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主任陈剑、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行政法教授熊文釗做客搜狐网,畅谈“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及消费者组织职责”。以下是访谈详细内容: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进入搜狐3•15系列访谈节目。今天做客的四位嘉宾分别是:中消协武高汉副秘书长、中消协法律部陈剑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先生、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行政法教授熊文钊先生,今天我们的访谈主题是“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及消费者组织职责”。首先武秘书长介绍一下目前国家对消费者保护情况和相关的一些法规。 政府非常重视消费者保护 武高汉:党和政府对消费、消费者、消费者保护非常重视,党在八大就有一个提法,生产发展就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如果把这句话简化一点,就是生产为了消费。 党的十三大报告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党十五大报告又指出,要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同时还提出一个观点,叫生产的发展要适应消费的需求。党的十七大报告,更是把消费放在首位,拉动经济和社会发展三架马车,消费、投资、出口,这样的排序在党的政治性纲领性文件中这是首次。这些都说明党和政府对消费、消费者、消费者保护这项工作是非常重视的。
在机构建设上,以前国务院一共砍掉了200多个司局,但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这样一个局。据我了解,还不仅仅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增加了这样的机构,在技术监督局、民航总局等各个有关行政部门的下面,都增设了司局级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机构。
从法律建设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比如说199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继颁布的《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邮政法》、《食品安全法》等几十部法律法规中,都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所以我们觉得,党和政府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对消费、消费者、消费者保护这项工作是非常重视的,但是还有巨大的上升空间。
政府通过各种法律、行政手段保护消费者
熊文钊:刚才武秘书长很熟悉这些情况,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视的,我就想借这个话题说国家为什么要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本来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之间应该是个平等的关系,为什么消费者权益要保护呢?因为消费者在这个关系当中往往是处在一个弱势地位。如对各种合同的条款、对商品的信息、信用的了解,都处在被动的位置。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国家就有责任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站在一个公正的角度,来维护这样的一个正常的秩序,所以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很多的理由。
国家通过什么方式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几个方式都在用,刚刚武秘书长讲了。包括一些法律,首先是立法的保护,国家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面写着“要征求消费者的意见”,因为消费者最了解消费过程当中有哪些问题需要立法保护,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就明确规定要征求消费者的意见。很多的法律,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都要通过消协征求消费者的意见,在立法方面要增加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最重要的就是行政的保护,刚才也讲了工商总局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还有技术监督局,比如食品卫生部门,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刚刚提到了《邮政法》,以及还有其他的一些相关的部门。行政保护的办法是作为政府的一项职责,在很多法律当中也有所体现,这是一个途径。这个方面,有的国家设有消保会,作为消费者的直属机构或者组成部门。我们进入改革开放以后就开始在做。
第三方面,还有一些司法的保护,通过诉讼,甚至是构成犯罪司法要追究责任,建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庭。
第四方面,社会的保护。现在这个方面组织形态并不太丰富,现在就是消费者协会,这是政府的支持、政府的配合。全国有消协,在80年代就成立了。全国县级以上的消费者协会大概有两三千个。还有一些其他的消费组织,可能有两三万个基层的消费组织。其他的消费者的联系还是比较松散的。其实还可以探索其他的形式。
主持人:您觉得还可以探索其他的什么形成呢?
熊文钊:在西方,消费者通过一些行业找一些消费者的俱乐部或以联谊的形式,形成一些集团诉讼。中国这方面还不是很发达、不是很成熟,所以更表明我们国家在这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来保护这些消费者的利益。
当然中国现在也有一些方式,但是还不是组织化,包括三鹿奶粉事件以后出现的共同的消费群,目前还主要是为消费者协会或者其它比较合法的这样一些途径在进行。正是因为我们这个社会保护不是很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应该加强这种对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同时在程序、在制度建设上面,应该要想一些办法。消费者保护现在有很大的成绩,但是还有很多的保护方面遇到很大的困难,或者协调起来还有一些问题,法律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国家有这个责任,应该把这个责任落到实处。 [NextPage] 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亟待建立 主持人:目前在对消费者保护方面遇到了哪些比较突出问题有待解决?
