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活动安保工作现状及面临问题
中国安防行业网    2016/8/25 14:26:00    关键字:G20,安防,杭州,安保,赛事活动      浏览量:
  “大型活动”,是指由单位(社团)主办或政府组织,在特定时间内,面向社会临时占用或者租用公共场所举办的,由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公共活动。由于大型活动参与人数多,受社会关注程度高,社会影响大,极易成为破坏活动的目标和对象以及制造影响的场所。另外,随着社会文明程度和民主化进程的进一步提高,各项大型活动中各级领导与群众接触越来越密切,距离越来越近,群众对安全保卫的要求越来越高,公安机关活动安全保卫的难度和压力不断加大。因此安保工作不仅关系活动的正常进行,也关系着社会秩序的稳定。

  近年来,随着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大型活动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的重要载体。在社情动态日益复杂的情况下,防范针对大型活动的破坏活动以及有力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成了当前乃至今后公安机关一项经常而又长期的工作。新的形势要求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安全保卫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必须进行科学的评估,制定针对性方案,建立高效的指挥系统,精心组织实施安全保卫工作措施,以最大限度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确保大型活动在安全的环境中进行。

  大型活动安保工作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型活动日益增多,大型活动的增多,提升了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促进了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应当认识到,随着社会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的增多,各种人为的、自然的灾害事件频发不断,可能危及到大型活动的安全。纵观近年来国内外举办的大型活动,虽然各国的政治体制、社会环境不同,但其安保工作却有许多共同之处,当然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在此对国内外大型活动安保工作的现状进行分析,借鉴国外大型活动安保工作先进的做法,弥补我国在大型活动安保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目前我国大型活动的总体发展趋势是数量越来越多,规模和效应加大,并逐渐走向国际化。公安机关在各类大型活动安保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

  在大型活动安保职责的认定上,我国大型活动中遵循的是“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并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许可举办的大型活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应警力,协助维持现场秩序,指导督促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同时在安全要求上,我国提出的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这一原则对大型活动的安全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根据这两个原则,我国的安保模式是公安机关和主办方协调配合,共同完成安保任务。从近年来大型活动的安保工作现状看,警力投入越来越大已成为显著特点,警方基本已成为大型活动安保工作的主力军。

  这种由警察直接参与安保工作的方式一方面可以使警方直接掌握整个活动的状况,及时地将安全事故扼杀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展,威严的着装警察也可以有效的震慑犯罪分子,给广大参与活动的群众很大的安全感。另一个方面由于警察队伍的高度纪律性和国家强制性不仅使整个活动的安保工作显得较为有序、统一而且便于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投入到安保工作中,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活动的安全系数,很好的做到了“安全第一”这一原则。由于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的安保上是以确保安全为重中之重,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安全问题上承担着比较大的安全责任,对公安机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也给警察带来了很大的工作压力。因此,坚持大型活动安保工作“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其目的是增加主办方的责任感,让民间的安保力量参与到大型活动的安保工作中,以减轻警方所承担的巨大压力。

  大型活动安保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安保工作理念落后,职责不明

  我国《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责任,并制订安全保卫工作的方案。”由此可见,我国在大型活动的安保工作中倡导“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公安机关是承担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能。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一原则还远远没有在理念和行动上得到贯彻。人们普遍认为安全保卫就应该是公安机关的职责,而一些党政机关的领导在安全理念上也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对民间活动和公共活动定位不明确,把安保工作看成是公安机关的责任。

  在这些观念的影响下,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中承担了很大的压力和责任,为了确保活动的安全,警方不得不对安保工作进行包揽,导致了我国警力资源的滥用。此外在我国,大型活动的预警系统不成熟,通常遇到大型活动就出动大量的警力进行保卫,人力资源严重浪费,在具体的活动中,警力的分配上还不能做到科学的优化配置,靠大量的警察来保证安全,这不仅牺牲了许多警察的宝贵时间,也影响了正常的警务活动。在公安机关一些领导的观念中“人海战术”仍然是最稳妥的方式,为了达到以大规模的着装警察来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常出现执勤民警的数量超过参加活动的人数,背离了活动欢乐祥和的主旨,更没有体现出安保工作人性化的理念。

  主办单位重经济效益,轻安全管理

  部分主办单位重视经济效益,对活动的安全不够重视,工作措施不落实,导致举办的大型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甚至酿成事故。具体表现为:一是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报。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从实际情况看,有些主办单位不经公安机关审批就擅自举办大型活动,使得活动的安保工作脱离公安机关的监管;有的在活动举办前几天才向公安机关申报,使得公安机关没有时间进行现场安全检查;还有的弄虚作假,不据实申报。二是不落实自身的责任。《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并制订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该规定体现了“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主办方的责任。但少数主办单位往往错误地认为只要经过公安机关审批,就应由公安机关负责安全问题,承担安全保卫任务。

  安保力量专业化程度低

  我国在大型活动的安保工作上通常采用从各个部门抽调警力的方法组成安保力量,许多都是临时组建的队伍,大部分都没有经过专业知识的培训,专业技能缺乏,处警能力低。由于是临时组建的队伍,平时勤务训练不统一以及各警种之间的差异,相互间的协调和配合都不完善,极易在安保现场形成各自为战的局面。由此可见我国在大型活动安保力量的专业化方面还有待提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国际性大型活动将在我国举行,这对公安机关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如何培养专业化的安保队伍,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律保障滞后,难以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

  目前,我国的大型活动安保工作正在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与实践需要相比,与国际化目标相比,法律仍是我国安全保卫工作发展的一个瓶颈。一方面我国当前的大型活动安保工作许多都是在沿用过去的法律条款,有些条文由于受时代的限制,已经和现在的社会现实有了较大的差距,现实作用性减弱。

  另一方面我国在大型活动上的法律规范远远不够,与一些规章制度产生矛盾,致使法律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如我国大型社会活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机关按照其第六条规定,对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设定行政许可,而当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才能够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的规章只能设定部分或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也就是说部门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项目。因此,公安机关不能再根据公安部制定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对不按规定申报和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主办活动单位进行处罚,由此造成活动安全系数下降,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