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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盗安全门产品企业质量自律公约

[来源]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  [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09-3-12 14:52:00  

    防盗安全门产品质量与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规范防盗安全门产品市场秩序、确保防盗安全门产品的质量、为社会公共安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是防盗安全门行业全体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为全面贯彻落实新的防盗安全门国家标准,促进防盗安全门行业的和谐健康发展,建立安全门行业管理的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增强行业整体素质,提高行业的综合竞争力,遏制不正当竞争,维护本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遵照“加强管理、增强责任、健康发展、保障安全”的方针,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凡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防盗安全门会员单位均应承诺恪守本公约,本公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发、生产、销售的所有防盗安全门系列产品企业。

    第二条 自觉遵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格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恪守职业道德,端正经营行为,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共同促进安全门市场的规范运作和整体健康发展。

    第三条 坚持严格贯彻实施GB17565-2007《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的产品国家标准,及时完成各级(:甲级、乙级、丙级、丁级)防盗安全门的申报检测或认证,并在此后的生产过程中严格按标准设计、生产和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四条 各防盗安全门企业应参照IS09001的相应程序逐步建立并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从业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规章制度,积极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科学的管理办法,不断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

    第五条 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地参与市场竞争,不盲目压价,不低于成本销售或以其它方式变相低于成本销售。坚决杜绝不顾质量低价竟销、恶性竞争、相互诋毁、相互攻击等现象。不得搞围标、市场垄断、哄抬(压)价格、误导消费、误导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和维护防盗安全门市场良好秩序和良性竞争的环境。

    第六条 严格按规定使用产品认证证书,不得将认证证书转让、转借、倒卖或涂改及用于未获证书产品,不得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第七条 严格规定正确标志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产品等级、产品合格证明等标识,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八条 不掺杂,不掺假,不以假充真,不以次充好,不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以低等级产品冒充高等级产品。

    第九条 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行业整体利益,严把防盗安全门产品质量关。实行产品“三包”制度。

    第十条 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观念和对用户负责的高度责任感;以守法、诚信、科学的态度,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自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强化人才培养,注重员工队伍建设,加大员工队伍的培养力度,打造安全门行业产业大军。

    第十二条 加大科技投入,大力开发具有主知识产权的防盗安全门新产品,提高产品技术含量,掌握产品核心技术,为我国防盗安全门产品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努力创建自主品牌,提高产品竞争力。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客户以及媒体和社会大众的舆论监督,及时整改企业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将成立由相关单位组成的公约执行仲裁机构,该机构负责处分公约成员违纪,协调成员企业间的争议。
 
    第十五条 公约成员应充分尊重并严格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并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有违约行为的成员企业,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协商不成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裁决,裁定结论各方应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经查证属实的,可在公约成员内部通报、行业媒体曝光取消公约成员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本公约自签订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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