吴景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足上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93年出台的,和咱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步进行的,但是它的立法毕竟还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立法的,但这并不说明这个法律本身就有很好的先进性,吸收了现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先进的思想和技术手段。 但毕竟立法背景特殊,就使他在很多具体规定上原则性比较强。现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了,我想这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会根据国家的需要和民众的护法加以修改和完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几大问题需要加以明确,关于公益诉讼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有所体现。我记得过去的3•15推出过三大维权人,其中有一个河南的王京,她丈夫喝白酒死了。她诉求的就是白酒瓶上加上“喝酒有害健康”这样的字样。像这类诉讼是典型的公益诉讼的性质,在立法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类案件,包括很多的诉讼,根本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是一个社会公益的事业,公益诉讼问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至少有明确的规定。像三鹿奶粉这类事件,虽然是指这么一个最典型的案件,我可以说,像三鹿这样的事件决不会是在中国食品行业的最后一个案件,以后这类受害范围很大、很多的情况下,如果按照咱们现有的诉讼法,就是说这个案件只能代表自己去诉讼,几十万人都各自去诉讼的话,肯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维权成本的提高,能不能引进一种像国外有的,就是说一人胜诉万人获赔的情况,可以考虑一下。
《食品安全法》最近出台了,这里面突破就是关于广告代言人的追究机制,已经有了原则对待,广告代言虚假广告给消费者带来损害的,同经营者承担同样的责任。《食品安全法》有重大的突破,但是只规定了刑事连带责任,对代言者的违法所得怎么处理还没有规定,对行政处罚还没有规定,对他以后还能不能继续代言广告后续的追究也没有规定。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这个问题上因为百姓的呼声很高。《食品安全法》出台以后并没有专门针对明星,但是只是个人,但老百姓直接把这个个人给引到名人明星身上去了,这是客观事实的,因为咱们打开电视有人代言的都是咱们熟悉的,对他们没有任何的法律约束,即使给消费者带来最大损害就是广告经营者和产品经营者承担责任,而他作为利益相关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是不公平的。希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一点能够做制度的规定,就是对他原来没有的缺陷的一个弥补吧。 [NextPage] 消费者权益保护还需更好的诉讼环境 主持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开始实施到现在已经有15年了,经济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消法也需要与时俱进,吴老师和熊文钊老师对消法的修改有些什么建议?
熊文钊:比如说像消费者权益里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形成诉讼法修改的时候也一直在讨论这个问题,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可以有公益性的组织,包括向消费者协会提起,也可以由公民提出来,检察机关来承担起公诉的责任,就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来出庭支持这种行政的公诉或者是民事的公诉,现在一直很多学者在研究,希望《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时候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另外,包括其它集团公益诉讼的形式,确实消费者往往处于比较弱势,而且受害以后他也没有太强的能力,打这种官司往往打不起,然后就放弃了,正是这么多的消费者的放弃,造成了经营者钻这种孔子,他就不承担责任,就铤而走险,像三鹿奶粉这样的事件他们就习以为常了,确实要有一个很好的诉讼司法保护的环境,要加大这方面的力度。
主持人:您刚刚说的使我想起了武秘书长曾经说过的一句话:“沉默的消费者成为大多数,就姑息养奸”,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的维权成本确实非常高,很多消费者可能事先并不知道自己如何去保留一些凭证,如何对自己进行保护,往往就觉得维权耗不起时间也耗不起精力,最后放弃了,消协在对消费者保护方面,有没有在对消者进行更多的提示和教育?
