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规范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研究会    2013/11/26 16:29:00    关键字:地铁安全防范系统      浏览量: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地铁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实施原则、应达到的技术标准和验收方法,是地铁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技术依据。

  本规范适用于地铁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设计、施工、检验及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50299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1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T 75-19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79.1—10—2002 报警传输系统串行数据接口的信息格式和协议

  GA/T 394-2002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安全防范系统 (SPS)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system

  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运用安全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或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或集成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3.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VSCS)video surveillance and control system

  利用视频技术探测、监视设防区域并实时显示、记录现场图像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3.3出入口控制系统 (ACS) access control system

  利用自定义符识别或/和模式识别技术对出入口目标进行识别并控制出入口执行机构启闭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3.4安全管理系统 (SMS)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

  对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等子系统进行组合或集成,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有效联动、管理和/或监控的电子系统。

  3.5监控中心 surveillance and control center

  安全防范系统的中央控制室。安全管理系统在此接收、处理各子系统发来的报警信息、状态信息等、并将处理后的报警信息、监控指令分别发网报警接受中心和相关子系统。

  3.6报警接受中心 alarm receiving centre

  接受一个或多个监控中心的报警信息并处理警情的处所。通常也称为接处警中心。

  3.7防护区 protective area

  允许公众出入的、防护目标所在区域或部位。

  4.技术要求

  4.1一般规定

  4.1.1地铁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和系统配置应结构化、规范化、模块化、集成化的方式实现,应能适应系统维护和技术发展的需要。

  4.1.2地铁安全防范系统的系统设计应考虑系统运行稳定性和数据备份的需要,考虑灾难性事故和人为破坏时信息传输的畅通需要。

  4.1.3地铁安全防范系统软件应具有兼容性、可维护性、可靠性、安全性以及技术的先进性。应操作方便,采用中文图形界面和多媒体技术。

  4.1.4地铁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应考虑与消防报警、内部业务管理等有关系统联动。

  4.1.5地铁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应考虑视频、音频、控制信号的远程传输,提供远程传输接口、传输线路和终端设备。

  4.1.6地铁安全防范系统应具备全天候远程控制功能,符合公安信息网络标准,其通信协议和接口应符合现有公安110报警求助及119火灾报警系统的工作格式或系统结构应符合GA/T 379.1—10-2002和GB 50313的有关规定。

  4.1.7地铁安全防范系统应有优先级功能,优先级顺序为:消防、公安、一级控制室、二级控制室、三级控制室。

  4.1.8地铁安全防范系统在地铁电磁场和静电干扰的环境中,应符合GB 50348的有关规定。

  4.1.9地铁安全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

  4.1.10地铁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应符合GA/T 75-1994的有关规定。

  4.2系统基本构成

  4.2.1地铁安全防范系统采用集成式构建模式,由安全管理系统、紧急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组成。

  4.2.2安全管理系统应设置管理控制中心和一级、二级、三级安防监控平台,分别设置在市技防管理控制中心和一级控制室、二级控制室、三级控制室,实施其监控功能。

  4.2.3根据安全防范的需要,在相关的管理部门设置监控终端,以便其调用浏览。应急或特殊情况,经管理控制中心授权可直接进行远程操控。

  4.2.4各相关子系统的基本配置,包括前端、传输、信息处理/控制/管理、显示/记录四大单元。不同(功能)的子系统,其各单元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

  4.3安全管理系统

  4.3.1管理控制中心

  4.3.1.1设置在市技术防范管理控制中心,是全市安全技术防范网络系统的管理控制中心。

  4.3.1.2应能通过统一的通信平台和管理软件将各级监控平台与各子系统设备联网,通过权限分配操作,实现由监控平台对各子系统的管理与监控。

  4.3.1.3应能对下级安防监控平台和各子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应能显示地铁沿线安防系统的所有接警信息,并可操控所有音、视频系统信息。

  4.3.1.4应设置与接处警部门联网的通信接口。

  4.3.1.5应配置数据库服务器对系统的管理控制数据进行保存。

  4.3.1.6应留有多个数据输入、输出接口,应能连接各子系统的主机,能实现大规模的系统集成。

  4.3.2一级控制室

  4.3.2.1设置在市地铁公安部门指挥中心,配置一级安防监控平台,是地铁安全防范系统总监控指挥中心。环境噪声要求应符合GB 50348的有关规定,安装设备后,应留有50㎡面积空间。

