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解读 > 正文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公安部     2013-1-22 16:43:00     关键字: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浏览量: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或者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核发的具有单独驾驶资格且非临时性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本规定所称“一日”、 “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0日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和2009年12月7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 [2] [3] [4] [5] [6] [7] [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