陈 剑:消费者协会的出现并不是民间的、自愿的,实际上是国务院正式宣布它成立的。它所表现的实际上也是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具体来说,我们国家是自上而下来成立的全国的消费者组织,同时我们最早主要是在受理投诉等等方面,同时我们也做了很多的消费教育工作。
但是在全国而言,政府最高层还没有出来相应的利益协调机构,因为不同的政府部门很多,不同的政策很多,不同的法律很多,所有这些都需要政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这就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来配套。刚才所讲的,能不能在我们国家的最高决策机构来设立这样的委员会,或者这样的一个决策机构,这样能够加强整体政策和相关一些规定的综合协调。
第二,从立法保护这方面,但是也还有一些过去的规定并没有完全的调整过来,因为他是在一个不断发展过程之中。也就需要我们的立法机关,要加强对法律制度本身综合的梳理,去除掉一些过去遗留下来的过分保护经营者或者过分保护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这样一些内容,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因为毕竟市场经济最终只有保护了消费者才能够发展经济,这是第二个问题。
包括在立法保护方面还有一个比较大的,刚才熊老师提到的制定政策和法律的时候要听取消费者的意见,这点我们国家,特别是在价格听证方面是取得了比较大的进步,但是也有消费者认为,目前的消费者代表的产生,以及相关的一些决策,还不够透明和公开,我们觉得其实在完善有关的价格听证和立法听证方面,也有很多工作要做,这也是使消费者真正能够实现自己的参与权、表达权,能够实现自己权益的一个很重要的解决途径。
在司法保护这方面,实际上我们也做过一个调查,消费者最希望怎样加强对他的保护,其中之一就是,要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弱者,就是消费者的基本理念,来加强对司法的救济。刚刚吴老师也提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能规定的比较原则,所以有的时候在司法审判的时候不见得就采用这样的一些规定,以至于消费者觉得有很多消法闪光的东西,比如说第49条加倍赔偿的规定等等,可能在具体实践之中难以得到完全的落实,这也是今后可能如何具体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弱者原则这块要加强相应的规定,使得司法能够更多的采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念,来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方面的工作。 [NextPage] 消费者组织全国达15万余个 帮助保护消费者 主持人:能否介绍一下消费协会的层级形式,全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消协是如何运行的而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
武高汉:消费者协会作为社会组织,县级以上的消费者组织已经建立了3279个,县以下的各级消费者组织,包括投诉站、监督站、联络站,建在学校、工厂、商店、农村里的各种各样的基层组织,加在一起是15.6万个。从目前来看,各级消费者组织都是独立的法人,有的在当地的民政部门注册,有的在当地的人事部门注册,在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及工商局等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今年是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25年,成立25年来,在受理投诉、引导消费、开展消费者教育、开展比较实验、进行调查研究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刚才陈主任也说了,中国的消费者组织跟国外的消费者组织时期有一个最大的不同,就是国外是消费者被压迫的不得了了,群情激愤的情况下、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自发的组织起来要为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去做斗争,但是中国的消费者组织,是在市场经济刚刚兴起,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一些人和实刚刚出现的情况下,九决定成立各级消费者足迹,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刚刚我也说了,党和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有许多先进的思想,但是从国家的层面讲,还有上升的空间。