  4.3.2.2应能通过统一的通信平台和管理软件将一级控制室设备与各子系统设备联网,实现由监控平台对各子系统的管理与监控。一级监控平台的故障应不影响各子系统的运行;某一子系统的故障应不影响其它子系统的运行。

  4.3.2.3应能对下级安防监控平台和各子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经管理中心授权可控制视频系统运行,应能显示地铁沿线安防系统的所有接警信息,并可操控所有音、视频系统信息。对系统运行状况、报警信息及相关的视频信息数据等进行记录和显示,保存记录不少于30天。

  4.3.2.4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应与报警信号联动,并可在电子地图上显示报警点位。报警触发时应有声光警示,报警区域显示的视、音频信息能自动存储纪录,视频信号帧率不少于25帧/S。

  4.3.2.5应留有与接处警部门联网的通信接口,能及时将报警信息和相关的视频信息传输到各级监控平台。

  4.3.2.6应具有有线、无线内外通讯功能,并能与所有重要部位进行有线或无线通信联络。

  4.3.2.7应留有多个数据输入、输出接口,应能连接各子系统的主机,应能连接上位管理计算机,以实现大规模的系统集成。

  4.3.2.8可与消防系统互通资源,联动视频切换。

  4.3.3二级控制室

  4.3.3.1设置在地铁站所属辖区监控中心,配置二级安防监控平台,是地铁安防系统的分控中心。

  4.3.3.2应具有接收辖区内报警信息,辖区内警力巡逻管理和现场指挥能力。

  4.3.3.3应能通过统一的通信平台和管理软件将二级控制室设备与各子系统设备联网,实现由监控平台对各子系统的自动化管理与监控。二级监控平台的故障应不影响一级监控平台和各子系统的运行;某一子系统的故障应不影响其它子系统的运行。

  4.3.3.4应能对下级安防监控平台和各子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经授权可控制辖区内全部子系统运行,应能显示地铁辖区线路安防系统的所有接警信息,并可操控所有音、视频系统信息。对系统运行状况、报警信息和相关的视频信息数据、各辖区地铁站出入口视频信息等进行记录和显示,保存纪录不少于30天。

  4.3.3.5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应与报警信号联动,并可在电子地图上显示报警点位。报警触发时应有声光警示,报警区域显示的视、音频信息能自动存储纪录,视频信号帧率不少于25帧/S。

  4.3.3.6应留有向接处警中心联网的通信接口,能及时将报警信息和相关的视频信息传输到各级监控平台。

  4.3.3.7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报警控制器应符合GB 12663通用技术条件,功能要求应符合GB 50348的有关规定。

  4.3.3.8应具有有线、无线内外通讯功能,并能与所有重要部位进行有线或无线通信联络。

  4.3.3.9经一级控制室授权,可访问其它同级安防监控平台。

  4.3.3.10应留有多个数据输入、输出接口,应能连接各子系统的主机,应能连接上位管理计算机。

  4.3.4三级控制室

  4.3.4.1设置在各站控制中心,配置三级安防监控平台,管理本站内安防系统。

  4.3.4.2连接本站内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和紧急报警系统,并能联动切换视频画面。

  4.3.4.3应能对站区内各子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应能显示地铁站区安防系统的所有接警信息,并可操控所有音、视频系统信息。对系统运行状况、报警信息和站内采集的视频信息数据(满足进出站人员正面至少三次被有效摄录)等进行记录和显示,保存纪录不少于30天。

  4.3.4.4应能及时将报警信息和相关的视频信息传输到各级监控平台。

  4.3.4.5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报警控制器应符合GB 12663通用技术条件,功能要求应符合GB 50348的有关规定。

  4.3.4.6应具有有线、无线内外通讯功能,并能与所有重要部位进行有线或无线通信联络。

  4.3.4.7应留有多个数据输入、输出接口,应能连接各子系统的主机,应能连接上位管理计算机。

  4.4紧急报警系统

  4.4.1重要机房、值班室、售票处、检票处等要害部位应分布安装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为不可撤防模式,应具有防误触发、触发报警自锁、人工复位等功能

