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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12月11日正式施行

[来源] [作者] 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09-12-30 10:37:00

  新修订的《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9年12月11日施行。

  该《办法》规定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安装公共视频系统,具体包括:国家机关和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的要害部位;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的要害部位;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单位的要害部位;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的要害部位;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城市道路、地铁、轻轨的重要路段和要害部位;重要科研单位、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公园、机场、港口、码头、车站、停车场、公共汽车的要害部位;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大型广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会展中心、市政地下通道、步行街、住宅小区等的公共通道和出入口;大型商业网点、大型餐饮场所、大型影剧院、娱乐场所、旅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公共通道和出入口;易发或者频发刑事、治安案件的地段和区域;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场所和区域。

  同时,《办法》明确提出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安装公共视频系统的,公共视频系统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共视频系统设计技术方案和检测、验收的有关材料送公安机关备案。该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公共视频系统,其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即1月11日之前)向公安机关备案。

  《办法》还规定公共视频系统使用单位要监看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送公安机关备案;对信息资料的录制人员、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或者因工作需要移动公共视频系统设施、设备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信息资料的有效存储期一般不少于30日。

  此外,《办法》还明确提出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