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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来源][作者]本站编辑[发表时间]2008-4-30 9:20:00  

   

    根据建设部规定,普及型住宅小区应实现六项智能化要求:住宅小区设立计算机自动化管理中心,水、电、气等计量、收费,住宅小区封闭;实行安全防范系统自动化监控管理;住宅的火灾、有害气体泄漏实行自动报警;住宅设置紧急呼叫系统;对住宅小区的关键设备、设施实行集中管理,对其运行状态实施远程监控。

    基于楼宇对讲设备应用面的不断扩大,国家和地方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相应规范和标准,主要有:

    ●ga/t72-2005《楼宇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1999年,国家建设部在《全国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示范工程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试行稿)中,明确了“对讲防盗门系统”的功能要求;
    ●2000年10月开始实施的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中对智能化住宅小区的楼宇对讲系统规定了基本配置要求;
    ●2001年公布了可视系统的标准:ga/t269—2001《黑白可视对讲系统》;
    ●2003年3月上海市建委在《上海市智能小区功能配置试点大纲》中规定了“楼宇访客对讲系统”的基本配置和可选配置要求;

    对于保安型楼宇对讲设备,其报警部分的功能应符合下列标准:
    ●gb12663—90《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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