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解读 > 正文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     2013-1-22 16:35:00     关键字:道路交通安全      浏览量:
  第三十二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冰雹、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开启照明灯光;

  (二)进入环形路口时,应当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并让已在路口内的车辆先行;

  (三)不得驾驶非机动车从事营运;

  (四)不得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交由非下肢残疾人驾驶;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行驶时速。

  第五章交通事故预防

  第三十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组织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环境污染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公安、交通、环保、卫生、城管等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遇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反馈信息。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实施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遵守下列规定:

  (一)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本单位机动车的日常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

  (二)聘用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查验其驾驶资质和道路交通安全培训情况;

  (三)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配备交通安全人员,保障交通安全投入,改善交通安全条件。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责任考核制度,加强对交通警察执法行为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公正严格、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刁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对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但本章所列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冰雹、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开启照明灯光的;

  (二)故意遮挡、污损非机动车号牌的;

  (三)改动或者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的;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携带行驶证的;

  (五)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交由非下肢残疾人驾驶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车辆至恢复原状。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超过国家规定的行驶时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客运出租汽车、校车、单位客车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三)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不按规定进站的;

  (四)从事城乡间客运的车辆不按指定线路行驶或者停车上下客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

  (一)转借或者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非牵引车牵引货运用途的拖斗的;

  (三)全挂拖斗车、载运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四)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不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的;

[1] [2] [3] [4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