第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应当彻底抛弃重生产、轻消费的传统理念,坚决按照生产决定消费、消费决定生产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去指导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二,应当建立国家级的消费、消费者、消费者保护工作委员会,包括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内的所有部门的下设机构中的消费、消费者、消费者保护工作,均应由这个部门来统一协调,而这个部门要入阁,也就是说它应当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否则就不能参加很多重要的会议,在参与许多重要的决策的时候,代表消费、消费者、消费者保护这一重大的方面,提出自己的理论观点,去影响国家的决策。
第三,就应当建立国家级的消费、消费者、消费者保护的专门的研究所,据我们了解,现在国家级的研究所有30多个,没有任何一个研究所是专门研究消费、消费者、消费者保护的,这本身就已经说明我们是重生产、轻消费。
第四,要在大专院校明确设立消费、消费者、消费者保护的学科,据我了解,教育部曾经把消费经济学作为一门学科提出来过,后来又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又把它砍掉了,以至于我们现在的大学之中只有极少数的大学里有消费、消费者、消费者保护的院系,只在极少数的大学里有这方面的博士、硕士、学士。而在国外,这是一个非常成熟的体系,甚至是各著名大学中必须要设立的学科。同时,应当在高中、初中、小学,甚至幼儿园的课本中,增加消费、消费者、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教育内容。如果不把它们作为一个国策来对待,那么这些内容是永远写不到统一的教材之中的。我强调的是统一,因为很多省市都有突破,在自己的那个教材里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但是从国家的层面迄今为止尚未要求统一开展这方面的课。比如我了解,吴老师他们的学校就开了消法的课,但这并不是教育部要求的,而是本学校,根据我们的见解,向前前进了一步,独树一帜了一步。
第五,我们觉得在两会代表中一定要有消费者的代表。据我们了解,从县级的两会到国家的两会都有经营者的代表,如果加在一起经营者的代表成千上万都不止,但是从县级开始到国家的两会,至今没有消费者界别,或者可以说至今没有消费者的代表在两会或者运用两会这种形式参政议政,连农民工去年都已经开了一个界别,农民工的代表现在都可以进两会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在参政议政的时候我们就会突然发现,经营者的对立面不在场,经营者的言论、经营者的观点得不到反放的呼应,在这样的体制下我们认为我们的决策有可能出现偏差。正因为如此,我们迫切的希望,下一届的两回或者说从县级开始突破,或者说从国家级开始突破,就是各级的两会中都应该有效肥者的代表。而现在,在两会中不设消费者界别,也恰恰是我们重生产、轻消费的具体表现之一。
第六,从国家层面还应当考虑,就是建立、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体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龙头没有任何问题,现在也在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来就比较先进,相信这次修订之后会更先进,但是我们也呼吁其他各个部门制定的各个专门法规,千万不要蚕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换句话说千万不要悖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神、原则和条款,自己再去制定一些所谓的突破,换句话说,去悄悄的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去瞧瞧的为经营者增加一些自己的或者有利于经营者的权利。
我想如果从这六个方面,国家层面上如果从这六个方面不断的上升,那么中国的消费、消费者、消费者保护工作一定能够持续的、全面的、快速的发展,国家拉动内需,拉动消费的国策或者说政策,也就一定能够落到实处。
当然还可以补充一点,从国家层面来讲,还应该有第七条,要不断调整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现在我们是30%几比60%几,而国外是60%几比70%几,党的十七大报告对这个问题是高度重视,明确提出要调整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但是这件事一定要从国家的层面解决,其他任何一个层面是解决不了这个问题的。从消费又有一个规律,这个规律是,我挣多少钱才能花多少钱,如果我的生老病残死等后顾之忧均没有解决,在这样的前提下消费者不得不把钱存入银行。所以我们认为,要让消费者手中有钱,要让消费者无任何后顾之忧,只有在这样两个前提下,消费才能扩大,需求才能扩大,中国的经济和社会才能发展。 [NextPage] 消费组织有7项职能 可以曝光提请鉴定 主持人:谢谢,武秘书长说的非常有调理。 今天我们的另外一个话题就是“消费组织的职责”。刚刚听武秘书长介绍使我了解到,中国现在已经有了这么多消费者组织,他们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那么他们究竟担当着什么样的职责,陈主任能否先给我们介绍一下。
