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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五)

[来源]  [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09-3-3 15:43:00  

    第五章 保安员配备 
    
     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配备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保安人员,并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娱乐场所不得自行招录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
    
     (二)协助娱乐场所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和巡查工作;
    
     (三)及时排查、发现并报告娱乐场所治安、安全隐患;
    
     (四)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置娱乐场所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
    
     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备的保安人员不得少于2名;营业面积每增加200平方米,应当相应增加保安人员1名。
    
     迪斯科舞厅保安人员应当按照场所核定人数的5%配备。
    
     第三十一条 在娱乐场所执勤的保安人员应当统一着制式服装,佩带徽章、标记。
    
     保安人员执勤时,应当仪表整洁、行为规范、举止文明。
    
     第三十二条 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派驻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教育培训,开展经常性督查,确保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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