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多且力度大
    2015/1/23 16:20:00    关键字:税收,优惠政策      浏览量:

  税收优惠是政府政策目标的风向标,通过法律法规制定优惠政策,表明一个国家政府实行相应政策的严肃性,也增强了本身的刚性,有利于实现政策目标。各国政府充分认识到了中小企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以及作为弱势群体本身的脆弱性和生存环境的相对艰难,故针对中小企业竞争力较差、管理成本高、融资难等问题制定政策,采取了减免税收、优惠税率、提高税收起征点、加速折旧、再投资税收减免、费用扣除、盈亏相抵等多种方式,并且优惠力度大,诸项措施几乎贯穿了中小企业创办、发展、转让、对外投资等环节,并涉及了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投资收益所得税等多个税种,使中小企业真正受惠。

  如美国在1993-1994年度,向小企业提供税额减免120亿元,以缓解小企业的筹资难;通过“1997年纳税人免税法”,在10年内为小企业提供几十亿美元的税额减免,并减少资本收益税。

  英国企业税收一般要占到企业增加值的40%-50%。在实行累进税制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的税负稍有减轻,但也要占增加值的30%左右。为减轻中小企业税负,英国1999年3月把中小企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从原来的30%削减为20%,2000年4月,又将中小企业利润的纳税起征点由原来的4万英镑提高到5万英镑,税率则再次下调至10%,并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使中小企业税负水平相当于大企业的一半。

  德国1984年开始实行对中小企业有利的特别优惠条款,目前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对大部分中小手工业企业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营业税起点从2.5万马克提高到3.25万马克,对统一后的德国东部地区营业税的起点更是从15万马克提高到100万马克;提高中小企业设备折旧率,从10%提高到20%;所得税下限降低到19%。德国通过各种税收优惠,一般可减少中小企业一半以上的税收,使它们的税赋水平由占企业增加值的30%降到15%左右,年利润在200万马克以内的中小企业缴纳的税金,平均只有大企业的50%。

  法国1995年颁布“振兴中小企业计划”,把中小企业的利润税率由33%降为19%,对企业的注册税也相应调降,并为增加雇工的企业采取新的税收优惠措施。1997年,因为财政赤字增加,法国政府决定提高企业利润税,但不对中小企业增税。

  日本注重培育具有高度活力的中小企业成长机制和重视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分工协作。税法规定,对资本总额在1亿日元以下的中小企业法人,所得额超过800万日元的部分征收37.5%的法人税,所得额低于800万日元的部分,按28%的优惠税率征税;对具有公益法人性质的中小企业的年度所得按27%征税。中小企业进行设备现代化改造,可实行特别折旧,第一年可提30%,对新兴产业的设备使用期限缩短到4~5年。中小企业法人债务在次年不必全部清帐,还可提取16%作为积累,用于企业的投资扩张。降低遗产税税率水平,以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在公司重组等情况下产生的涉及继承的问题。中小企业进行联合实现集团化,将降低联合体的税率。为了有效使用机械设备,对中小企业共同使用的机械设备3年内减半征收固定资产税。目前,日本有60%的中小企业加入了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分工协作体系。其他国家都远远低于这一水平(一般西方国家为大企业配套的中小企业数仅占中小企业总数的30%左石,我国为20%左右)。中小企业组成各种合作组织,则按27%的优惠税率纳税。

  加拿大政府规定,对由加拿大公民控制的资产低于1500万加元的中小企业,其第一个20万加元所得,公司所得税税率由28%降为12%;从2001年起,中小企业所得在20万加元-30万加元之间,公司所得税税率由28%降为21%。

  韩国规定,在农渔业区的中小企业可享受所得50%免税的优惠,但这只适用于制造业、矿业、有线电视广播、资料处理、电脑通讯业、货运业等;另外从事技术密集且位于市区外的中小企业,产生所得后的4年内,其所得的50%可免税,其后两年可享受30%免税优惠。

  另外,为了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各国对能耗高、污染大、严重浪费不可再生性资源的传统工艺和传统产品往往采取加大征税力度的措施,同时为传统工业的生产转型提供种种鼓励性措施,为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