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 页
  • 导语
  • 解决方案
  • 考务新闻
  • 厂商展示
  • 产品展示

《保密法》中对作弊的处罚规定

[来源]  [作者] 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 2010-7-12 15:16:00

  高考试题、国家四、六级考试试题、研究生入学试题、国家公务员考试试题在未到启封时间前属于国家机密,管理四、六级考试试题的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泄露考题,即触犯《保密法》。《保密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者将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予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参加考试的考生,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场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的作弊行为.

  第二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各科成绩: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欺骗手段获得试题答案或者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三条,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各科成绩:

  1,通过伪造证件,说明,档案及其他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的,如:

  1,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无理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有以上行为之一者的考生,将被禁止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其他在校生代替他人参加高考的,所在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代替他人参加高考,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雇.


 

上一篇:期待《考试法》遏制考试舞弊
下一篇:
法规、标准
期待《考试法》遏制考试舞弊
    尽管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采取了许多严密的措施,震惊全国的考试作弊案还是接连发生。许多专家在评议此......
《保密法》中对考试作弊的处罚规
电子监考的前世今生
    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的管理效能,给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运行以充分的技术保证,在2007年教育部考试中心提出建立“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建立覆盖全国各级考试机构和考点的视频监控网络,实现考试过程和保密室的监控指挥,随之下发《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平台阶段目标》,电子监考再次成为各厂商逐鹿的市场。
厂商应用
  • 天地伟业联网国家教育部为高考保驾护
  • 竞业达远程电子巡查系统助力各地高考
  • 哨兵安防助力华南师范大学附中高考监
  • 亚安球型摄像机云台推进西藏电子考场
  • 天地绿闪耀江西,网上巡考护驾高考
  • 金鹏“网上巡查系统”效力高考管理工
  • 神州数码AMPON为高考“公平、公正”
关于我们 | 会员服务 | 服务说明 | 站点地图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支持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科技局 主办单位: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
电话:010-6873058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C座1401
承办单位:中国安防行业网 电话:010-63326302
版权所有:北京寰岛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京ICP备050577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