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之间的数据交换传输。本标准规定了数据传输的过程及系统对参数命令、交互命令、数据命令和控制命令的数据格式和代码定义,本标准不限制系统扩展其他的信息内容,在扩展内容时不得与本标准中所使用或保留的控制命令相冲突。根据通信技术的发展,本标准将适时修订。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T 16706—1996 环境污染源类别代码
YD/T 1093—2000 900/1800MHz TDMA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通用分组无线业务
(GPRS)隧道协议技术规范
YD/T 1323—2004 接入网技术要求——非对称数字用户环路(ADSL)
YD/T 1334—2004 800MHz CDMA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无线智能网(WIN)阶段 2:
智能外设(IP)设备技术要求
EIA RS—232C 数据终端设备与使用串行二进制数据进行交换的数据通信设备之间的接口
3、术语
3.1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
由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实施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的自动监控监测仪器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本标准中简称系统。
3.2监控中心
安装在各级环保部门,有权限通过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对其发出查询和控制等本标准规定指令的数据接收和数据处理系统,包括计算机信息终端设备及计算机软件等。本标准中简称上位机。
3.3自动监控设备
安装在污染源排放口现场,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源排污状况及完成与上位机的数据通讯传输的单台或多台设备及设施,包括污染物排放监控(监测)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本标准中简称现场机。
3.4数据采集传输仪
采集各种类型监控仪器仪表的数据、完成数据存储及与上位机数据通讯传输功能的单片机、工控机、嵌入式计算机、嵌入式可编程自动控制器(PAC)或可编程控制器等。
4、系统结构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从底层逐级向上可分为现场机、传输网络和上位机三个层次。上位机通过传输网络与现场机交换数据、发起和应答指令。自动监控设备有两种构成方式:
(1)一台(套)现场机集自动监控(监测)、存储和通讯传输功能为一体,可直接通过传输网络与上位机相互作用。
(2)现场有一套或多套监控仪器、仪表,监控仪器、仪表具有模拟或数字输出接口,连接到独立的数据采集传输仪,上位机通过数据采集传输仪实现数据交换和收发指令。
本标准不规定数据采集传输仪与监控仪器仪表的通讯方式,推荐采用modbus(现场总线协议的一种,使用RS-232C兼容串行接口,它定义了连接口的针脚、电缆、信号位、传输波特率、奇偶校验等)标准。
5、协议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