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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面推行GB/T27030-2006《合格评定第三方符合性标志的通用要求》,进一步规范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加强对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和管理认证标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认证机构,相关检测机构,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单位,各部室:
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在住宅建筑设计中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邮电局(所)安全防范工作,维护邮电局(所)安全的环境、良好的秩序和用户的利益,保障邮件、票款和职工的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已公布实施近两年,为加强对技防产品的管理,防止无证和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培养行业自律,确保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国全面开展市场监督检查工作。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从2000年9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各地都进行了宣传贯彻并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认真执行,但也存在一些如产品范围界定不清、证书发放标准掌握不一等问题,现针对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如下补充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公安机关又有4项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见附件)。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的决定,绝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对已取消的项目再进行审批或变相审批。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1号)、《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33号),我委制定了《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安排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2004年第2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经认监委研究决定,指定1家认证机构(见附件1)、2家实验室(见附件2)自2004年8月1日起,在指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强制性认证、检测工作,现予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监委制定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入侵探测器产品》(CNCA10C047:200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防盗报警控制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决定对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和防盗保险柜(箱)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见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发布《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共有19类132种产品(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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