  4.4.2紧急报警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安装应隐蔽、安全、便于操作。

  4.4.3紧急报警装置应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观察并记录报警区域和报警人的情况,应能及时将紧急报警信息传递到本站控制中心和上级监控中心。

  4.4.4紧急报警系统应采用有线和无线报警方式,系统应具有抢线发送报警信号的功能。通过公共电信网传输报警信号的时间不应大于20s。

  4.5视频监控系统

  4.5.1应使用彩色视频监控系统,视频信息采集、传输和记录宜采用数字技术。摄像信号能够同时实时传送到各级视频安防监控平台。

  4.5.2每个检票口均应安装定焦摄像机,并应能同时清楚的显示进入人员的面部特征和背部轮廓,并在三级控制室存储纪录。

  4.5.3每个步梯、扶梯、垂直电梯口均应安装定焦摄像机,应能清楚的显示上下梯人员的面部特征或背部轮廓,并在三级控制室存储纪录。

  4.5.4地下通道、候车站台、出入口、售票区、检票区、等候大厅等场所应安装摄像机,摄像机布置应能监视全部公共空间,可使用带预置功能全方位云台和可变焦镜头。

  4.5.5地铁车厢内宜安装半球型摄像机,摄像机视角应能看清车内全景,并结合装潢特点达到美观和监控的目的。视频信号在本列车内记录,并能用无线通讯方式将视频信号实时传出。

  4.5.6每个地铁站应单独设置两台隐蔽安装的摄像机(无特许不得启用),其传输至地面并留有通讯接口。安装位置应能在特殊情况下观看站内全景,摄像机应加装防护装置。

  4.5.7宜在控制室、重要设备间、机房等要害部位安装摄像机。

  4.5.8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A/T 367-2001标准的规定。

  4.6出入口控制系统

  4.6.1应根据地铁运营安全管理的需要,在控制室、重要设备间、机房等要害部位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4.6.2系统应对受控区的位置、通过对象及通过时间等进行实时控制。应有报警功能。

  4.6.3系统各部位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GA/T 394-2002标准的规定。

  4.6.4系统应适应地铁站点多,距离远的特点,适应系统复杂的网络结构,满足多级的管理模式,快速准确的通行授权的要求。

  4.6.5应满足信息上传到上位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和控制,系统应具有开放性,标准的控制接口,以便与其他系统进行集成和交换数据。

  4.6.6系统应采用多总线网络结构,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4.6.7系统应能独立运行。宜能与安全管理系统联网,与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联动。

  4.6.8出入口情况记录信息保存应不少于30天。

  4.7传输部分

  4.7.1应采用有线传输为主,无线传输为辅的传输方式。有线传输可采用专网传输、公共电话网、公共数据网等多种模式。并配以有线、无线转接装置,建设基于数字通讯为主的有线、无线系统混合的安防系统网络。

  4.7.2传输线缆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线缆,线缆的衰减、弯曲、屏蔽、防潮性能满足系统设计总要求,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

  4.7.3系统布线应采用金属管槽进行保护。金属管槽必须接地,接地电阻一般小于1Ω。导线敷设后,应认证对线,并加上识别标记,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小于20MΩ。

  4.7.4传输方式、传输线缆、传输设备的选择与布线设计遵守国家标准GB 50348中第3.11条的技术要求。

  4.7.5无线传输所用的功率、频率等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规定。

  4.8系统供电

  4.8.1系统控制室应采用独立电源供电,配备相应的备用电源装置。主电源容量按系统额定功率1.5倍设置;备用电源应根据管理工作对主电源断电后系统防范功能要求,选择配置持续时间符合管理要求的备用电源。

  4.8.2系统前端设备应由控制室集中供电。

  4.8.3电源质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稳态电压偏移比大于±2%;

  b) 稳态频率偏移不大于±0.2Hz;

  c) 电压波形畸变率不大于5%;

  d) 允许断电持续时间为(0~4)ms。

  4.8.4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用稳频稳压、不间断电源供电等措施。

  5.工程施工

  地铁安全防范工程施工应符合GB 50299和GB 50348的有关规定。

  6.工程检验

  地铁安全防范工程检验应符合GB 50299和GB 50348的有关规定。

  7.工程验收

  地铁安全防范工程验收应符合GB 50299和GB 503484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