,当车辆受到冲撞时应能有效地防止钢瓶冲入驾驶室、载人车厢或货箱内。
12.6.9 通气接口排气方向应指向车尾方向并与地面成 45°圆锥的范围内,能将泄漏气体排出车外,通气接口至排气管和其他热源距离应大于等于 250mm,通气总面积应大于等于 450mm2。
12.6.10 钢瓶的安装和保护罩的设置,应能保证钢瓶集成阀的正常操作和检查。
12.6.11 手动截止阀应安装在钢瓶到调压器之间易于操作的位置,阀体不得直接安装在驾驶室内。
12.6.12 钢瓶至调压器之间应安装滤清装置,并易于检查、清洗和更换。
12.6.13 高压管路的特殊部位(如相对移动的部件之间)应采用柔性管线,其余部位应采用刚性管线。
12.6.14 刚性高压管路应排列整齐、布置合理、固定有效,不得与相邻部件碰撞和摩擦,所有高压管路和高压管接头应得到有效的保护,高压管接头应安装在能看得见且操作者易于接近的位置。
12.6.15 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泄漏报警装置,所有管路接头处均不应出现漏气现象。
12.7 牵引车与被牵引车的连接装置
12.7.1 连接装置应坚固耐用。
12.7.2 牵引车和被牵引车连接装置的结构应能确保相互牢固的连接。
12.7.3 牵引车和被牵引车的连接装置上应装有防止机动车在行驶中因振动和撞击而使连接脱开的安全装置。
12.8 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
12.8.1 总质量大于 3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应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其技术条件应符合GB 11567.1的规定。
12.8.2 货车列车的货车和挂车之间应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
12.8.3 总质量大于 3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长货挂车除外)的后下部应装备符合 GB11567.2规定的后下部防护装置,该装置对追尾碰撞的机动车应具有足够的阻挡能力,以防止发生钻入碰撞。
注:长货挂车是指为搬运无法分段的长货物而专门设计和制造的特殊用途车,如运输木材、钢材棒料等货物的车辆。
12.9 客车的特殊要求
12.9.1 客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发动机排气不会进入客厢。
12.9.2 客车应装备灭火器,灭火器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仅有一个灭火器时,应设置在驾驶人附近;当有多个灭火器时,应在客厢内按前、后,或前、中、后分布,其中一个应靠近驾驶人座椅。
12.9.3 所有专用校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其灭火剂喷射范围应包括发动机舱至少两处具有着火隐患的热源(如增压器、排气管等),启动工作时应能通过声觉信号向驾驶人报警。
12.10 货车的特殊要求
12.10.1 货车货箱(自卸车、装载质量 1000kg以下的货车除外)前部应安装比驾驶室高至少 70mm的安全架。
12.10.2 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货箱前部应安装具有足够强度的安全架,其高度应高出驾驶人座垫平面至少 800mm。
12.10.3 封闭式货车在最后排座位的后方应安装具有足够强度的隔离装置。
12.11 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特殊要求
12.11.1 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车上应备有消防器材并具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装在罐体/箱体前端面之前、不高于车辆纵梁上平面的区域,并安装符合GB 13365规定的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机动车尾部应安装接地装置。
12.11.2 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罐体顶部应设置具有足够强度的倾覆保护装置,且该装置应装备有能将积聚在其内部的液体排出的排放阀;罐体顶部的管接头、阀门及其他附件的最高点应低于倾覆保护装置的最高点至少 20mm。
12.11.3 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罐体及罐体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不得超出车辆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罐体后封头及罐体后封头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与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纵向距离应大于等于 150mm。
12.12 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的特殊要求
12.12.1 三轮汽车正常起动和运行过程中可能触及的,且在环境温度为(23±3)℃下测定温度大于 80℃ 的热表面应有永久性联结或固定(不使用工具无法拆卸)的防护装置或挡板。
12.12.2 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的传动皮带、风扇、起动爪和动力输出轴等外露旋转件应加防护罩,并应符合GB/T 8196的规定。
12.12.3 三轮汽车的踏板、脚踏板必要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12.13 其他要求
12.13.1 汽车驾驶室内应设置防止阳光直射而使驾驶人产生眩目的装置,且该装置在汽车碰撞时,不应对驾驶人造成伤害。
12.13.2 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符合GB 19151规定的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
12.13.3 乘用车、专用校车和车长小于 6m的其他客车前后部应设置保险杠,货车(三轮汽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设置前保险杠。
12.13.4 乘用车、专用校车的前风窗玻璃应装有除雾、除霜装置。
12.13.5 校车应配备急救箱,急救箱应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有效适用。
12.13.6 对装备有辅助正面和/或侧面防撞安全气囊系统的汽车,驾乘人员如已按照制造厂家规定正确使用了安全带等安全装置,在发生正面或侧面碰撞时不应由于安全气囊系统未正常展开而遭受不合理伤害。
12.13.7 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不得指向车身右侧(如受结构限制排气管口必须偏向右侧时,排气管口中心线与机动车纵向中心线的夹角应小于等于 15°)和正下方;客车的排气尾管如为直式的,排气管口应伸出车身外蒙皮。
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
13.1 消防车的车身颜色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3.2 救护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白色,左、右侧及车后正中应喷符合规定的图案。
13.3 工程救险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符合GB/T 3181规定的Y07中黄色,其车身两侧应喷“工程救险”字样。
13.4 警车的外观制式应分别符合GA 524和GA 525的规定。
13.5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应装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装置,各装置应布局合理、固定可靠、便于使用。
13.6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警报器应符合GB 8108的规定,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应符合GB 13954的规定,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应固定可靠。
14 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
