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推进辽宁安防进入新篇章
    2014/12/30 14:02:00    关键字: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浏览量:

  哪些地方应当安装监控系统,哪些地方不应安装监控系统,对于这些公民关心的问题,11月27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和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措施。实践证明,安全技术防范建设,在新时期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管理中具有独特作用,安全技术防范已成为深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

  关于应当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场所,《条例》第八条规定,广场、公园、主要道路、治安复杂区域路段以及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隧道、大型桥梁等社会公共区域应当安装技防系统。

  除社会公共区域外,《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安装技防系统的场所和部位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港口、码头、机场、地铁、大型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电信、邮政、金融机构的营业、存放场所,印制、存放、销毁有价证券场所;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以及油库、加油(气)站;重要科研、生产单位的研究、试验和资料存放场所,涉密场所除外;重要物资仓库,以及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存放场所;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大型商场、农贸市场以及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酒店、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馆等用于收藏、陈列、展览具有重要价值的物品、资料的场所或者部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或者管制药品和病菌等危险物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存放场所或者部位;印制、存储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试卷、信息等资料的场所或者部位;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和已建成并有安装条件的居民小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场所和部位。

  关于禁止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场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宾馆客房、集体宿舍的寝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以及针对居民住宅窗口、门口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使用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

  对于买卖或者违法使用、传播采获信息;擅自提供、复制、翻拍或者删改、隐匿、毁弃采获信息等行为,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的颁布将对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领域从产品研发、生产,到建设、应用、管理与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发挥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从而使合法企业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和良好的生存环境,为辽宁省技防企业的更好发展、良性发展创造条件,更为全省经济社会加速发展加油助力。

  它的颁布实施翻开了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依法行政的新篇章,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