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在南京某楼盘购房,结果一名业主拿房时发现本应安装防盗门的分户门,却安装的是防撬门。于是联合所有业主找到开发商,开发商却一口咬定这防撬门就是防盗门,只是厂家贴错标签了。无奈,众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栖霞法院判处开发商将防撬门更换成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盗门。
据了解,2004年前后,南京某开发商开发了城市绿洲花园小区。小区建成后,管某等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购买协议,协议中除对房屋的单价、面积、价款的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外,契约中还特别注明分户门必须是防盗门。2006年房屋陆续交付,收房后管某惊异地发现,本该是防盗门的分户门上赫然贴着“防撬门”的标签。管某当即联合同批收房的业主与开发商进行交涉,结果被告知,这就是防盗门,是厂家将标签贴错了。在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管某等业主一纸诉状交到南京市栖霞区法院,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栖霞区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业主们认为,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的分户门是防撬门,而非合同中约定的防盗门。他们多次与开发商沟通协商解决办法,但开发商以其提供的防撬门就是防盗门为由,拒绝提供合理的解决办法。所以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防撬门更换为防盗门,否则按市场价赔偿原告换门费以及安装费、误工费计3000元。开发商则坚持称,他们公司所提供的门就是防盗门,只是标签贴错了。门是向万嘉集团有限公司购买的,也是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采购的。若是业主们坚持自己的观点,则要求权威部门进行鉴定。法院只好休庭,择日再审。
随后,法院委托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对安装在原告商品房上的安全门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安装到户的防盗安全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有了鉴定报告,法院再次开庭进行了审理,这一次开发商改变了态度,同意将防撬门更换为防盗门,不过却以要求业主提供防撬门合格证原件来为难业主。
很多业主都丢失了防撬门合格证原件,开发商答应更换防撬门成了空文,法院只好帮助调解。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当庭做出宣判,法院认为开发商未依约向业主们提供符合防盗门标准的入户门,存在违约行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全部更换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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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中,关于入户门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称呼,包括防盗门、防火门、防撬门、安全门、钢质门、装甲门、入户安全门等等,有部分生产商或者开发商在商业活动中,故意混淆这些门之间的差别甚至抛出一些新的名称,以达到规避国标《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条件的结果。有些人甚至会对消费者说,这些都是防盗门,只是提法不一样。依据有关规定,防盗门的全称是防盗安全门,只有符合了国家1998年颁布的防盗门标准的门,才能称之为防盗门。合格的防盗门一般采用经公安部门检测合格的防盗专用锁。业主们拿房时一定得注意这样隐藏的猫腻,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