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甘肃省防雷中心消息,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次会议,《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首次被提交大会审议。
《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规定,对批准未包含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内容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行为,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的,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未对气象灾害进行评估、气象灾害防御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应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绝防雷装置检测,或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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