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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湖南永州枪击案浅析法院应对突发事件的策略

[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 2010/8/24 16:23:00    

  近日,湖南永州法院枪击案,各大媒介竞相报道,成为举国震惊的事件,继校园安全之后,法院等政法机关的办公安全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就此个案来说,有其本身的特殊性,如警用枪械管理的漏洞、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而湖南永州法院安保措施未起到相应的作用,也是应引起相关政法机关反思的。

  1、就本案来看,犯罪嫌疑人曾经是案件的当事人,综合各方面的报道,其所涉及的案件是已案结事了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必要到法院来,若在安保方面进行基本的筛选,如询问其是否为案件当事人、所为何事、与案件承办人核对,这样可能就不会让其进入办公区,也就不会酿成如此血案。就此来看,法院方面在安保方面落实相关的登记,并进行相关情况的核实,非常有必要。有的地方法院由当事人与法官进行预约也是很好的办法。综上安全措施的缺位,形成了一定的真空地带或安全盲区,是酿成血案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此可见,安保不是人手的问题,而是措施是否落实的问题,措施到位、再配合一定的安检手段,才能最终防患于未然。

  2、从案件的执行来看,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对法院的执行不满,原因是执行的时间过长。而执行难是长期困扰法院的一个老大难。就目前的情况看,有的法院设立独立的执行机构,如执行局、执行庭,审执分立,而一些基层法庭就是审执不分了,基层法庭的问题就大一些了,基层法庭由于人手少、警用设施缺乏,执行的难度更大。就此看,法院更应多考虑基层法庭的执行。建议可以进行力量的整合,以提高执行的效率,化解当事人的不满情绪。一方面可以进行制度化的设置,如每月设置一个执行周,由执行局进行配合、协助。另一方面,可以由两个至三个基层法庭相互联动,强化执行。确切的说本案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一句俗语,迟到的正义即非正义。

  3、从案件的流程看,法院方面的法理释明及判后答疑不可或缺。本次事件中,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会选择法院来实施报复的行为,是因为其认为离婚和所患的鼻咽癌的最终原因都是因为法院的裁判,而事实的情况是,离婚是因为夫妻感情破裂,患病是因为自身的身体原因。就此来看,法院审判人员向当事人说明公民的诉权及不告不理等情况是多么重要,耐心细致的工作对于案件的最终社会效果也是非常重要的。

  其实早在2008年的上海杨佳袭警案造成6死3伤的惨剧时就已为人们敲响了警钟,这次的事件更是值得政法机关深思。笔者希望通过以上的分析,对法院应对以后的类似的事件能有所助益,在制度的制定上法院也应有新的思考,这样才能在社会转型期,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使法院工作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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