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分为型式检验与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抽样按GB/T15482中有关规定执行。
型式检验为全项检验,检验项目按表6。
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工艺、生产设备、管理等方面有较大的改变(包括人员素质的较大改变)而可能影响产品的使用性能;
c)产品达到一定数量后的周期性试验;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e)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该项的试验要求。
型式检验中需由生产厂制造试验样件。试验样件应按与产品的整体或部件相同的工艺制作,并有同等的功能。
型式检验可在由同样材料、元件、工艺制作的、仅外形尺寸不同的系列产品中,选取最薄弱的规格产品进行抽样。
表6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
A组检验(逐批):交收产品时,全数检验;
B组检验(逐批):交收产品时,抽样检验;
C组检验(周期):半年进行一次;
D组检验(周期):每年进行一次;
出厂检验只对B组检验进行组批抽样。样品在A组检验合格品中抽取,抽样数按表7规定。C组和D组检验的样品数量,应在A组和B组检验的合格批中随机抽取2台进行检验。
批量选用(台)
样本大(台)
合格质量水平AQ1.1.0
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判定数
检验项目
各类检验的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见表6。
判定规则
1、型式检验中出现A类不合格;或一项B类一项C类不合格;或二项以上C类不合格,即判定型验为不合格。
2、出厂检验中出现不合格品,应返修或报废。
3、出厂检验B组抽样检验中B类和C类不合格按表7判定,不合格品经返修后可重新检验。
4、出厂检验中出现A类或B类不合格,即应停止检验,在相应范围内采取措施,消除不合格因素再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