陈 剑:消费者组织一共有七项职能,其中有很多是大家比较了解的,比如说像调查了解等等,我们在做调查的时候,也了解到消费者对于消费者协会的期望。首先肯定的是调查调解的职能,期望一个就是揭露曝光的职能能更充分的运用,第二就是提请鉴定告知鉴定结论,能够更好的帮助消费者。
在这两个职能方面,实际上我们也是期望,如果将来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够有所发展,比如说像揭露曝光,我们说也有一些基层的消费者组织,他在履行这个职能的时候会有一些企业予以反对,然后进行起诉,我们基层的消费者组织液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实际上,消费者协会在通过正常的程序履行自己的职能的过程,应该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包括法院的支持,包括媒体的支持,也有一些媒体曾经因为,比如说某个企业在自己的版面上做广告,然后进行揭露曝光的时候就不予配合,我们觉得既然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职责,媒体同样有敢于直言的职责,只有大家共同的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消费者权益才能得到保护。
第二个就是提请鉴定。我们也注意到,目前的鉴定机构和检测机构是统一管理,有些产品是不是可以合格,是不是达到相应的标准,检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检测报告,在事后出现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的时候,我们的消费者再去提请鉴定,又遇到同样的一些机构,这样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就是说说你合格也是他,判定你是否合格仍然是同一个机构。所以我们认为,对于鉴定机构应该分开管理,如果你做前期检测只能做检测,如果你是做后期鉴定的建议你做后期鉴定,这样分开管理之后才能使利益分开,给消费者一个比较公允的鉴定。按照法律对消费者提起的鉴定有关机构应当给予支持,要给出鉴定结论。我们觉得消费者对这块之所以有不满,也是和现行的管理制度有相应的关系。
除此之外,消费者组织还有反映查询建议权。比如说就一些重大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我们可以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来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履行各项职能的时候,一些地方相关的行政部门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当然也遇到有个别的一些地方可能会有一些拖延等等这样的行为,所以我们认为,在反映建议查询这个职能方面,从法律上来说应该给以相应的实现,和违反了相应规定的明确他的法律责任。
此外,我们也建议能够增加消费者组织的一些职能。比如说我们的代表权,因为现在参加价格听证也好、立法听证也好,有的时候选择代表可能比较随意,我们觉得应该是由消费者组织来在全国进行选拔,让消费者的代表更有发言权,而且选拔出来的代表更有代表性。
另外,消费者组织还有相应的协商权。比如说像一些行规,像格式条款,在出台之前消费者组织应该可以发表异议,而且和相应的行业组织进行磋商。这方面实际上国际消费者组织是有相应的一些规定,就是说希望各个国家的消费者协会也罢、消费者组织也罢,能够积极的对行业的规定进行监督,而且提出自己的意见,来保证行规、惯例等等能够达到比较公平的程度。
另外,刚刚提到了公益诉讼的权利。
还有,调查调解权利,实际上也可以继续发展。比如对重大的消费侵权的案件,消费者组织是不是可以主动的开展调查。现在我们都是接到消费者投诉之后,对于投诉事件进行调查调解,对于重大的侵权事件不是很主动的介入、主动的调查,这方面是不是可以作出相应的规定,这样能够使得一些突发事件消协的参与能够更好的帮助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协会七项职能,我们也是在职能范围之内希望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当然也是希望广大消费者也能够对我们进行监督,我们从本职角度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役。
