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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江苏省公安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7月3日发布了《关于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通告》,并在全省即日起施行。
 
   通告明确易燃易爆危险品为汽油、柴油、煤油、喷雾剂、酒精、松香、油漆、双氧水、液化气体、溶剂油、雷管、炸药、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交车、单位班车、商场免费巴士、长途客运车、旅游专线车、地铁、火车、客轮、渡轮、飞机等。
 
   通告规定,公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主动配合接受安全检查;发现他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积极劝阻,并立即向司售人员、运营单位管理人员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通告要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的司售人员、管理人员发现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乘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共交通运营单位要严格落实治安保卫主体责任,加强对运营秩序的管理,确保安全运营;同时在车站、码头、机场配备安检设备,严格落实安检措施;加强对司售人员、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主动发现处置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能力。
 
   通告强调,如果公民违反通告规定,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拒不接受安全检查,阻碍执行公务,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因管理不到位,导致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引发案件事故,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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