14.1 应根据驾驶人的残疾类型,在采用自动变速器的乘用车上,加装相应类型的、符合相关规定的驾驶辅助装置。加装的驾驶辅助装置安装应牢固可靠,位置应适宜操纵,且不应与车辆的其他操纵指示系统冲突或妨碍车辆其他操纵指示系统的操作。
14.2 驾驶辅助装置加装后,不应改变原车结构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及影响原车操纵件的电器功能、机械性能,且不应使驾驶人驾驶时受到视野内产品部件的反光眩目。
14.3 加装的方向盘控制辅助手柄应间隙适当,操纵灵活、方便,无阻滞现象。
14.4 加装的制动和加速辅助装置应具有制动、加速互锁功能并保证制动灵活、方便,不会发生失效现象。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传动到制动踏板表面的正压力达到 500N时,控制手柄表面的正压力应小于等于 300N。
14.5 加装的转向信号迁延开关及驻车制动辅助手柄应刚性固定。转向信号迁延开关应开关自如,功能可靠,不会因振动和其他外力条件而自行开关;驻车制动辅助手柄应操纵轻便、锁止可靠,操纵力应小于等于 200 N。
14.6 加装的驾驶辅助装置的各部件应完好有效,表面不应有影响使用的凹凸、划伤、返锈等,在接触人体的表面部位不得有毛刺、刃口、棱角或其他有害使用者的缺陷。
14.7 残疾人专用汽车应设置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15 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15.1 8.4.1关于车辆尾部标志板的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新生产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40km/h的汽车和车长小于等于8m的挂车实施。
15.2 8.6.5关于部分汽车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要求,对于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对新注册车实施。
15.3 4.16.7关于机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所有文字性内容均应有中文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对新进口车实施。
15.4 以下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4.1.2关于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项目的要求对于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电动摩托车、专项作业车和特型机动车;
——4.1.4关于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主驱动)电动机壳体上打刻电动机型号、编号的要求;
——4.1.5关于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永久地标识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
——4.16关于机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6.1关于摩托车使用方向盘转向时的特殊要求;
——8.6.4关于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设置手动机械断电开关的要求;
——11.5.5关于应在驾驶人座位附近设置乘客门应急开关的要求,对于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公共汽车除外);
——11.8.2关于机动车每面号牌板(架)上应设有至少2个号牌安装孔的要求;
——12.9.3关于发动机后置的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的要求。
15.5 以下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4.1.6关于乘用车还应在后备箱(或行李区)及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
——7.2.6关于部分汽车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的要求,对于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7.2.11关于部分汽车应安装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对于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7.7.4关于气压制动系应安装保持压缩空气干燥、油水分离的装置的要求;
——9.4.4关于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随动转向或主动转向的功能的要求;
——12.1.5关于乘用车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的要求,对于5座及5座以下乘用车;
——12.4.3.2关于应急锤取下时应能通过声响信号实现报警的要求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设置的应急窗均应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的要求;
——12.6.15关于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泄露报警装置的要求。
15.6 以下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定型车实施:
——8.2.1关于部分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面积的要求。
15.7 以下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9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4.1.5关于应能从乘用车的ECU或电子数据接口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的要求;
——12.1.5关于乘用车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的要求,对于5座以上乘用车;
——12.5.5关于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的要求。
15.8 以下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4.1.3关于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及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可见性的要求;
——7.2.11关于部分汽车应安装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对于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
——7.5关于部分汽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的要求,对于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专项作业车;
——8.2.1关于部分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面积的要求;
——10.5关于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的要求,对于除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外的其他客车;
——11.5.4关于紧急情况下乘客门开启的要求,对于车长小于6m的客车;
——12.4.1.2关于部分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设置应急门的要求。
15.9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43个月开始,新生产机动车(摩托车除外)的每面号牌板(架)(三轮汽车的前号牌板[架]除外)均应设有4个号牌安装孔。
15.10 本标准关于专用校车的技术要求,其实施日期按GB 24407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