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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 2009/3/3 15:38:00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兼营歌舞、游艺项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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