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环境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四)

[来源]  [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09-3-3 15:44:00  

    第四章 经营活动规范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对从业人员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统一建档管理。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名簿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一)从业人员姓名、年龄、性别、出生日期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地址;
    
     (三)从业人员具体工作岗位、职责。
    
     外国人就业的,应当留存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装,统一佩带工作标志。
    
     着装应当大方得体,不得有伤风化。
    
     工作标志应当载有从业人员照片、姓名、职务、统一编号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由各岗位负责人及时登记填写并签名,专人负责保管。
    
     营业日志应当详细记载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遇到的治安问题。
    
     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营业日志应当留存60日备查,不得删改。对确因记录错误需要删改的,应当写出说明,由经手人签字,加盖娱乐场所印章。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安排保安人员负责安全巡查,营业时间内每2小时巡查一次,巡查区域应当涵盖整个娱乐场所,巡查情况应当写入营业日志。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对发生在场所内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本办法规定娱乐场所配合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方面所作的工作,能够通过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传输完成的,应当通过系统完成。

 

上一篇: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三) 2009-3-3 
下一篇: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五) 2009-3-3 

关于我们 | 服务细则 | 服务说明 |站点地图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支持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 主办单位: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
电话:010-6873058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C座1401
承办单位:中国安防行业网 电话:010-63326302
版权所有:北京寰岛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京ICP备050577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