熊文钊:我补充一点,刚才七个方面的职能,有些职能应该还是要加强的,更好的发挥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可以赋予他更多的职能。
还有一个,现在这个职能应该是已经有了,就是向消费者提供消费的信息咨询服务,我们也有这样的职能。而且我们现在有一个《中国消费者报》,85年创立的,还有《中国消费者杂志》。
武高汉:杂志更凶猛,现在全国所有的杂志中,唯一的一本不刊登任何广告的杂志,就是《中国消费者杂志》。发行量曾经到50万。
熊文钊:美国有一个杂志800万,就是《消费者报告》,家喻户晓,而且这个杂志平均每30人就有一份,在期刊杂志的发行量上,中国好像《读者》也是三四百万份,还没有800万份,这个影响量非常大,任何报纸、杂志的影响都没法与它相比。它提供了很多信息,像讲汽车大家都去买的时候,他就做很科学的检测,把数据公布,像五十零曾经卖的很好,五十零汽车公司也很生气,但是按照检测方法告诉他以后他去做,他也得承认这个方法是可靠的,确实存在着安全隐患,类似这样的例子很多。而且他还比较美国生产的克莱斯勒和日本生产的什么车对比,结果得出的结论日本汽车的性价比好,他是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现在我们有些广告的宣传或者体验这辆车性能怎么怎么好,这里面还是有一些辅导,有商业广告的成份在里面。这些东西我们中国很需要,包括一些皮鞋的性价比,名牌一两千块一双的,一般的皮鞋两百块一双,结果通过检测以后两百块一双的性能一点都不比一两千块一双的皮鞋差,因为中国的消费者现在有一些盲目,《消费者报告》能够把这些数据告诉他价格最高的并不是最好的,售价七八十美元的质量可能是比较合理的,值得消费者购买的,这些消费信息对消费者利益保护是很实在的。所以我说《消费者报告》的这种形式,中国很大的消费群体,两三亿的国度是800万份,我们13亿人口的国度里面,我觉得这方面的功能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这种形式来做很多这样的工作,这也是我们需要学习借鉴的作用。
陈 剑:我们在提供咨询服务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比如在中国也开展了大量的比较试验。曾经有过比如说像化妆品汞含量超标,都是我们在比较试验时候发现向有关政府提出,像儿童玩具含铅超标,像室内装修污染超标等等,都是我们都向政府部门提交了建议,而且向社会进行了公开,政府采取了相应的制度,比如说玩具召回制度,比如说像化妆品加强管理的制度,我们也采取了比如说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比如说“节能网并不节能”等等,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也更好的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这方面当然我们也有很多需要向国外学习的,如何把我们的比较试验做的更深入人心,扩大它的范围,包括中外对比,包括它的实用性,这些可能都是需要进一步拓展的。 [NextPage] 消费者组织要有效 还需提高其法律地位 陈 剑:消费者协会刚才说了七项职能还有一项,其中叫参与市场监督检查。 实际上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的前几年,我们在这方面做的工作蛮多的,像价格检查等等都参与过。我们现在做的,比如这几年新开展的消费体察活动,实际上就是组织消费者参与到现实生活的消费行为,比如说旅游啊、商场超市啊、医疗啊等等,这实际上是检查的另外一种方式,是一种通过组织消费者亲身实践体现出市场的现状,这种我们也是觉得,是不是将来在参与监督检查这方面可以授予消费者协会一些比如组织消费者检查的职能,以便于相关的行政机关更好的了解情况,采取更有利的监管措施。实际上消费者,每个人如果都能够行使自己的监督权的话,相关的损害消费者的行为会越来越少。
吴景明:中国消费者组织主要是消费者协会,而咱们的消费者协会和国外的消费者协会性质是不同的,国外大多数都是民间的,像武秘书长说的自发组织起来的,但咱们实际上是半官方的,就是官意民办的组织,但尽管这样,咱们的法律对消费者协会权利的授予、职能的赋予还是很保守的。就像刚才陈主任说的这个,对商品服务的监督检查,消费者协会没有独立的权利,只是参与、参加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这方面更有发言权的是消费者协会,但是这个权利没有赋予他,香港也有他独立的权利。在修法的时候应当把这个权利独立出来。如果说对各级消费者,比方说不放心的话,可以限定他的级别,比如说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可以进行独立的监督检查,这样就好控制了。
再一点,咱们的消费者组织,特别是消费者协会,法律没有授予它的信息发布权,他首先发现了食品或者其他消费品重大问题了他没有权利发布,《食品安全法》也明确规定,对食品抽查的结果,他的信息发布权只限省级以上产品监督管理机关他去发布,这点消费者组织没有这个发布的权利。实际可能发现问题最早的应该是消费者组织,而不是行政机关,咱们很多重大的食品、药品等安全问题都不是有关主管机关首先发现向社会告知的,而是有关消费者组织或者新闻媒体先发展让社会才告知的,行政机关这个时候往往才慢半拍采取行动的。为什么有这样的客观现实不把权利授予消费者组织呢,这个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时候应该考虑。
