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年伊始,记者从交通运输部网站了解到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此次通知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中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的规定,以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便捷高效。
《通知》中指出试点企业应当合理选择接驳运输线路和车辆,优先选择8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班线,线路起讫点应在试点的21个省(区、市)。接驳运输车辆应当公车公营,严禁挂靠经营,并应安装具有驾驶员身份识别功能和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终端。
《通知》进一步强调通过推进接驳运输信息化管理加强运输安全。交通运输部将建立全国统一的“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作为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子系统,统一接入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试点企业要落实车辆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要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为接驳运输车辆安装具有驾驶员身份识别功能和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终端,统一为接驳运输车辆驾驶员办理驾驶员从业资格电子证件,在有条件的接驳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在企业监控中心和接驳点配备“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监控设备。要及时将接驳运输的相关信息通过“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向管理部门报备。要指派专人通过“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对接驳运输车辆实施动态监控,追踪接驳运输车辆运行轨迹,记录接驳运输过程,通过平台的视频比对功能和从业资格电子证件行车记录识别驾驶员身份,严格查处不按规定实施接驳运输的相关责任人员。接驳点管理人员要通过“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对接驳运输车辆接驳情况进行管理。
原已开展接驳运输试点的企业应加快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终端改造工作,在2014年6月30日前应全部改造完成,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通知》还进一步确定试点的范围,从2014年1月1日起,联合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13个省(区、市)的基础上,将天津、河北、山西、辽宁、江西、湖北、湖南、陕西等8个省(市)纳入接驳运输试点范围。
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同时建立全国统一的“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对加强长途客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在2014年8月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月1日起施行,《办法》强调,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建设或使用社会化的监控平台,"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必须全部纳入企业监控和政府监管平台。
《办法》要求,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协作,联合开展督导检查;要积极申请将政府监管平台建设、运营与维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向运输经营者收取服务费用;不得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指定卫星定位装置厂家及产品,不得要求重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指定提供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的服务商,不得要求服务商层层备案。
《办法》规定,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各地应合理制订安装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及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要在出厂前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自2015年1月1日起,没有在出厂前安装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办法》明确,自2014年7月1日起,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要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于2015年12月31日前,要具备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监控平台并有效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2015年12月31日前,对违反《办法》的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运输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整改,暂不实施处罚。
交通运输部出台的这两项政策规范将进一步规范车辆安全管理,同时也将促进涉及车辆动态监管,对车载安全设备尤其是车载视频监控等产品技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推动车载视频监控普及,为车载视频监控发展提供发展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