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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范围,包括直击雷防护工程、感应雷(雷电民磁脉冲)防护工程和综合防雷工程等的设计、施工。

    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等级与范围

    第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实行等级管理制度,资质等级分为丙、乙、甲三级。

    第五条 丙级资质单位只能从事发下防雷工程专业的设计或者施工: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包括建(构) 筑物直击雷防护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击雷工程项目;

    (二)可进行的感应雷防护工程项目有:小型计算机网络、小型程控电话、小型自动控制系统,短波、超短通讯站,小型电视台,卫星电视地球接收站,共用天线,闭路电视、有线电视和家用电器等小型防雷工程项目。

    第六条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以下 防雷工程专业的设计或者施工: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包括建(构)筑物直击雷防护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击雷工程项目;
    (二)除可进行丙级感应雷防护工程项目外,还可承担的工程项目有:无线寻呼台,移动通讯中继站,中型电视台,一般雷达站、微波站、导航站,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中型自动控制系统、中型程控电话,中型计算机网络等中型防雷工程项目。

    第七条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以下防雷工程专业的设计或施工: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包括建(构)筑物直击雷防护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击雷工程项目;
    (二)除可进行乙级感应雷防护工程项目外,还可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大型移动通讯基站,大型电视台,大型程控电话机,大型计算机网络、大型自动控制系统,机场、大型车站、码头,智能大厦及其综合布线,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国防设施等大型防雷工程项目。

    第三章 资质申请

    第八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企业法人,并遵纪守法,社会信誉好;
    (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考核合格后颁发的相应资格书。
    (三)丙级、乙级、甲级资质单位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少于 1 名、 2 名、 3 名,中级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 3 名、 4 名、 5 名,并均应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四)丙级、乙级、甲级资质单位的企业注册资金分别不得少于 30 万元、 40 万元、 100 万元;
    (五)丙级、乙级、甲级资质单位近三年来必须一直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或者施工,并分别完成项目总值不少于 150 万元、 300 万元、 600 万元;
    (六)丙级、乙级、甲级资质单位必须至少分别承担过一项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上的工程设计或者施工项目,并均通过验收和投入使用,运行良好,用户满意;
    (七)已建立一套全面质量保证体系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并能有效的实施;
    (八)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设计、施工设备;
    (九)具备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化资料和档案保管设施。

    第九条 申请丙、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的地、市、州、盟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正式申请。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正式提出申请。
    无地、市、州、盟气象主管机构的,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防雷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正式申请报告、单位基本情况;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组织代码证》的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其中外骋人员应注明是专职或者兼职及原工作单位等情况,高级、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必须提供技术职称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五)近三年来实际完成的主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项目表;
    (六)必须出具至少三个与申请资质级别相当规模的防雷工程建设单位(用户)的使用证明;
    (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工程质量管理评定办法等;
    (八)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主要包括工程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工程质量管理评定办法等;
    (九)至少有两个与申请资质等级规模接近的已建防雷工程的全套技术资料,包括勘察报告,设计方案、合同、设计施工图纸、施工记录、预算、决算,验收报告、用户意见等。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地、市、州、盟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予以补充完备。
第四章 资质评审

    第十二条 地、州、市、盟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审请丙级或者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申请甲级资质单位进行初审;
    初审单位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初审合格的,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于十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所有的申报材料一同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评审。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丙、乙级资质申请进行组织评审,评审合格后二十日内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复审,复审合格后,在二十日内颂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对甲级资质申请进行组织评审,评审合格后三十日内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对评审不合格的,在评审后二十日内由组织评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退回才送审单位。

    第十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成资质评审委员会,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进行评审。

    资质评审委员会由聘请的 5~9 名防雷管理和防雷技术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五条 资质评审定期举行,每年 1~2 次。
    评审委员会评审前,应委托评审委员会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在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2 / 3 以上成员同意为通过,并写出评审意见和签字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制作和发放。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申请丙、乙级资质的单位审批合格后,必须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复审并颁发资质证后,方可通知申请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应当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年度检查和其他形式的监督管理,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的 1 月 1 日 ~4 月 30 日。

    第十八条 受检查单位按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财务决算年报表》、《企业年度工作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包括:企业年度营业额、完成的主要工程项目,用户反映、企业内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查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应当对单位资质年检做出结论,记录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的“年度检查”栏内。对甲级资质单位年检结论应当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一)单位资质条件完全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且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防雷工程质量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
    (二)单位资质条件基本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防雷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及违法的,为“基本合格”;
    (三)单位资质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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