再一个,消费者组织人观点应该提高它的层级,提高它的法律地位。比如说中国消费者协会,挂“中国”字样了最起码隶属于国务院,不应该隶属于下面的局,我认为在立法上是不是这方面予以充分的考虑,这是很值得注意的问题。
另外,关于消费者组织,陈主任讲的比较试验,香港的消费者委员会条例就明确的规定,香港的消委会有比较试验、调查、新闻发布的权利,咱们就没有这个权利,在法律上应该赋予消费者协会比较试验的权利,法律上赋予以后,因为需要很多的设备,对于这个问题只是赋予消费者协会有提请鉴定的权利。提请鉴定带来很多问题,鉴定需要成本的,特别是现在负责鉴定检验的机构不是社会公益机构,你要鉴定这个鉴定费用是很高的,由消费者协会里提请这个费用谁会,消费者协会出、经营者出,还是消费者出,所以这个问题上提请鉴定消费者协会执行起来就非常被动。加入赋予一个自己比较研究的权利,同时又设备配套,消费者几难,投诉难、鉴定难,就可以有效的解决,我觉得这个东西在立法中就应该给他比较试验、比较研究的权利。 [NextPage] 提议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 主持人:我也有一点建议,可以和媒体包括电台、网站合作,来做好消费报道和宣传教育,比如北京台有一个栏目《天天3•15》就在发挥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提醒消费陷井等作用,也很受观众欢迎。
熊文钊:实际上也有一些范围,在中国大市场有发出消费者这样声音的这么一个报告尤为重要,那个影响面大,经营者就得守规矩了,就得按照质量标准来做了,就不能在里面有一些欺诈或者是这样的一些行为,实际上这种信息的公开披露让消费者放心,这是保护消费者的一个方式,咱们消费者可以在这方面有一些发展。
刚才武秘书长讲的那个观点很好,实际上这是搞了一个协调机构食品安全委员会,是有点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现在食品出了问题了马上建一个机构,我们要看的长远一点,从消费者利益角度把食品安全纳入到消费者的保护中建立这么一个监督协调机构,这个方面需要有一个机构,性质上还给予它更多的职能,包括技术监督的手段、检测的职能都整合,现在食品放在卫生部门管也是不得已的,并不是最佳的方案,这个职能划分并没有找到它的要素在哪里,其实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个是管理要素,根据这个管理要素来整合有关的部门才是合适的。现在把这个食品放在卫生部门,原来也放过,不合适又出来过,实际上这个职能,按照这个思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这样一个管理要素,政府的责任要建立这样一个管理的机构,其实这是有道理的,这个符合大部门体制的要求,这样的监督协调机构的性质可以转变,包括食品安全的问题,涉及到农业、卫生、生产厂家等等,这样有一个从消费者角度去做的整合。我觉得这个思路非常重要,我们现在大部门体制的探索,没有找到有机统一的东西,你把不相关的职能扯在一起效果不好的,而且很多扯皮的事情还会存在,所以消费者很多国家的经验我们真的要把他重视起来,这是从政府组织部门,刚刚武秘书长讲的几点都非常好,包括我们在权利机关里面应该有声音,甚至有的国家议会还有消费者的一个小组、委员会,来集中反映这方面的问题形成议案,在他的议会当中有这样的群体。所以这个方面我们应该要呼吁,呼吁国家的立法机关要加强消费者这方面利益保护的意识和我们人员结构的调整。机构设置方面,要把消费者保护政府的这样一个职责,应该放在相当突出的位置,站在食品安全还不如放在消费者的保护上,其中有食品安全,其中还有产品质量的问题,有的是吃了有些假药的问题,吃了不害人,但是也不治病,也是坑人的,这样的问题也有很多。包括一些广告,刚刚讲的广告代言,这些东西从消费者这方面来进行管理。有一个人,一会儿这个地方的教授,一会儿那个地方的教授,一会儿那的专家,那个有一个形象广告,倒不一定是明星,这个人到处冒充专家,一会儿是美国的专家,一会儿是什么什么的专家,实际上这个是很明显的骗人,同时好几名字,而且是冒充北京大学的,北京大学没有这个人,一会儿冒充什么什么大学的,这个对大学的声誉也有影响。
主持人:非常感谢四位嘉宾,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已经接近尾声了,最后请每位嘉宾再跟搜狐的网友说一两句话。
武高汉:消费促发展,发展为消费,从国家的层面必须坚定这样的理念。
陈 剑:每个人都是消费者,只有自己努力才能赢得一片属于自己的和谐的天地。
熊文钊:国家还是要进一步的加强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制度建构、机构设置、以及程序的设计这些保障途径,要加强这方面的制度的建设。
吴景明:任何人都应该关注消费者权益,因为没有谁是消费者的绝对旁观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